科学技术部关于发布《科研条件工作任务项目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3年11月28日科学技术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发布《科研条件工作任务项目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科研条件工作任务有关项目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科研条件工作任务项目验收办法(试行)》。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学技术部条件财务司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科研条件工作任务项目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科研条件工作任务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科技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批准列入科技部科研条件工作任务的项目,在按计划完成预订任务后,均应按本办法进行验收。
  
  第三条 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由科技部条件财务司负责或委托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项目验收以批准的科研条件工作任务书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执行过程中有变动的项目,以经批准调整的方案为准。
  
  第五条 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科学性和公允性。
  
  第六条 项目验收的前期工作:
  
  (一)项目验收工作需在合同规定完成日期后半年内进行;若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验收,应由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报科技部条件财务司审批。
  
  (二)项目的承担者在完成技术、研发总结基础上,向科技部条件财务司或受其委托的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包括:
  
  1.《科研条件工作任务项目总结报告》(格式见附1);
  
  2.技术测试专家组技术测试报告
  
  3.与项目成果有关的重要数据、技术资料、专著、论文等;
  
  4.能够表现实物成果特征的照片、多媒体资料及技术资料。
  
  (三)条件财务司或受其委托的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审查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批复验收申请,审聘验收专家,确定验收时间。
  
  (四)验收专家组的专家5-7人,由项目涉及领域内的资深专业人员(含管理和财务人员)组成,设组长1人。
  
  第七条 资助强度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经科技部条件财务司批准后,可以通过函评的方式组织验收。函评专家不得少于5人,设组长1人。资助强度在20万元(含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均需按照正常验收程序组织验收。
  
  第八条 验收采取现场展示(或测试、鉴定)和会议演示、讨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专家验收组主持。一般包括下列程序:
  
  (一)项目组汇报项目执行情况和项目总结报告;
  
  (二)专家组针对项目总结报告质询和讨论;
  
  (三)现场考察及测试;
  
  (四)专家组讨论。
  
  第九条 验收专家需独立填写《科研条件工作任务项目验收评议表》(格式见附2)。专家组应形成集体验收意见,不同意见需在验收意见上注明,填写《科研条件工作任务项目验收意见书》(格式见附3),组长负责给出专家组验收意见,并代表专家组签字。
  
  第十条 根据验收意见,专家组需给出验收结论建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需复议和未通过验收三种情况:
  
  (一)通过验收:按《任务书》(合同书)完成项目计划目标和任务,经费使用合理;
  
  (二)需复议:完成项目计划目标和任务不足90%,或提供数据、资料不详,致使验收意见争议较大;
  
  (三)未通过验收: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1.完成项目计划目标和任务不足85%;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3.未能实现预定成果或成果无科学实用价值;
  
  4.未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擅自对项目的内容、目标、考核指标、技术路线等作了较大调整;
  
  5.未经批准,延期超过原定计划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
  
  6.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
  
  第十一条 科技部条件财务司或受其委托的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根据验收专家组的验收意见和建议验收结论,给出审核意见,连同验收意见书一并下发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十二条 对需复议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在接到结论通知后的30天内针对存在问题修改、完善,并提出书面复议申请,报科技部条件财务司后在限定的时间内组织验收复议。
  
  第十三条 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接到结论通知后,应立即针对存在问题调整、修改,并力争尽快完成项目,在半年之内重新填写项目总结并提出验收申请,报请再次组织验收。若再次不能通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有关责任人将在此后的三年内不得申请和承担科研条件工作任务项目。
  
  第十四条 完成验收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负责将所有验收材料(内容要求见附4)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报送科技部条件财务司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条件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1:科研条件工作任务项目总结报告
  
  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执行期限:________________
  
  项目承担单位: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一、项目任务书(合同书)中的“主要任务与目标”(按任务书或合同书填写):
  
  二、项目任务书(合同书)中的“成果形式及考核指标” (按任务书或合同书填写):
  
  三、项目总结
  
  项目总结要全面反映本项工作的执行情况,简明扼要,实事求是,一般字数控制在2000字左右。
  
  内容包括:
  
  1.主要工作内容及工作方法;
  
  2.主要成果(含论文、专著等,请列出具体成果及其达到的水平),特别要说明主要该项成果的创新之处并列出具体的内容和必要的数据;
  
  3.研究成果的科学意义和应用前景,对推动科技事业发展、创造科技环境将产生的作用和影响等;
  
  4.预期计划(如有变动,须说明)的完成情况与存在的问题,分析超过或未达到预定考核内容与指标的原因;
  
  5.在此期间国内外同类工作的进展情况,以及对今后本领域工作的设想和建议,本单位和本系统在项目实施、管理的经验、改进意见和建议;
  
  6.项目有关技术资料。
  
  项目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注:本表内容可根据需要加页。
  
  四、经费决算表
  
  ┏━━━━━━━━━━━━━━┯━━━━━━━━━━━┯━━━━┓
  
  ┃ 科目 │ 金额(万元) │备注┃
  
  ┠──────────────┼───────────┼────┨
  
  ┃一、科技部专项资金拨款││┃
  
  ┠──────────────┼───────────┼────┨
  
  ┃二、经费支出合计││┃
  
  ┠──────────────┼───────────┼────┨
  
  ┃1.人员费 ││┃
  
  ┠──────────────┼───────────┼────┨
  
  ┃2.设备购置费 ││┃
  
  ┠──────────────┼───────────┼────┨
  
  ┃3.业务费 ││┃
  
  ┠──────────────┼───────────┼────┨
  
  ┃1)原材料及标(样)本购置费 ││┃
  
  ┠──────────────┼───────────┼────┨
  
  ┃2)燃料、动力费 ││┃
  
  ┠──────────────┼───────────┼────┨
  
  ┃3)试制设备费 ││┃
  
  ┠──────────────┼───────────┼────┨
  
  ┃4)测试化验费 ││┃
  
  ┠──────────────┼───────────┼────┨
  
  ┃5)资料及出版物编印费 ││┃
  
  ┠──────────────┼───────────┼────┨
  
  ┃6)差旅费 ││┃
  
  ┠──────────────┼───────────┼────┨
  
  ┃7)会议费 ││┃
  
  ┠──────────────┼───────────┼────┨
  
  ┃8)其他业务费 ││┃
  
  ┠──────────────┼───────────┼────┨
  
  ┃││┃
  
  ┠──────────────┼───────────┼────┨
  
  ┃││┃
  
  ┠──────────────┼───────────┼────┨
  
  ┃││┃
  
  ┠──────────────┼───────────┼────┨
  
  ┃4.项目管理费 ││┃
  
  ┠──────────────┼───────────┼────┨
  
  ┃1)设备、房屋使用费 ││┃
  
  ┠──────────────┼───────────┼────┨
  
  ┃2)直接管理人员费 ││┃
  
  ┠──────────────┼───────────┼────┨
  
  ┃3)其他相关费用 ││┃
  
  ┠──────────────┼───────────┼────┨
  
  ┃三、经费结余││┃
  
  ┗━━━━━━━━━━━━━━┷━━━━━━━━━━━┷━━━━┛
  
  注:1.此表由项目负责人与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填写;
  
  2.预算支出各科目明细内容之和≤各科目的金额;
  
  3.各科目的金额=经费支出合计数。
  
  财务部门负责人(签章)项目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五、审核意见
  
  ┏━━━━━━━━━━━━━━━━━━━━━━━━━━━━━━━━━━┓
  ┃1. 承担单位审核意见:┃
  
  ┃┃
  
  ┃┃
  
  ┃┃
  
  ┃ 单位负责人: ┃
  
  ┃ (签章) ┃
  
  ┃年月日┃
  
  ┠──────────────────────────────────┨
  
  ┃2. 主管部门有关司、局审核意见:┃
  
  ┃┃
  
  ┃┃
  
  ┃┃
  
  ┃ 负责人: ┃
  
  ┃ (签章) ┃
  
  ┃年月日┃
  
  ┠──────────────────────────────────┨
  
  ┃3.科技部条件财务司审核意见: ┃
  
  ┃┃
  
  ┃┃
  
  ┃┃
  
  ┃ 负责人: ┃
  
  ┃ (签章) ┃
  
  ┃年月日┃
  
  ┗━━━━━━━━━━━━━━━━━━━━━━━━━━━━━━━━━━┛
  
  经费支出决算表编制说明
  
  一、决算表编制的依据,是科技部下拨的“专项资金拨款”数。即编制的范围为“专项资金拨款”数,不包括“国家其他拨款”、“单位自筹”、“其他”等经费来源的支出预算内容。
  
  二、决算表由执行本项目的负责人和承担单位的财会部门负责人共同编制。
  
  三、决算科目的编制方法与要求
  
  1.人员费:指本项目负责人和参加本项目工作的主要研究人员的费用。不包括管理、辅助实验、检测、测试、加工、其他服务等非研究人员以及研究生的费用。
  
  2.设备购置费:指根据本项目的特点和需求购置的设备,本单位现有的装备中已有能够满足本项目所需的设备,不得重复购置。
  
  3.业务费
  
  (1)原材料及标(样)本购置费:指本项目执行过程中需直接耗用的除试制设备以外的原材料和标(样)本购置费及其加工整理费用。
  
  (2)燃料、动力费:指本项目执行过程中需直接耗用的各种水、电、燃料费用,不得与试制设备费、测试化验费等已有的预算重复。
  
  (3)试制设备费:指本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试制的单价在20万元以上的设备。包括:专用仪器设备、模型、试验台架等。对其试制过程需直接耗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外购件以及相关调试费用等。
  
  (4)测试化验费:本项目执行过程中需支付的测试与化验费用。
  
  (5)资料及出版物编印费:指与本项目有直接关联的购置图书资料、文献检索、出版刊物等发生的费用。
  
  (6)差旅费:指本项目执行过程需支付的市内交通费和外埠差旅费。
  
  (7)会议费:指本任务执行过程中需由承担单位支付的与项目有直接关系的咨询会、研讨交流会、论证会、审查会、鉴定会等各种会议的费用。
  
  (8)其他业务费:指除上述业务费以外的其他相关业务费用。
  
  4.项目管理费
  
  指本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支持本项目而支出的相关费用。包括本项目执行过程中使用的仪器设备及房屋的占用费、直接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附2:科研条件工作任务项目验收专家评议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
  
  ┃一、完成目标及任务情况┃
  
  ┠───────────────────────────────┨
  
  ┃二、达到考核内容及指标情况┃
  
  ┠───────────────────────────────┨
  
  ┃三、取得成果情况(含成果共享性)┃
  
  ┠───────────────────────────────┨
  
  ┃四、能否形成基地┃
  
  ┠───────────────────────────────┨
  
  ┃五、经费使用情况┃
  
  ┠───────────────────────────────┨
  
  ┃六、总体评价┃
  
  ┠───────────────────────────────┨
  
  ┃七、建议结论(请在选定□中打“√”号)┃
  
  ┃□通过验收┃
  
  ┃□需要复议┃
  
  ┃原因:□ 完成项目计划目标和任务不足90%;┃
  
  ┃□ 提供数据、资料不详,致使验收意见争议较大; ┃
  
  ┃□ 未通过验收 ┃
  
  ┃原因:□ 完成项目计划目标和任务不足85%;┃
  
  ┃□ 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
  
  ┃□ 未能实现预定成果或成果无科学实用价值; ┃
  
  ┃□未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擅自对项目的内容、目标等作了较大调整;┃
  
  ┃□ 未经批准,延期超过原定计划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 ┃
  
  ┃□ 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 ┃
  
  ┃┃
  
  ┃专家签名:┃
  
  ┃年月日┃
  
  ┃┃
  
  ┗━━━━━━━━━━━━━━━━━━━━━━━━━━━━━━━┛
  
  附3: 科研条件工作任务项目验收意见书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验收日期: 年月日至月日
  
   科学技术部条件财务司编印
  
   验收人员表
  
  ┏━━━━━━┯━━━━━━━━━┯━━━━━━━┯━━━━┯━━━━━┓
  
  ┃姓名│ 职称(或职务) │ 专业 │单位│ 签字 ┃
  
  ┠──────┼─────────┼───────┼────┼─────┨
  
  ┃││││┃
  
  ┠──────┼─────────┼───────┼────┼─────┨
  
  ┃││││┃
  
  ┠──────┼─────────┼───────┼────┼─────┨
  
  ┃││││┃
  
  ┠──────┼─────────┼───────┼────┼─────┨
  
  ┃││││┃
  
  ┠──────┼─────────┼───────┼────┼─────┨
  
  ┃││││┃
  
  ┠──────┼─────────┼───────┼────┼─────┨
  
  ┃││││┃
  
  ┠──────┼─────────┼───────┼────┼─────┨
  
  ┃││││┃
  
  ┠──────┼─────────┼───────┼────┼─────┨
  
  ┃││││┃
  
  ┠──────┴─────────┴───────┴────┴─────┨
  
  ┃验收意见┃
  
  ┃请针对项目组完成该项目原定任务、目标的情况,达到考核内容与指标的情况,┃
  
  ┃做出的成绩及取得的成果的真实性、水平及使用价值,提供资料、数据的详实、┃
  
  ┃完整等情况作出公正、具体的评价意见。┃
  
  ┃┃
  
  ┃┃
  
  ┃┃
  
  ┃┃
  
  ┃┃
  
  ┃┃
  
  ┃┃
  
  ┗━━━━━━━━━━━━━━━━━━━━━━━━━━━━━━━━━━━┛
  
  注:本表内容可根据需要加页
  
  ┏━━━━━━━━━━━━━━━━━━━━━━━━━━━━━━━━━┓
  
  ┃建议验收结论(请在选定结论前的□中打“√”号):┃
  
  ┃□通过验收┃
  
  ┃□需要复议┃
  
  ┃□未通过验收┃
  
  ┃┃
  
  ┃专家组组长签章:┃
  
  ┃年月日┃
  
  ┠─────────────────────────────────┨
  
  ┃科技部条件财务司审核意见:┃
  
  ┃┃
  
  ┃┃
  
  ┃┃
  
  ┃┃
  
  ┃┃
  
  ┃┃
  
  ┃┃
  
  ┃┃
  
  ┃┃
  
  ┃┃
  
  ┃┃
  
  ┃┃
  
  ┃┃
  
  ┃┃
  
  ┃┃
  
  ┃┃
  
  ┃负责人:公章┃
  
  ┃年月日┃
  
  ┗━━━━━━━━━━━━━━━━━━━━━━━━━━━━━━━━━┛
  
  附4:验收材料内容要求
  
  1.封面(如右图示)
  
  2.科研条件工作项目任务书(复印件)
  
  3.项目重大变动申请变更报告及批复
  
  4.项目验收申请
  
  5.科研条件工作任务项目总结报告
  
  6.技术测试报告
  
  7.与项目成果有关的重要数据、技术资料、专著、论文等
  
  8.能够表现产品的实物特征的照片及资料
  
  9.科研条件工作任务项目验收专家评议表
  
  10.科研条件工作任务项目验收意见书
  
  11.其他材料
  
  12.上述材料电子文本

科学技术部关于发布《科研条件工作任务项目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科研条件工作任务有关项目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科研条件工作任务项目验收办法(试行)》。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学技术部条件财务司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科研条件工作任务项目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科研条件工作任务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科技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批准列入科技部科研条件工作任务的项目,在按计划完成预订任务后,均应按本办法进行验收。
  
  第三条 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由科技部条件财务司负责或委托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项目验收以批准的科研条件工作任务书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执行过程中有变动的项目,以经批准调整的方案为准。
  
  第五条 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科学性和公允性。
  
  第六条 项目验收的前期工作:
  
  (一)项目验收工作需在合同规定完成日期后半年内进行;若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验收,应由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报科技部条件财务司审批。
  
  (二)项目的承担者在完成技术、研发总结基础上,向科技部条件财务司或受其委托的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包括:
  
  1.《科研条件工作任务项目总结报告》(格式见附1);
  
  2.技术测试专家组技术测试报告
  
  3.与项目成果有关的重要数据、技术资料、专著、论文等;
  
  4.能够表现实物成果特征的照片、多媒体资料及技术资料。
  
  (三)条件财务司或受其委托的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审查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批复验收申请,审聘验收专家,确定验收时间。
  
  (四)验收专家组的专家5-7人,由项目涉及领域内的资深专业人员(含管理和财务人员)组成,设组长1人。
  
  第七条 资助强度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经科技部条件财务司批准后,可以通过函评的方式组织验收。函评专家不得少于5人,设组长1人。资助强度在20万元(含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均需按照正常验收程序组织验收。
  
  第八条 验收采取现场展示(或测试、鉴定)和会议演示、讨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专家验收组主持。一般包括下列程序:
  
  (一)项目组汇报项目执行情况和项目总结报告;
  
  (二)专家组针对项目总结报告质询和讨论;
  
  (三)现场考察及测试;
  
  (四)专家组讨论。
  
  第九条 验收专家需独立填写《科研条件工作任务项目验收评议表》(格式见附2)。专家组应形成集体验收意见,不同意见需在验收意见上注明,填写《科研条件工作任务项目验收意见书》(格式见附3),组长负责给出专家组验收意见,并代表专家组签字。
  
  第十条 根据验收意见,专家组需给出验收结论建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需复议和未通过验收三种情况:
  
  (一)通过验收:按《任务书》(合同书)完成项目计划目标和任务,经费使用合理;
  
  (二)需复议:完成项目计划目标和任务不足90%,或提供数据、资料不详,致使验收意见争议较大;
  
  (三)未通过验收: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1.完成项目计划目标和任务不足85%;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3.未能实现预定成果或成果无科学实用价值;
  
  4.未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擅自对项目的内容、目标、考核指标、技术路线等作了较大调整;
  
  5.未经批准,延期超过原定计划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
  
  6.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
  
  第十一条 科技部条件财务司或受其委托的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根据验收专家组的验收意见和建议验收结论,给出审核意见,连同验收意见书一并下发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十二条 对需复议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在接到结论通知后的30天内针对存在问题修改、完善,并提出书面复议申请,报科技部条件财务司后在限定的时间内组织验收复议。
  
  第十三条 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接到结论通知后,应立即针对存在问题调整、修改,并力争尽快完成项目,在半年之内重新填写项目总结并提出验收申请,报请再次组织验收。若再次不能通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有关责任人将在此后的三年内不得申请和承担科研条件工作任务项目。
  
  第十四条 完成验收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负责将所有验收材料(内容要求见附4)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报送科技部条件财务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