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歌舞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
2003年11月7日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歌舞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
  
  为促进歌舞娱乐业的有序繁荣和健康发展,规范歌舞娱乐场所经营秩序,切实解决歌舞娱乐场所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歌舞娱乐场所管理,促进歌舞娱乐场所的规范经营和健康发展,对于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按照“大力发展先进文化,积极支持健康有益文化,努力改造落后文化,坚决抵制腐朽文化”的原则,加强管理和引导,使歌舞娱乐场所真正成为人民群众满意的健康文明的休闲娱乐场所。
  
  二、以优化结构、控制总量为中心,加大宏观调控力度,认真解决我国娱乐业整体层次低的问题。积极推广自助消费的量贩式歌舞娱乐场所,鼓励娱乐企业走超市化、规模化、品牌化和连锁经营之路,引导歌舞娱乐场所向商业区和旅游区发展。鼓励经营者积极采用现代高新技术改进传统娱乐形式,引进、开发新的娱乐品种,建设现代化的娱乐产业。大力扶持面向大众的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为社会各界尤其是老年人和青少年提供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项目。严格执行《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严格歌舞娱乐场所申办程序,提高审核工作的透明度。
  
  三、严格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专项行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4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59号)等文件精神,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利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赌博、吸毒、贩毒及色情淫秽表演、营利性陪侍等违法违规活动。对为上述活动提供方便的场所,一经查实,除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外,要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严禁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消费,严禁接纳未成年人在场所内从事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活动,对违反规定的场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四、加强对歌舞娱乐场所表演和播放节目的审查、监督和引导,鼓励经营者不断开发为广大消费者所喜闻乐见的优秀节目,不断丰富演出内容,提高演出质量。严禁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无证照演出单位或演员个人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及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的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演出活动,对违反规定者,要严格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加强对酒吧、茶座、饭店等非歌舞娱乐场所兼营歌舞娱乐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对于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的场所,应当及时提请工商部门处理。
  
  五、积极探索歌舞娱乐场所管理监督的长效机制。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在加强日常巡查的同时,建立和完善与有关部门的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督举报制度,建立和完善文化行政部门与社会各界共同组成的监督体系。
  
  六、加强对歌舞娱乐场所经营者的培训工作。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对经营者的培训工作应当规范化、制度化,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培训,增强经营者依法经营的自觉性。加强正面宣传和引导,通过命名、评选、奖励以及免审等措施,激浊扬清,引导歌舞娱乐业健康发展。
  
  七、要高度重视歌舞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监管,对消防设施不到位、卫生条件不达标、工作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不得力的场所,应当通过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当事人和有关部门进行整治。
  
  八、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结合年审工作,认真开展一次对歌舞娱乐场所经营秩序的大检查活动,届时我部也将派出检查组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对各地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将通过中国文化市场网(www.ccm.gov.cn)及有关媒体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