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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属各单位、院机关有关部门: 为做好我院杰出科技成就奖的评审工作,现将《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评审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印发给你们。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科学院 二00三年八月十二日 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评审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评审委员会的工作,根据《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条例》(试行)和《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条例(试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按照《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条例》(试行)第七条规定,设立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下设4个专业评审组,分别挂靠院基础科学局、生命科学与生物技术局、资源环境科学与技术局和高技术研究与发展局。涉及国防科技的评审内容,由挂靠高技术研究与发展局的专业评审组单独组织评审。 二、评审委员会 第三条 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科技专家和管理专家,一般不超过30人,每届任期两年。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中国科学院院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至3人。评审委员会组成人选由院科技奖励管理部门商有关部门提出,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四条 评审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 (一)指导各专业评审组工作。 (二)确定院杰出科技成就奖的建议名单。 (三)对评奖的异议进行终审。 (四)研究解决院杰出科技成就奖评审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程序 (一)受理专业评审组提交的通过初评候选者材料。 (二)对每个候选个人(或集体)指定两位主审评审委员。 (三)评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听取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报告,候选者可到会答辩。 (四)主审评审委员负责介绍主审的候选者情况,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五)评审积分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院杰出科技成就奖建议名单并写出书面评审意见。 三、专业评审组 第六条 专业评审组设正、副组长各1名,组长原则上由专业局主要负责人担任,专业评审组组成人员一般不超过15人,每届任期两年。专业评审组组成人选分别由挂靠的专业局商院科技奖励管理部门提出,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七条 专业评审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专业评审组范围内的初评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报评审委员会。 (二)对候选个人和候选集体的异议提出处理意见。 (三)研究解决本专业评审组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第八条 专业评审组评审程序 (一)受理推荐材料和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的要求是: 《推荐书》内容是否完整、份数是否齐全;被推荐者做出的成果是否为近五年内完成的或显示影响的;推荐单位是否为院直属单位;推荐专家是否为同领域研究员(教授);被推荐个人是否为院直属单位聘任人员;被推荐集体人数是否超过20人;候选人是否为“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者等。 (二)形式审查通过后,专业评审组应通知候选者提供附件材料3份: 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主要论著、引用检索证明、引用论著复印件、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 关键技术创新与集成或高技术产业化:主要论著或研制技术报告、技术应用单位证明材料、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技术评价证明、经济或社会效益证明。 基础性、公益性科技活动:主要论著或研制技术报告、引用检索证明、引用论著复印件或技术应用单位证明材料、社会效益证明。 候选集体应提供可认定每位主要组成人员突出贡献的材料。 (三)对不属于本专业评审组评审范围的候选者,专业评审组应通过院科技奖励管理部门协商转至相关专业评审组。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由专业评审组通知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在规定期限内纠正、补充后重新上报,或予以退回。 (四)对每个候选个人(或集体)指定两位主审评审委员;召开专业评审组全体会议,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须到会答辩;主审评审委员负责介绍主审的候选者情况,专业评审组进行评审;以投票方式确定候选者并写出书面评审意见。 (五)专业评审组在规定时间内将初评书面总结1份(专业评审组组长签字)、通过初评的候选者材料(《推荐书》15份、附件材料3份和书面评审意见1份)、全部候选者《推荐书》软盘1张送综合计划局(成果专利处)。 四、组成人员条件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及专业评审组的组成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学识渊博,熟悉本学科(专业)领域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动态、相关交叉科学的发展情况,有较强的综合判断能力,并具有研究员(教授)专业技术职务。 (二)在评审工作中,能够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实事求是,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三)热心科技奖励工作,能全程参加院杰出科技成就奖的评审工作。 (四)保守秘密,遵守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 五、答辩要求及表决规则 第十条 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有责任向评审委员会或专业评审组全面、准确介绍候选者所做重大成果的科学技术水平、引起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突破性发展、技术转化、推广应用的程度和国内外评价及影响等情况,并回答评审委员提出的问题。 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报告时间不超过30分钟。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报告时,候选者可以到会答辩。候选者参加评审委员会答辩,须遵照前款规定。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及专业评审组评审表决规则 (一)当出席人员占全体评审委员的三分之二及其以上时,评审委员会及专业评审组评审会议方为有效。 (二)通过初评的候选者和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批的候选者均应获得三分之二及其以上出席会议人员的同意。 (三)评审委员对于候选集体中的成员若有异议,采用“一票再审”的方式,即1位评审委员对候选集体中的某一成员,认为不具备获奖资格,则须由全体评审委员对该成员进行单独投票,获得三分之二及其以上赞成票即为通过。 (四)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候选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六、附则 第十三条 院综合计划局为评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 第十四条 本工作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综合计划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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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属各单位、院机关有关部门: 为做好我院杰出科技成就奖的评审工作,现将《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评审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印发给你们。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科学院 二00三年八月十二日 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评审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评审委员会的工作,根据《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条例》(试行)和《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条例(试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按照《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条例》(试行)第七条规定,设立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下设4个专业评审组,分别挂靠院基础科学局、生命科学与生物技术局、资源环境科学与技术局和高技术研究与发展局。涉及国防科技的评审内容,由挂靠高技术研究与发展局的专业评审组单独组织评审。 二、评审委员会 第三条 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科技专家和管理专家,一般不超过30人,每届任期两年。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中国科学院院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至3人。评审委员会组成人选由院科技奖励管理部门商有关部门提出,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四条 评审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 (一)指导各专业评审组工作。 (二)确定院杰出科技成就奖的建议名单。 (三)对评奖的异议进行终审。 (四)研究解决院杰出科技成就奖评审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程序 (一)受理专业评审组提交的通过初评候选者材料。 (二)对每个候选个人(或集体)指定两位主审评审委员。 (三)评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听取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报告,候选者可到会答辩。 (四)主审评审委员负责介绍主审的候选者情况,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五)评审积分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院杰出科技成就奖建议名单并写出书面评审意见。 三、专业评审组 第六条 专业评审组设正、副组长各1名,组长原则上由专业局主要负责人担任,专业评审组组成人员一般不超过15人,每届任期两年。专业评审组组成人选分别由挂靠的专业局商院科技奖励管理部门提出,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七条 专业评审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专业评审组范围内的初评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报评审委员会。 (二)对候选个人和候选集体的异议提出处理意见。 (三)研究解决本专业评审组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第八条 专业评审组评审程序 (一)受理推荐材料和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的要求是: 《推荐书》内容是否完整、份数是否齐全;被推荐者做出的成果是否为近五年内完成的或显示影响的;推荐单位是否为院直属单位;推荐专家是否为同领域研究员(教授);被推荐个人是否为院直属单位聘任人员;被推荐集体人数是否超过20人;候选人是否为“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者等。 (二)形式审查通过后,专业评审组应通知候选者提供附件材料3份: 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主要论著、引用检索证明、引用论著复印件、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 关键技术创新与集成或高技术产业化:主要论著或研制技术报告、技术应用单位证明材料、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技术评价证明、经济或社会效益证明。 基础性、公益性科技活动:主要论著或研制技术报告、引用检索证明、引用论著复印件或技术应用单位证明材料、社会效益证明。 候选集体应提供可认定每位主要组成人员突出贡献的材料。 (三)对不属于本专业评审组评审范围的候选者,专业评审组应通过院科技奖励管理部门协商转至相关专业评审组。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由专业评审组通知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在规定期限内纠正、补充后重新上报,或予以退回。 (四)对每个候选个人(或集体)指定两位主审评审委员;召开专业评审组全体会议,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须到会答辩;主审评审委员负责介绍主审的候选者情况,专业评审组进行评审;以投票方式确定候选者并写出书面评审意见。 (五)专业评审组在规定时间内将初评书面总结1份(专业评审组组长签字)、通过初评的候选者材料(《推荐书》15份、附件材料3份和书面评审意见1份)、全部候选者《推荐书》软盘1张送综合计划局(成果专利处)。 四、组成人员条件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及专业评审组的组成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