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设立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奖的通知
环办[2002]150号2002年12月27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设立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奖的通知


  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为促进环保领域的国际合作,鼓励在该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国际友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决定设立“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奖”。
  
  现将《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奖的评选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奖评选办法(试行)

  
  为了表彰在我国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专家,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和资金、技术、先进管理方法的引进,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专发[1990]188号文《关于印发对外国专家奖励办法的通知》,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外国专家系参与我国环境保护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科研单位等部门的国际合作项目工作,或为这些部门的环保工作做出贡献的外国友人。
  
  第二条 对外国专家的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获得“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奖”荣誉的专家将被授予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名义签发的荣誉证书。一般情况下,评奖工作每两年一次。有特殊要求的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际合作司提出,经同意批准后开展。
  
  第三条 奖励条件:荣获“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奖”的外国专家应是对我国友好,支持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积极向我国传授环保领域的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为我国解决环保管理、技术等方面的关键问题做出贡献,取得显著的环境效益;
  
  二.为我国企业或工程项目环境技术进步、环境科研的攻关提出重要建议,并取得显著成果;
  
  三.积极为我国培养环境保护人才,或向我捐赠有重要价值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在教学、科研、出版、对外宣传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四.为环境保护引入资金、项目,在促进环保项目的建设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
  
  五.在积极推广有利于环境的生产方式和理念,致力于环境保护宣传及意识提高工作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
  
  第四条 “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奖”原则上对同一专家只授予一次。推荐和审定获奖对象的程序
  
  一.评选、推荐工作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由聘请外国专家的基层单位提名推荐,并按要求填写申报表(附后),送业务主管司(厅)核定后报国际合作司初审,经国际合作司初审后的名单提交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二.成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获奖人员的审批。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主管国际合作的副局长和主管宣教的副局长任副组长,国际合作司、人事司、办公厅、对外合作中心、宣教办等单位的领导为成员。具体组织工作由国际合作司负责。
  
  第五条 对不宜公开奖励的外国专家,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其他形式的奖励。
  
  第六条 授奖与宣传报导:
  
  以适当的形式组织颁奖仪式,获奖者应出席仪式并领奖(特殊情况者除外)。获奖荣誉证书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颁授。对获奖外国专家的事迹应组织宣传。凡可公开宣传和报导的获奖外国专家及其事迹,在宣传报导前应征得聘请单位和外国专家本人的同意,发稿前,应提交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核。
  
  第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奖”申报表
  
  推荐单位(印章):申报时间:被推荐人姓名
  
  (中英文)国籍:
  
  合作项目名称
  
  合作(推荐)单位
  
  参加该项工作时间
  
  被推荐人业绩(可另页填写)
  
  业务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外事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意见:
  
  填表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