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方案
公通字[2001]82号2001年10月16日公安部

全国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1]62号,以下简称《批复》)精神,确保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二代证”)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制定全国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根据国务院《批复》要求,换发二代证工作总体目标是:从2001年底至2005年,力争用4年时间完成我国绝大部分地区的换发证件工作。其中,2001年底选择部分经济发达地区进行试点;2002年在部分大城市、经济发达地区和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开展换发证件工作;2003年起全面启动换发证件工作。
  
  二、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1年7月至12月)。主要完成换发二代证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法》(以下简称《公民身份证法》)的报审工作;二是制定二代证《技术标准体系》;三是通过公开招标或公平议标,选择、确定承担制卡任务的生产厂家:四是样证的设计、报审;五是信息采集设备、制证设备和读写机具的选型推荐;六是制定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升级改造和网络建设工作方案;七是培训教材的编写及试点单位的技术培训;八是证件工本费标准的核定;九是对制证中心(所)进行压缩调整。
  
  (二) 换发证试点阶段(2001年12月至2002年6月,具体启动时间要待法规通过和根据国产芯片进展情况而定)。选择浙江省湖州市、广东省深圳市进行换发证的试点,计划完成80万人的试点换发证任务。
  
  试点工作由全国换发二代证办公室会同试点单位共同组织,按照二代证制发的业务、技术要求,对信息采集、网络传输和证件制作进行综合性试验,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各项技术标准和管理措施,为全国换发二代证工作探索积累经验。
  
  (三)集中换发证阶段(2002年6月至2005年底)。2002年上半年,部署各地做好换发二代证的各项准备工作;2002年下半年在直辖市、省会市和各省、自治区的经济发达地区开展换发证工作,同时为全国普通高等院校的学生换发二代证;2003年起,全面启动换发证工作,同时停止制发“一代证”。全国集中换发二代证期间,共完成约8亿公民的证件换发工作,平均每年达2亿人。
  
  (四)总结阶段(2006年2月至6月)。二代证换发工作结束后,各地公安机关要认真做好总结,对在换发证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准备阶段的几项主要工作
  
  (一)《公民身份证法》报审工作(2001年9月至12月)。今年9月下旬将《公民身份证法》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建议国务院尽快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同时抓紧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的修改工作。
  
  (二)二代证《技术标准体系》和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的制定工作(2001年6月至2002年底)。
  
  二代证《技术标准体系》的制定要列入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研究项目。对已列入今年的标准计划项目,要抓紧按时完成。条件尚未成熟的项目,应抓紧研究制定,列入2002年度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计划。
  
  (三)选择确定制卡生产厂家(2001年8月至10月)。为充分利用国内现有制卡生产线,对符合安全管理、技术和资质要求的制卡生产厂家,由公安部采取公开招标或公平议标的办法,确定2至3家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承担制卡生产任务,由公安部实行监管。生产能力不足部分,由公安部所属身份证研制生产单位抓紧组织引进设备,安排生产。
  
  (四)样证设计和报审工作(2001年8月至10月)。抓紧完成二代证的样证设计、制作和审定工作。
  
  (五)完成制证设备、信息采集设备和读写机具的选型推荐工作(2001年9月至10月)。公安部负责制证设备、信息采集设备和读写机具等设备技术标准的制定和选型推荐工作。属于二代证专用设备的,由公安部制定技术标准、公布实行,组织定购。通用设备由公安部推荐设备型号,提出技术标准和列装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按照政府采购的要求,组织采购。
  
  (六)制定人口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和网络建设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2001年9月至2002年底)。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和网络建设方案,以及制证管理系统技术方案,由公安部制定(2001年内完成)。各地公安机关根据换发二代证工作进展情况,按照技术方案的要求,于2002年底前全部完成。
  
  (七)业务、技术培训工作(2001年11月至2002年底)。培训范围主要是公安机关的各级户政、证件管理人员和制证技术人员。培训分两级组织实施,公安部负责省级(2002年7月前完成)和试点单位(2001年11月前完成)的业务、技术培训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培训工作。
  (八)证件工本费收取标准的核定工作(2001年9月至2002年6月)。公安部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先制定试点地区的工本费收取标准,再根据试点情况,制定全国的工本费收取标准;同时,研究制定对贫困地区的贫困居民收费减免后由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制发证经费补助的办法。
  
  (九)压缩调整制证单位(2001年9月至2002年12月)。对全国现有的127家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所)进行压缩调整,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证中心保留,调整后全国共设31家制证中心。人口在6000万以上的省,可以保留1家制证所;人口在8000万以上的省,可以保留2家制证所。制证所的设置要布局合理,并报公安部备案。
  
  制证中心(所)是治安(户政)管理的组成部分,必须纳入治安(户政)部门管理。
  
  四、各级公安机关的职责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负责组织、领导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换发二代证工作。治安(户政)管理部门,负责居民身份证的日常管理和查验、核查工作;对制证材料的定购和监督管理工作;管理、指导技术制证工作;负责密钥和制证信息数据库的管理;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身份号码的编制和管理工作;接受报送的制证信息,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对公民身份号码检索重号和纠错后,授权制证中心(所)进行制证;证件制作完毕后,负责检查、验收和发放工作。
  
  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所)。根据治安(户政)管理部门的授权,承担技术制证工作;负责对人像信息、指纹信息的采集、压缩、传输和处理的技术指导工作;负责建立证件制作信息管理数据库,利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对制证的全程进行监督管理和检索公民身份号码的重、错号问题,并向治安(户政)管理部门报告。
  
  (二)地、市公安局。负责本地、市居民身份证的日常管理和查验、核查工作;负责对本地、市制证信息的技术处理和技术审查;负责对人像信息、指纹信息的采集、压缩、传输和处理的技术指导;本地、市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的更新、维护;公民身份号码检索重号和纠错,确保公民身份号码在本地、市内无重、错号后,将制证信息报送省级居民身份证管理部门。
  
  (三)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负责对派出所报送的制证信息进行审核、签发工作;负责公民身份号码编制、管理和检索重号、纠错工作,在确保证件信息准确的前提下,签发并报送地、市公安局;对尚未建立公安派出所的乡镇,加强业务、技术指导,并完善户口管理资料;对尚未建立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派出所,应采取积极措施,抓紧配备计算机或在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建立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换发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公安派出所。负责受理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公民身份证工作;证件的信息采集、发放和管理工作;核准户口资料后,本人应在《常住人口登记表》上签字确认,确保《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与制证信息一致;确保采集的人像和指纹信息符合技术标准的要求;继续做好公民身份号码的清理纠错工作,确保本所内公民身份号码的准确、无误;证件发放时,核验持证人的指纹与证件内存指纹一致,才可以将证件发给公民。
  
  五、设备配置与经费保障
  
  (一)设备配置。由公安部制定设备配置标准,提出设备推荐型号和技术要求,各地统一组织
  
  政府采购或根据政府采购的要求,自行组织定购。制作中心(所)配置制证设备,主要包括:计算机(小型机)、数据库和各种服务器,激光打印机、平压机、冲切机、读写机具等设备。地、市公安局和县(市)公安局配置系统设备,主要包括:计算机、数据库和服务器及计算机外设等。公安派出所配置信息采集设备,主要包括:计算机、指纹采集器、数码相机、扫描仪、读写机具和光盘刻录机等设备。具体配置标准,另行发文通知。
  
  (二)经费保障。各地公安机关应将换发二代证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主要费用包括:地(市)公安局、县(市)公安局、派出所各种设备的购置费;制证中心(所)的基本建设资金、设备购置费、维修费、人口信息系统升级改造费、制证系统购置费、制证材料费、培训费、办公费和证件制发、管理等经费。
  
  (三)证件工本费的管理。各级公安机关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专款专用”等规定,收取的证件工本费全部上缴国库。所需的办公、制发证件等经费,由公安机关按实际需要编制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公安部成立由罗锋副部长任组长,治安管理局、装备财务局、科技局、信息通信局、第一研究所有关领导参加的换发二代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顾问组和办公室,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治安管理局居民身份证件管理处与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编制20人,分为综合、技术保障和协调安全3个组,具体负责换发二代证的各项工作。
  
  各地公安机关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支持,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换发二代证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办事机构由公安机关的治安、户政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并相应增加人员编制,具体负责换发二代证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解决好人、财、物和技术保障;在换证工作中,加强检查督促,狠抓落实,及时掌握和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总结推广好的经验。
  
  (二)周密部署,合理安排。各地公安机关应严格遵照国务院的《批复》精神,按照公安部的统一部署开展工作。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换发二代证工作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要落实工作责任,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要通过加强有关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使其熟练掌握有关技术,信息采集和技术制证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要研究并解决集中换发证期间“一代证”与“二代证”的衔接和并行使用问题,并充分利用换发二代证的有利时机,完善户籍管理资料,促进人口信息系统的建设。要注意统筹安排各项工作,不要使日常户政管理工作受到影响。
  
  (三)广泛宣传,发动群众。换发二代证工作,牵动千家万户,涉及到许多部门的工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公安机关要依照公安部印发的《关于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宣传提纲》,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介和其他形式深入宣传、发动群众,做到家喻户晓,取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配合,提高群众的换证、用证意识,推动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全国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1]62号,以下简称《批复》)精神,确保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二代证”)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制定全国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根据国务院《批复》要求,换发二代证工作总体目标是:从2001年底至2005年,力争用4年时间完成我国绝大部分地区的换发证件工作。其中,2001年底选择部分经济发达地区进行试点;2002年在部分大城市、经济发达地区和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开展换发证件工作;2003年起全面启动换发证件工作。
  
  二、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1年7月至12月)。主要完成换发二代证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法》(以下简称《公民身份证法》)的报审工作;二是制定二代证《技术标准体系》;三是通过公开招标或公平议标,选择、确定承担制卡任务的生产厂家:四是样证的设计、报审;五是信息采集设备、制证设备和读写机具的选型推荐;六是制定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升级改造和网络建设工作方案;七是培训教材的编写及试点单位的技术培训;八是证件工本费标准的核定;九是对制证中心(所)进行压缩调整。
  
  (二) 换发证试点阶段(2001年12月至2002年6月,具体启动时间要待法规通过和根据国产芯片进展情况而定)。选择浙江省湖州市、广东省深圳市进行换发证的试点,计划完成80万人的试点换发证任务。
  
  试点工作由全国换发二代证办公室会同试点单位共同组织,按照二代证制发的业务、技术要求,对信息采集、网络传输和证件制作进行综合性试验,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各项技术标准和管理措施,为全国换发二代证工作探索积累经验。
  
  (三)集中换发证阶段(2002年6月至2005年底)。2002年上半年,部署各地做好换发二代证的各项准备工作;2002年下半年在直辖市、省会市和各省、自治区的经济发达地区开展换发证工作,同时为全国普通高等院校的学生换发二代证;2003年起,全面启动换发证工作,同时停止制发“一代证”。全国集中换发二代证期间,共完成约8亿公民的证件换发工作,平均每年达2亿人。
  
  (四)总结阶段(2006年2月至6月)。二代证换发工作结束后,各地公安机关要认真做好总结,对在换发证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准备阶段的几项主要工作
  
  (一)《公民身份证法》报审工作(2001年9月至12月)。今年9月下旬将《公民身份证法》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建议国务院尽快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同时抓紧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的修改工作。
  
  (二)二代证《技术标准体系》和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的制定工作(2001年6月至2002年底)。
  
  二代证《技术标准体系》的制定要列入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研究项目。对已列入今年的标准计划项目,要抓紧按时完成。条件尚未成熟的项目,应抓紧研究制定,列入2002年度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计划。
  
  (三)选择确定制卡生产厂家(2001年8月至10月)。为充分利用国内现有制卡生产线,对符合安全管理、技术和资质要求的制卡生产厂家,由公安部采取公开招标或公平议标的办法,确定2至3家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承担制卡生产任务,由公安部实行监管。生产能力不足部分,由公安部所属身份证研制生产单位抓紧组织引进设备,安排生产。
  
  (四)样证设计和报审工作(2001年8月至10月)。抓紧完成二代证的样证设计、制作和审定工作。
  
  (五)完成制证设备、信息采集设备和读写机具的选型推荐工作(2001年9月至10月)。公安部负责制证设备、信息采集设备和读写机具等设备技术标准的制定和选型推荐工作。属于二代证专用设备的,由公安部制定技术标准、公布实行,组织定购。通用设备由公安部推荐设备型号,提出技术标准和列装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按照政府采购的要求,组织采购。
  
  (六)制定人口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和网络建设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2001年9月至2002年底)。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和网络建设方案,以及制证管理系统技术方案,由公安部制定(2001年内完成)。各地公安机关根据换发二代证工作进展情况,按照技术方案的要求,于2002年底前全部完成。
  
  (七)业务、技术培训工作(2001年11月至2002年底)。培训范围主要是公安机关的各级户政、证件管理人员和制证技术人员。培训分两级组织实施,公安部负责省级(2002年7月前完成)和试点单位(2001年11月前完成)的业务、技术培训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