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盐酸特拉唑嗪等7个品种使用商品名的批复
药管注[1999]246号
1999年08月11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变更)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盐酸特拉唑嗪等7个品种使用商品名的批复
黑龙江省、河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辽宁省卫生厅:
关于申请使用商品名来函收悉。
经研究,同意下述药厂生产的下列新药使用商品名。其包装、标签、使用说明书及广告宣传应同时醒目注明其通用名称,其包装设计样稿须经所在省厅审核批准,并要符合药品包装与标签管理的相关规定。
此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注册司
1999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