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盐酸特拉唑嗪等7个品种使用商品名的批复
药管注[1999]246号1999年08月1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变更)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盐酸特拉唑嗪等7个品种使用商品名的批复


  黑龙江省、河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辽宁省卫生厅:
  
  关于申请使用商品名来函收悉。
  
  经研究,同意下述药厂生产的下列新药使用商品名。其包装、标签、使用说明书及广告宣传应同时醒目注明其通用名称,其包装设计样稿须经所在省厅审核批准,并要符合药品包装与标签管理的相关规定。
  
  此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注册司
  
  1999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