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核配专用号码有关问题的通知
电司[1997]18号1997年08月18日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

邮电部核配专用号码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邮电部发布的《对从事跨省联网电信业务社会经营单位核配专用号码管理办法》(邮部[1997]510号)的规定,我司对申请使用专用号码的经营单位按规定要求进行了审核,并对部分已具备使用专用号码基本条件的从事跨省联网电信业务社会经营单位核配了专用号码。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研究,对第一批17个已具备使用专用号码基本条件的经营单位核配了专用号码,详见《从事跨省联网电信业务社会经营单位专用核配表》,允许在已核准的开通联网城市使用专用号码,使用专用号码城市的服务范围应包括该城市本地电话网所属的县(市)。专用号码由电信总局通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组织实施。
  
  目前尚未核配专用号码的经营单位,在达到使用专用号码的基本条件后我司将分批办理。
  
  二、各邮电管理局在接到电信总局通知后将在两个月内完成专用号码局数据的制作工作,请各经营单位主动与当地电信管理部门取得联系,予以配合。
  
  三、从事跨省联网无线寻呼业务的经营单位应注意掌握以下几点:
  
  1.对使用自动寻呼专用号码的联网寻呼台应具有一定的规模,原则上要求用户总数在3000户及以上的联网台才能启用自动寻呼专用号码,否则只能使用人工寻呼专用号码。此项工作由通信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电信管理部门核定,相关经营单位应予主动配合。
  
  2.启用专用号码的联网寻呼台,为方便用户使用,根据业务需要,可申请保留一个普通中继线号码。
  
  四、经营单位在接到电信管理部门关于启用专用号码通知之日起,应按规定向当地电信部门缴纳相关费用。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