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规则
1995年12月2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规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有效地进行工作,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家组是国家组织的一支多专业、跨部门的高级技术队伍,其成员从有关国家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的技术人员中聘任。
  
  第三条 专家组的主要任务是参加国家组织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安全技术咨询,为制定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和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提供技术咨询和专业服务。
  
  第四条 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劳动部安全生产管理局负责。
  
  第五条 专家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社会主义道路;
  
  (二)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一定的政府水平;
  
  (三)具备高级工程师(副教授)以上职称,熟悉掌握本专业技术理论,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勤政廉洁;
  
  (五)身体健康,能从事现场调查研究工作。
  
  第六条 聘任专家组成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或有关单位推荐;
  
  (二)劳动部安全生产管理局负责组织提出拟聘专家名单并进行审查;
  
  (三)劳动部和有关部门复核同意;
  
  (四)劳动部部长批准任命;
  
  (五)颁发专家聘任书和专家证。
  
  第七条 专家组成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执行公务时,应公正、客观和独立地开展工作,直接对其指派单位负责;
  
  (二)执行公务时,应出示指派单位介绍信和专家证;
  
  (三)执行公务时,有权进入有关现场进行工作,调阅与任务有关的文件及技术资料,了解与任务有关情况;
  
  (四)执行公务时应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任务完成后应向任务指派单位写出书面报告;
  
  (五)如实传达上级指示,如实反映情况,敢于坚持原则,排除干扰,抵制不正之风;
  
  (六)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保守被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七)及时反映本部门、本地区的安全生产情况;
  
  (八)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动态和国内外重大事故调查、事故隐患评估的发展动态,每年撰写一份有关安全生产形势分析、重大事故调查或事故隐患评估方面的报告或论文,并于当年11月30日前寄送劳动部。
  
  第八条 专家组成员采用聘任制,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
  
  第九条 专家组成员按专业分组,每组设组长两名,负责安排本专业组的有关活动。
  
  第十条 劳动部指派专家组成员执行任务时,应通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本人。任务紧急时,可以直接通知专家所在单位或专家本人。专家接到通知后,应携带专家证如期到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支持本部门、本单位的专家组成员参加专家组的各项活动。出现问题应与劳动部协商,做出妥善安排。
  
  第十二条 专家组全体成员会议由劳动部负责召开。
  
  第十三条 专家代表会议由各专业组组长组成,并于每年年终或年初由劳动部负责召开。
  
  第十四条 劳动部根据具体情况,不定期安排召开专题报告会议。
  
  第十五条 劳动部应经常与专家组成员保持联系,及时传达上级的有关指示,反映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对专家提出的重大安排生产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或专题报告国务院。
  
  第十六条 专家组成员外出执行国家或劳动部指派的任务或参加有关会议,所需差旅费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按国家规定标准报销。
  
  第十七条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所需费用由劳动部或有关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专家组的工作经费由劳动部负责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对工作优秀和作出贡献的专家,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对违反本规则的专家组成员,情节轻微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者,取消其专家组成员资格,收回专家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