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的规定的通知
1995年03月7日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了加强公安队伍廉政建设,防止和纠正不正之风,严格执行纪律,保证秉公执法,密切警民关系,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和公安机关的声誉,现就公安机关贯彻执行中央纪委关于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的娱乐活动的规定作如下通知:
  
  一、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二、不准用公款为上级机关和其他部门的同志在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娱乐场所安排娱乐活动。
  
  三、不准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邀请,参加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四、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到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娱乐场所进行免费娱乐活动。
  
  五、个人自费参加各种营业性公共娱乐场所活动,一律不准穿着警服和携带武器。
  
  六、各级公安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和民警,不准参加为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娱乐场所开业、庆典的剪彩、送花篮等活动。
  
  以上规定,请迅速传达到全体民警,并严格执行。公安纪检监察和政工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凡违反规定者,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给予党纪、政纪、警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