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拥模范城(县)命名管理办法[失效]
1993年11月18日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

双拥模范城(县)命名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颁发<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8月2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26日)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双拥工作、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指示,推动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紧紧围绕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实际,以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部队战斗力的提高为根本任务,把军民共同创建的积极性结合起来,把加强军政军民团结同维护社会稳定结合起来,把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是新时期双拥工作的创举。
  
  第三条 双拥模范城(县)是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成绩突出,并经过一定程序命名的具有榜样和示范作用的先进典型,是当地党委、政府、驻军领导机关和全体军民共同的政治荣誉,是体现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新型军政军民关系的重要标志。
  
  第四条 双拥模范城(县)分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全国双拥模范城(县)由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以民政部、总政治部名义命名。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和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命名。
  
  第五条 全国双拥模范城(县)的命名范围为:地级市(不含辖县)、县级市、直辖市辖区,县(旗)。省一级双拥模范城(县)的命名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第六条 命名双拥模范城(县)要坚持标准,注重实效,保证质量。
  
  第七条 双拥模范城(县)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
  
  第二章 双拥模范城(县)的基本标准
  
  第八条 命名双拥模范城(县)以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的意见》(国拥[1991]2号)为基本依据,坚持以下标准:
  
  (一)组织领导坚强有力。当地党委、政府和驻军领导机关把双拥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部队建设的总体规划,当作涉及长远、事关全局的大事来抓,健全以军地主要领导牵头、各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双拥工作领导机构,并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指导作用。党政军领导机关形成合力,军地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
  
  (二)国防教育广泛深入。以爱国主义为核心、以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优良传统为重要内容的国防教育,纳入全民教育体系,列入宣传、教育、文化、新闻、广播影视、出版等部门的工作计划,每年有部署,经常有检查,有适应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的教育制度、教育设施和教育方法。通过宣传教育,形成关心支持国防建设、维护军政军民团结的良好社会风尚。
  
  (三)双拥活动坚持经常。双拥工作每年有总体计划,半年有具体安排,节日联谊走访,平时活动经常;每项活动主题鲜明,内容实在,形式活泼,广大军民积极参与;健全规章制度,定期检查总结,把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逐步规范、完善,不断推进双拥工作社会化、经常化、制度化。
  
  (四)军民共建富有成效。军民共建精神文明坚持重在建设,把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作为根本任务,并取得明显成效。军民共学雷锋、同树新风活动持之以恒,为增强各民族大团结、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起到带头作用;军(警)民联防坚持经常,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起到了重要作用。7O%以上的军民共建点被评为县(团)级以上先进单位。
  
  (五)政策法规落到实处。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国防建设和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政策、法律和规定,适应形势的发展,不断完善与之相配套的地方性政策、法规。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军事设施得到有效保护,部队执行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国防施工等各项任务得到地方支持和配合,军队离退休干部、转业和复员退伍军人得到妥善安置,军官家属的工作、生活得到妥善安排,优抚政策得到落实。部队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尊重地方政府,支持地方工作,维护社会秩序,遵守群众纪律,严格执行民族、宗教政策,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奋勇抢险救灾,积极扶贫,支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六)军政军民关系融洽。军政军民之间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支持,亲如一家。无历史遗留问题,无大的军民纠纷。出现矛盾,军地领导主动出面,及时协商,妥善解决。
  第九条 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依据第八条的规定,提出每届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评选命名的具体要求。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依据第八条的规定,从当地实际出发,制定本地区双拥模范城(县)的具体标准。
  
  第三章 命名程序与权限
  
  第十一条  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由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党委、政府和驻军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考核评选,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批准并命名,同时报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二条 省级双拥模范城(县)每二年命名一次,除特殊情况外,应举行命名大会,命名的时间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 全国双拥模范城(县)一般二至三年命名一次。每次命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规定名额择优推荐。不论曾否被命名为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基本标准并获得省级双拥模范城(县)一年以上的单位,均有被推荐资格。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向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推荐双拥模范城(县),应征求所在大军区意见,报请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批准,尔后写出书面申请报告,并附被推荐单位的事迹材料。
  
  第十五条 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对报请命名的单位进行审核。在此基础上,提出初选意见,经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审议后,提交领导小组全体会议批准。
  
  第十六条 全国双拥模范城(县)由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发布命名决定,除特殊情况外,应举行命名大会。
  
  第十七条 命名全国双拥模范城(县)授予奖匾,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章 命名后的管理
  
  第十八条 双拥模范城(县)要以命名为新的起点,坚持巩固、发展、提高的方针,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取得新成绩。
  
  第十九条 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在获得荣誉称号期间,每年年底要作出年度工作报告和下年度双拥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 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组织力量对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进行抽查,并通报抽查情况。
  
  第二十一条 被命名为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后,工作无新的进展或出现问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给予帮助,找出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改进。
  
  第二十二条 双拥模范城(县)如发生重大军民纠纷,军地主要领导应及时出面协调解决,并将情况报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知情不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解决的,一经发现,给予通报批评;严重影响军政军民团结,失去模范作用的,按命名权限撤销其“双拥模范城(县)”荣誉称号,收回奖匾和荣誉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驻军少或没有驻军的市(县),拥军优属工作成绩突出的,授予拥军优属模范城(县)。其命名程序、权限及管理,按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双拥模范城(县)命名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颁发<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8月2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26日)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双拥工作、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指示,推动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紧紧围绕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实际,以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部队战斗力的提高为根本任务,把军民共同创建的积极性结合起来,把加强军政军民团结同维护社会稳定结合起来,把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是新时期双拥工作的创举。
  
  第三条 双拥模范城(县)是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成绩突出,并经过一定程序命名的具有榜样和示范作用的先进典型,是当地党委、政府、驻军领导机关和全体军民共同的政治荣誉,是体现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新型军政军民关系的重要标志。
  
  第四条 双拥模范城(县)分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全国双拥模范城(县)由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以民政部、总政治部名义命名。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和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命名。
  
  第五条 全国双拥模范城(县)的命名范围为:地级市(不含辖县)、县级市、直辖市辖区,县(旗)。省一级双拥模范城(县)的命名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第六条 命名双拥模范城(县)要坚持标准,注重实效,保证质量。
  
  第七条 双拥模范城(县)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
  
  第二章 双拥模范城(县)的基本标准
  
  第八条 命名双拥模范城(县)以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的意见》(国拥[1991]2号)为基本依据,坚持以下标准:
  
  (一)组织领导坚强有力。当地党委、政府和驻军领导机关把双拥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部队建设的总体规划,当作涉及长远、事关全局的大事来抓,健全以军地主要领导牵头、各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双拥工作领导机构,并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指导作用。党政军领导机关形成合力,军地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
  
  (二)国防教育广泛深入。以爱国主义为核心、以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优良传统为重要内容的国防教育,纳入全民教育体系,列入宣传、教育、文化、新闻、广播影视、出版等部门的工作计划,每年有部署,经常有检查,有适应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的教育制度、教育设施和教育方法。通过宣传教育,形成关心支持国防建设、维护军政军民团结的良好社会风尚。
  
  (三)双拥活动坚持经常。双拥工作每年有总体计划,半年有具体安排,节日联谊走访,平时活动经常;每项活动主题鲜明,内容实在,形式活泼,广大军民积极参与;健全规章制度,定期检查总结,把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逐步规范、完善,不断推进双拥工作社会化、经常化、制度化。
  
  (四)军民共建富有成效。军民共建精神文明坚持重在建设,把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作为根本任务,并取得明显成效。军民共学雷锋、同树新风活动持之以恒,为增强各民族大团结、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起到带头作用;军(警)民联防坚持经常,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起到了重要作用。7O%以上的军民共建点被评为县(团)级以上先进单位。
  
  (五)政策法规落到实处。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国防建设和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政策、法律和规定,适应形势的发展,不断完善与之相配套的地方性政策、法规。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军事设施得到有效保护,部队执行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国防施工等各项任务得到地方支持和配合,军队离退休干部、转业和复员退伍军人得到妥善安置,军官家属的工作、生活得到妥善安排,优抚政策得到落实。部队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尊重地方政府,支持地方工作,维护社会秩序,遵守群众纪律,严格执行民族、宗教政策,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奋勇抢险救灾,积极扶贫,支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六)军政军民关系融洽。军政军民之间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支持,亲如一家。无历史遗留问题,无大的军民纠纷。出现矛盾,军地领导主动出面,及时协商,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