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关于调整用户电报和用户传真业务资费的通知
1990年03月1日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

邮电部关于调整用户电报和用户传真业务资费的通知


  
  经国家物价局(1990)价重字74号文批准,现对用户电报和用户传真业务资费作如下调整:
  
  一、适当降低用户电报资费
  
  (一)初装费部分:除市话中继线酌收市话初装费外,用户电报及300b/S业务不再加收初装费或集资费用。
  
  (二)通报费部分:凡统筹安排全系统端机进入用户电报网(包括300b/S低速数据)的大户,或者签订长期使用合同在三年以上的,其通报费实行浮动或给予优惠收费,具体规定:
  
  1.国内同城通报费:
  
  ·50b/S用户电报,原每分钟收费五角,优惠收费四角。
  
  ·300b/sS速数据,原每分钟收费七角五分,优惠收费六角。
  
  2.国内城市间的长途通报费:
  
  ·50b/S户电报,原每分钟收费一元,优惠收费八角。
  
  ·300b/S速数据,原每分钟收费一元五角,优惠收费一元二角。
  
  3.国际用户电报通报费:
  
  准备通过协商适当调低国际用户电报的结算价和收取价。
  
  二、调整用户传真资费(表附后)
  
  新的资费标准自一九九0年三月一日起实行。
  
  各局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学习,研究具体实施办法,对外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部反映。
  
  附表:
调整后的用户传真业务资费标准

  
  单位:元
  
  ┌────────┬───────────────┬─────────┐
  
  ││ 月使用费 ││
  
  │├──────────┬────┤│
  
  │ 传真机型号 │ 国内电话网用户 │国际电话│通信费│
  
  │├────┬─────┤网用户││
  
  ││特定用户│其它用户│││
  
  ├────────┼────┼─────┼────┼─────────┤
  
  │ 一类传真机 │ 32.50│65.00 │ 130.00 ││
  
  ├────────┼────┼─────┼────┤ 仍维持现行标准不 │
  
  │ 二类传真机 │ 65.00│130.00│ 260.00 │ 变,即按长话价目 │
  
  ├────────┼────┼─────┼────┤ 收费。 │
  
  │ 三类传真机 │195.00│390.00│ 520.00 ││
  
  ├────────┼────┼─────┼────┤│
  
  │ 四类传真机 │325.00│650.00│ 780.00 ││
  
  ├────────┼────┼─────┼────┤│
  
  │ 五类传真机 │ 待定 │ 待定 │ 待定 ││
  
  └────────┴────┴─────┴────┴─────────┘
  
  说明:一、实行优惠收费的“特定用户”范围,应严格掌握,目前以加装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和省、市、县党政领导机关办公厅(室)电话上的快速传真机为限。
  
  二、其它单位则应按照表列的“其他用户”范围的资费标准计算收费。
  
  三、国际电话网用户指所有国际有权用户,以及经国际人工网接转的外国或地区驻华所有机构、代表和三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