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关于试行《中国科学院对公派出国逾期不归人员中优秀科技人才继续保留公职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88]干字299号1988年10月20日中国科学院

中国科学院关于试行《中国科学院对公派出国逾期不归人员中优秀科技人才继续保留公职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近几年来,我院公派出国人员中逾期不归的现象日趋严重。由于各研究所的人员编制比较紧张,最近,一些研究所按照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根据其具体情况,对部分逾期不归的出国人员,不再保留公职,以腾出人员编制补充其他科研人员。这种做法是符合政策的。今后仍应区别不同情况,继续按规定执行。但由于对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未跟上,这一做法引起一些逾期未归人员的误解,心理上难以适应。对此,院长办公会议于1988年5月27日研究决定:除请各单位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外,对他们中的优秀人才、本人愿意继续与我院保持联系、回国后继续留在我院工作的,可将他们的人事档案、行政、工资关系等转院人才交流开发中心暂时代管,以保持他们公职的连续性。现将《中国科学院对公派出国逾期不归人员中优秀科技人才继续保留公职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中国科学院干部局
  
  一九八八年十月二十日

  
  
中国科学院对公派出国逾期不归人员中优秀科技人才继续保留公职的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为了做好对公派出国逾期未归人压中的少数优秀科技人才的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出国逾期未归人员中的优秀人才要求继续延期、所在单位不予同意的,派出单位可根据本人意见提出书面申请,报院审核批准后,交由院人才交流开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代管。
  
  二、经批准由“中心”代管的人员,由“中心”通知本人和派出单位,派出单位应及时将其人事档案及行政、工资关系转“中心”。
  
  三、“中心”对代管人员按停薪留职方式管理,代管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五年。五年后仍不回国的,不再保留公职。
  
  四、在代管期限内归国人员,由“中心”根据其本人的志愿和接收单位的意见及国家有关政策,办理调动(分配派遣)手续。在联系落实接收单位过程中,“中心”不负责发放工资,仍按停薪留职代管。
  
  五、由“中心”代管人员的党、团组织关系,按京区党委有关规定管理。
  
  六、代管期间,出国人员要经常与“中心”保持联系,汇报在国外的工作、学习情况,如联系地址变化,应及时通知“中心”,否则按自动脱离代管、不再保留公职处理。
  
  七、代管的出国人员,有义务接受我院委托在所在国协助办理科技业务、外事联系等为我院服务的工作。
  
  八、本办法适用于院属京区单位。京外各分院和直属所可参照本暂行办法,自行制定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