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朱宝瑾送养子女公证事的复函
[88]司公字第84号1988年09月19日司法部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朱宝瑾送养子女公证事的复函


  河南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一九八八年九月二日豫司便公字(88)第21号《关于郑州市二建公司朱宝瑾送养子女公证的请示》收悉。关于朱宝瑾因其妻死亡,抚养其子朱峰有困难,而要求将其子送给其姐姐、姐夫收养一事,考虑到送养人的特殊情况,且收养人符合收养条件,故同意为其办理收养公证。
  
  国内收养中如遇此类情况,也可比照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