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边防检查站对登路住宿的外国船员签发《船员住宿证》的通知
1986年02月1日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边防检查站对登路住宿的外国船员签发《船员住宿证》的通知


  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精神,自一九八六年二月一日起由边防检查站负责对登路住宿的外国船员签发《船员住宿证》(式样附后:为做好此证的签发工作,特做如下通知:
  
  1·外国船员要求登路住宿的,由船长或其代理人向边防检查站提出书面申请,边防检查站审核后签发《船员住宿证》;
  
  2·住宿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天;
  
  3·签发《船员住宿证》收取手续费人民币五元(可收外币);
  
  4·《船员住宿证》只限在本港市区使用;
  
  5·边防检查站在“签发机关”处加盖边防检查站印章;
  
  6·《船员住宿证》使用中、英文字对照,由各单位按式样自行印制。在新证未印制好之前,对住宿船员可在其《船员登陆证》备注栏内做“准予住宿”的标记,并暂用现行的“发证专用章”。
  
  以上办法也适用于港澳地区船员。
  
  在签发《船员住宿证》过程中有何问题,望告公安部边防局。
  
  注:《船员住宿证》式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