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申报指南
2009年07月20日文化部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申报指南


  
  根据《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为开展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 业务的申报和审批工作,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27号发布,文化部令第32号修订),特制订本指南。
  
  一、申报条件
  
  (一)“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是指发行并提供虚拟货币使用服务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是指为用户间交易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提供平台化服务的企业。同一企业不得同时经营以上两项业务。
  
  (二)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需符合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有关条件。
  
  (三)“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 需符合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有关条件,商务主管部门关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有关规定。
  
  二、申报材料提交
  
  (一)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申报材料
  
  1、已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需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申请表(见附件1);
  
  (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原件;
  
  (4)业务发展报告(需包括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表现形式、发行范围、单位购买价格、终止服务时的退还方式、用户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5)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2、未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需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所需的材料;
  
  (2)申请表(见附件2);
  
  (3)业务发展报告(需包括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表现形式、发行范围、单位购买价格、终止服务时的退还方式、用户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4)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申报材料
  
  1、已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需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申请表(见附件1);
  
  (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原件;
  
  (4)业务发展报告(需包括服务(平台)模式、用户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用户账号与实名银行账户绑定情况、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5)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2、未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需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所需的材料;
  
  (2)申请表(见附件2);
  
  (3)业务发展报告(需包括服务(平台)模式、用户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用户账号与实名银行账户绑定情况、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4)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申报流程
  
  1、已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或“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的,需向所在地省级文化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文化部门受理后报文化部。文化部自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换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增加“虚拟货币发行”或“虚拟货币交易”的经营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2、未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根据《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报指南》的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四、申报时限
  
  已经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在9月30日前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相关经营业务。逾期未申请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予以查处。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文件抄送商务部和中国人民银行。
  
  五、审批公示
  
  所有经审批同意设立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均在中国文化市场网(www.ccm.gov.cn)进行公示。
  
  附件:1、变更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
  
  2、设立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1:
  
  变更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人:
  
  单位注册地址:
  
  单位联系地址:
  
  电话 :
  
  传真:
  
  邮编:
  
  原批准文号
  
  原许可证号
  
  批准日期
  
  网 站 域 名
  
  IP
  
  申 请 类 型
  
  中文
  
  英 文
  
  1.
  
  2.
  
  3.
  
  4.
  
  5.
  
  6.
  
  1.经营性
  
  2.非经营性
  
  1.
  
  2.
  
  3.
  
  4.
  
  5.
  
  1.
  
  2.
  
  3.
  
  4.
  
  5.
  
  服务器:
  
  (个、组)
  
  申 请 项 目
  
  单位人数:
  
  (人)
  
  1.音乐美术娱乐产品
  
  2.游戏
  
  产品
  
  游戏产品运营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
  
  注册资金:
  
  (万元)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
  3.艺术品
  
  4.网络演出
  
  固定资产:
  
  (万元)
  
  5.动漫产品
  
  6.网吧内网络文化产品经营
  
  7.展览、比赛活动
  
  申请联系人:
  
   申报单位章
  
   年 月 日
  
  电话:
  
  传真:
  
  E_mail:
  
  受理
  
  单位
  
  意见
  
  附件2:
  
  设立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人:
  
  单位注册地址:
  
  单位联系地址:
  
  电话 :
  
  传真:
  
  邮编:
  
  网 站 域 名
  
  IP
  
  申 请 类 型
  
  中文
  
  英 文
  
  1.
  
  2.
  
  3.
  
  4.
  
  5.
  
  6.
  
  1.经营性
  
  2.非经营性
  
  1.
  
  2.
  
  3.
  
  4.
  
  5.
  
  1.
  
  2.
  
  3.
  
  4.
  
  5.
  
  服务器:
  
  (个、组)
  
  申 请 项 目
  
  单位人数:
  
  (人)
  
  1.音乐美术娱乐产品
  
  2.游戏
  
  产品
  
  游戏产品运营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
  
  注册资金:
  
  (万元)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
  
  3.艺术品
  
  4.网络演出
  
  固定资产:
  
  (万元)
  
  5.动漫产品
  
  6.网吧内网络文化产品经营
  
  7.展览、比赛活动
  
  申请联系人:
  
   申报单位章
  
   年 月 日
  
  电话:
  
  传真:
  
  E_mail:
  
  受理
  
  单位
  
  意见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申报指南


  
  根据《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为开展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 业务的申报和审批工作,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27号发布,文化部令第32号修订),特制订本指南。
  
  一、申报条件
  
  (一)“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是指发行并提供虚拟货币使用服务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是指为用户间交易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提供平台化服务的企业。同一企业不得同时经营以上两项业务。
  
  (二)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需符合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有关条件。
  
  (三)“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 需符合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有关条件,商务主管部门关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有关规定。
  
  二、申报材料提交
  
  (一)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申报材料
  
  1、已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需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申请表(见附件1);
  
  (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原件;
  
  (4)业务发展报告(需包括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表现形式、发行范围、单位购买价格、终止服务时的退还方式、用户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5)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2、未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需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所需的材料;
  
  (2)申请表(见附件2);
  
  (3)业务发展报告(需包括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表现形式、发行范围、单位购买价格、终止服务时的退还方式、用户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4)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申报材料
  
  1、已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需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申请表(见附件1);
  
  (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原件;
  
  (4)业务发展报告(需包括服务(平台)模式、用户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用户账号与实名银行账户绑定情况、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5)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2、未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需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所需的材料;
  
  (2)申请表(见附件2);
  
  (3)业务发展报告(需包括服务(平台)模式、用户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用户账号与实名银行账户绑定情况、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4)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申报流程
  
  1、已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或“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的,需向所在地省级文化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文化部门受理后报文化部。文化部自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换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增加“虚拟货币发行”或“虚拟货币交易”的经营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2、未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根据《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报指南》的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四、申报时限
  
  已经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在9月30日前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相关经营业务。逾期未申请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予以查处。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文件抄送商务部和中国人民银行。
  
  五、审批公示
  
  所有经审批同意设立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均在中国文化市场网(www.ccm.gov.cn)进行公示。
  
  附件:1、变更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
  
  2、设立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1:
  
  变更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人:
  
  单位注册地址:
  
  单位联系地址:
  
  电话 :
  
  传真:
  
  邮编:
  
  原批准文号
  
  原许可证号
  
  批准日期
  
  网 站 域 名
  
  IP
  
  申 请 类 型
  
  中文
  
  英 文
  
  1.
  
  2.
  
  3.
  
  4.
  
  5.
  
  6.
  
  1.经营性
  
  2.非经营性
  
  1.
  
  2.
  
  3.
  
  4.
  
  5.
  
  1.
  
  2.
  
  3.
  
  4.
  
  5.
  
  服务器:
  
  (个、组)
  
  申 请 项 目
  
  单位人数:
  
  (人)
  
  1.音乐美术娱乐产品
  
  2.游戏
  
  产品
  
  游戏产品运营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
  
  注册资金:
  
  (万元)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