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组织好内地一级注册建筑师申请香港建筑师学会法定会员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建市函[2004]58号2004年03月4日建设部(已撤销)

建设部关于组织好内地一级注册建筑师申请香港建筑师学会法定会员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香港建筑师学会经过协商,于2004年2月17日在北京正式签署了《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与香港建筑师学会建筑师资格互认协议》(附件一)。双方定于今年上半年进行首批内地一级注册建筑师与香港建筑师学会法定会员资格互认。为了组织好内地一级注册建筑师申请香港建筑师学会法定会员资格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内地一级注册建筑师与香港建筑师学会法定会员进行资格互认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内地与香港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精神,加强内地和香港建筑师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两地之间专业人才的共同发展,同时也是为了进一步促进两地繁荣。请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好本地一级注册建筑师申请香港建筑师学会法定会员资格申报工作。
  
  二、内地一级注册建筑师申请香港建筑师学会法定会员资格互认的申报条件、程序和时间。
  
  (一)申报条件
  
  申请人应满足《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与香港建筑师学会建筑师资格互认协议》的要求条件。
  
  (二)申报程序
  
  1、个人填报《申请参加与香港建筑师学会法定会员资格互认报名表》(附件二);
  
  2、所在单位出具推荐意见;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对申报人员的材料汇总后,报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核;
  
  4、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将审核通过的人员,向香港建筑师学会推荐;
  
  5、香港建筑师学会对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推荐的人员组织进行培训、测试和面试(详细培训、测试、面试办法及费用、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6、通过培训、测试、面试考核通过的人员可申请成为香港建筑师学会法定会员(附件三)。
  
  (三)申报时间
  
  自2004年3月10日至2004年4月10日。
  
  (四)联系办法
  
  联系人:蔡晨
  
  联系电话:(010)68313351,68318704
  
  邮政编码:100037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21号二层
  
  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国际联络处
  
  附件:1、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与香港建筑师学会建筑师资格互认协议
  
  2、申请参加香港建筑师学会法定会员资格互认报名表(略)
  
  3、香港建筑师学会会员申请须知(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四年三月四日

  
  附件1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与香港建筑师学会建筑师资格互认协议

  
  为加强内地和香港建筑师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两地的共同发展,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与香港建筑师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已于2000年1月就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评估达成互认协议; 2003年9月,双方通过比较研究,一致认为内地与香港在建筑师专业考试大纲、试题及实践培训范围等标准的实质内容上基本相同。经委员会和学会协商,双方同意就内地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与香港建筑师学会法定会员资格开展资格互认(以下简称资格互认),签署本协议。
  
  一、资格互认的原则
  
  (一)互惠互利。
  
  (二)数量对等。
  
  (三)户籍控制。
  
  二、申请资格互认者的条件
  
  (一)学会法定会员申请内地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的条件
  
  1.户籍:香港永久性居民。
  
  2.专业资格:
  
  (1)申请时为香港建筑师学会法定会员 (包括资深会员);
  
  (2)满足学会认可的建筑专业教育要求;
  
  (3)满足学会有关培训及工作经验的规定;
  
  (4)成为学会法定会员后的年限不少于 5年。
  
  (二)内地一级注册建筑师申请学会法定会员资格的条件
  
  1.户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内地)。
  
  2.专业资格:
  
  (1)申请时为内地一级注册建筑师;
  
  (2)满足委员会认可的建筑专业教育要求;
  
  (3)符合委员会规定的职业实践标准;
  
  (4)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后的年限不少于5年。
  
  三、申请资格互认者条件的审核
  
  (一)香港申请资格互认者,应先向学会申请,经学会审核符合资格互认条件的,向委员会推荐。
  
  (二)内地申请资格互认者,应先向委员会申请,经委员会审核符合资格互认条件的,向学会推荐。
  
  四、申请资格互认者的考核
  
  由于内地与香港在法律法规、标准、建设工程管理和专业守则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委员会和学会同意对符合资格互认条件者,采用培训、测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核。每年举行一次。有关培训、测试和面试的办法由委员会和学会商定。
  
  (一)学会法定会员申请内地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的培训、测试和面试
  1:培训
  
  学会推荐的申请人必须参加由委员会安排的不少于14学时的培训。培训采用普通话,内容为:
  
  A.《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的有关内容;
  
  B.《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的有关内容;
  
  C.《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和《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等规章的相关内容;
  
  D.内地注册建筑师执业制度简介。
  
  2.测试
  
  培训结束后,由委员会组织测试。测试时间为1小时,试题采用繁体中文,题型为选择题。
  
  3.面试
  
  测试后,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请人进行 20分钟的专业面试,由专家评估其从事建筑实践的经验与能力。要求申请人事先提供一式二份文字材料(包括个人技术履历,完成的主要工程业绩,某一工程的设计方案和技术要点介绍)并回答问题。
  
  4.考核通过
  
  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的测试和面试情况,评定申请人是否通过考核。委员会在面试后两个月内向学会通知通过考核的人员名单。
  
  (二)内地一级注册建筑师申请学会法定会员资格的培训、测试和面试
  
  1.培训
  
  委员会推荐的申请人必须参加由学会安排的不少于14学时的培训。培训采用汉语普通话和英语,内容为:
  
  A.香港建筑师学会及香港建筑师注册管理局简介;
  
  B.香港建筑专业运作情况简介;
  
  C.香港监控建筑工程法规条例简介;
  
  D.香港建筑施工情况及合同内容简介;
  
  E.香港建筑师专业监管、专业操守、聘用建筑师协议条款及收费标准简介。
  
  2.测试
  
  培训结束后,由学会组织测试。测试时间为1小时,试题采用简体中文和英文,题型为选择题。
  
  3.面试
  
  测试后,学会组织专家对申请人进行 20分钟的专业面试,由专家评估其从事建筑实践的经验与能力。要求申请人事先提供一式二份文字材料(包括个人技术履历,完成的主要工程业绩,某一工程的设计方案和技术要点介绍)并回答问题。
  
  4.考核通过
  
  学会根据申请人参加测试和面试的情况,评定申请人是否通过考核。学会在面试后两个月内向委员会通知通过考核的人员名单。
  
  五、资格的取得和执业
  
  (一)通过考核的学会法定会员,经委员会批准并报建设部和人事部备案后,便可取得内地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由委员会核发相应证明。
  
  (二)通过考核的内地一级注册建筑师,经学会根据章程登记便可成为学会法定会员,由学会核发《香港建筑师学会法定会员证书》。
  
  (三)委员会和学会各自对对方所推荐的申请人有最后批准决定权。对不符合条件或申报不实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资格之后,当事人的户籍、原法定会员或注册建筑师资格条件资格互认的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本协议第二条所列条款的,由原审批机构注销其互认资格,并通知对方和当事人。
  
  (四)学会法定会员通过互认取得内地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在受聘并注册于非香港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不能作为《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令第114号)规定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工程设计资质要求的外国服务提供者。
  
  六、与其它组织的资格互认限定
  
  (一)当事人通过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的资格互认取得的内地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或学会法定会员资格,不适用于申请本协议规定的资格互认。
  
  (二)委员会与香港有关机构开展资格互认,应事先征得学会的书面同意;学会与内地有关机构开展资格互认,应事先征得委员会的书面同意。
  
  七、推荐申请资格互认人数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委员会和学会首两年各推荐申请互认人数不超过120人;以后每年各推荐申请互认人数,由双方另行商定。
  
  八、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延长有效期限,或签署新的协议或补充协议。按照本协议,取得互认资格者,应遵守本协议的规定。

建设部关于组织好内地一级注册建筑师申请香港建筑师学会法定会员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香港建筑师学会经过协商,于2004年2月17日在北京正式签署了《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与香港建筑师学会建筑师资格互认协议》(附件一)。双方定于今年上半年进行首批内地一级注册建筑师与香港建筑师学会法定会员资格互认。为了组织好内地一级注册建筑师申请香港建筑师学会法定会员资格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内地一级注册建筑师与香港建筑师学会法定会员进行资格互认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内地与香港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精神,加强内地和香港建筑师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两地之间专业人才的共同发展,同时也是为了进一步促进两地繁荣。请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好本地一级注册建筑师申请香港建筑师学会法定会员资格申报工作。
  
  二、内地一级注册建筑师申请香港建筑师学会法定会员资格互认的申报条件、程序和时间。
  
  (一)申报条件
  
  申请人应满足《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与香港建筑师学会建筑师资格互认协议》的要求条件。
  
  (二)申报程序
  
  1、个人填报《申请参加与香港建筑师学会法定会员资格互认报名表》(附件二);
  
  2、所在单位出具推荐意见;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对申报人员的材料汇总后,报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核;
  
  4、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将审核通过的人员,向香港建筑师学会推荐;
  
  5、香港建筑师学会对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推荐的人员组织进行培训、测试和面试(详细培训、测试、面试办法及费用、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6、通过培训、测试、面试考核通过的人员可申请成为香港建筑师学会法定会员(附件三)。
  
  (三)申报时间
  
  自2004年3月10日至2004年4月10日。
  
  (四)联系办法
  
  联系人:蔡晨
  
  联系电话:(010)68313351,68318704
  
  邮政编码:100037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21号二层
  
  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国际联络处
  
  附件:1、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与香港建筑师学会建筑师资格互认协议
  
  2、申请参加香港建筑师学会法定会员资格互认报名表(略)
  
  3、香港建筑师学会会员申请须知(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四年三月四日

  
  附件1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与香港建筑师学会建筑师资格互认协议

  
  为加强内地和香港建筑师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两地的共同发展,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与香港建筑师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已于2000年1月就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评估达成互认协议; 2003年9月,双方通过比较研究,一致认为内地与香港在建筑师专业考试大纲、试题及实践培训范围等标准的实质内容上基本相同。经委员会和学会协商,双方同意就内地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与香港建筑师学会法定会员资格开展资格互认(以下简称资格互认),签署本协议。
  
  一、资格互认的原则
  
  (一)互惠互利。
  
  (二)数量对等。
  
  (三)户籍控制。
  
  二、申请资格互认者的条件
  
  (一)学会法定会员申请内地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的条件
  
  1.户籍:香港永久性居民。
  
  2.专业资格:
  
  (1)申请时为香港建筑师学会法定会员 (包括资深会员);
  
  (2)满足学会认可的建筑专业教育要求;
  
  (3)满足学会有关培训及工作经验的规定;
  
  (4)成为学会法定会员后的年限不少于 5年。
  
  (二)内地一级注册建筑师申请学会法定会员资格的条件
  
  1.户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内地)。
  
  2.专业资格:
  
  (1)申请时为内地一级注册建筑师;
  
  (2)满足委员会认可的建筑专业教育要求;
  
  (3)符合委员会规定的职业实践标准;
  
  (4)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后的年限不少于5年。
  
  三、申请资格互认者条件的审核
  
  (一)香港申请资格互认者,应先向学会申请,经学会审核符合资格互认条件的,向委员会推荐。
  
  (二)内地申请资格互认者,应先向委员会申请,经委员会审核符合资格互认条件的,向学会推荐。
  
  四、申请资格互认者的考核
  
  由于内地与香港在法律法规、标准、建设工程管理和专业守则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委员会和学会同意对符合资格互认条件者,采用培训、测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核。每年举行一次。有关培训、测试和面试的办法由委员会和学会商定。
  
  (一)学会法定会员申请内地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的培训、测试和面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