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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为适应联合国人居委员会所设立的“联合国人类居住环境奖”和“迪拜国际改善居住环境最佳范例奖”的需要,经研究,建设部决定设立“中国人居环境奖”。 设立“中国人居环境奖”的目的,是为了表彰在城乡建设和管理中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努力改善城乡环境质量,提高城镇总体功能,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城市、村镇、单位和个人。建设部也将从获得“中国人居环境奖”的项目中选择部分优秀项目,向联合国人居中心推荐申报“联合国人居奖”和“迪拜国际改善居住环境最佳范例奖”。 “中国人居环境奖”采取申报制,凡在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方面作出突出成绩并取得显著效果的城市、村镇或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报。“中国人居环境奖”每年评选一次,由建设部给予表彰。根据国务院关于减少评比、表彰活动的精神,我部决定改变对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检查及评比形式。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城市可以申报“中国人居环境奖”。 建设部成立“中国人居环境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组成专家评选委员会。工化领导小组负责评选的组织、协调和决策;办公室负责日常组织、管理和项目初选工作,办公室设在城建司;评选工作由专家评选委员会根据《“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管理办法》及评选标准进行,获奖项目由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予以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应指定相应的部门和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以推动我国人居环境质量的提高和城乡建设的健康发展。 附: “中国人居环境奖”的申报和评选办法 一、评选范围 1、城市、村镇规划的编制、实施与管理; 2、城市和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功能完善; 3、城市环境综合整治; 4、城市园林绿化及生态环境建设; 5、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 6、大气、污水、垃圾等污染的治理; 7、城市河道、水系的综合整治; 8、完善的城市道路及排水系统; 9、高效便捷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 10、高效有序的城市管理; 11、可持续能源使用与建筑节能、资源保护; 12、古城镇、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规划; 13、灾害预防及灾后重建; 14、改善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人居环境; 15、社区管理与服务及公众参与; 16、住房建设和住房政策设计及实施; 17、住宅科技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及住宅产业发展; 18、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举措。 二、评选对象 1、城乡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 2、企事业单位; 3、社会团体; 4、个人; 5、项目。 三、评选条件 能够体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有效地利用资源,促进城乡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在改善人居环境方面成效显著,具有推广价值,或能给予其他地区以有益的启迪;在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创建园林城市活动中成绩突出。 (一)城乡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 积极制定促进可持续发展、改善人类居住环境方面的政策、法规,并取得实施效果;组织改善人类居住环境的重大项目的规划和实施;重视对改善人类居住环境建设的投入。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 认真贯彻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为改善人类居住环境做出了突出贡献;积极从事和广泛参与改善人类居住环境工作;有效领导和引导社会积极参与改善人类居住环境工作。 (三)项目 已经实施、并对改善人类居住环境取得明显效果的住区发展、城镇基础设施和环境设施建设、城市管理以及城乡规划等项目。 参加评选的项目应具备的具体条件,由专家委员会讨论提出,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另行公布。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方式 采取自愿申报和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自愿申报由申报对象提出申请,逐级上报;“中国人居环境奖”办公室根据特殊需要可直接推荐备选项目。 (二)申报受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申报受理工作;建设部负责全国申报受理工作。 (三)报送程序 1、申报对象向所在地的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提交符合要求的文字、图片和声像资料; 2、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推荐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经审核属实后,提出推荐意见,报送建设部“中国人居环境奖”办公室。 |
| (四)申报材料 1、文字材料,包括1500字的项目简介; 2、照片或图片资料; 3、长度不超过10分钟的VHS录像资料。 (五)申报时间 每年的4月30日为“中国人居环境奖”办公室接受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 五、评选程序 1、建立专家评选委员会专家备选名录,根据每年申报项目的情况组成专家评审组; 2、“中国人居环境奖”办公室对各地的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初选; 3、根据需要对申报项目现场考察; 4、专家评审组对“中国人居环境奖”办公室提交的初评入选项目进行正式评选; 5、对专家评审组的评选结果,经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予以公布表彰,并授予“中国人居环境奖”; 6、建设部选择部分获得“中国人居环境奖”的优秀项目,向联合国人居中心推荐申报“联合国人居奖”和“迪拜国际改善居住环境最佳范例奖”。 附: “中国人居环境奖”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俞正声(建设部部长) 副 组 长:赵宝江(建设部副部长) 宋春华(建设部副部长) 成员:杨鲁豫(城市建设司司长) 谢家瑾(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司长) 李先逵(外事司司长) 杨忠诚(城乡规划司副司长) 办公室主任:杨鲁豫(兼) 副 主 任:陈蓁蓁(城市建设司处长) 姜万荣(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处长) 成 员: 郑广大(外事司综合处处长) 欧阳湘(城乡规划司村镇建设处处长) 杨学安(人居中心信息办公室副主任) 王建青(城市建设司综合处副处长) 建设部
二000年四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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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为适应联合国人居委员会所设立的“联合国人类居住环境奖”和“迪拜国际改善居住环境最佳范例奖”的需要,经研究,建设部决定设立“中国人居环境奖”。 设立“中国人居环境奖”的目的,是为了表彰在城乡建设和管理中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努力改善城乡环境质量,提高城镇总体功能,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城市、村镇、单位和个人。建设部也将从获得“中国人居环境奖”的项目中选择部分优秀项目,向联合国人居中心推荐申报“联合国人居奖”和“迪拜国际改善居住环境最佳范例奖”。 “中国人居环境奖”采取申报制,凡在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方面作出突出成绩并取得显著效果的城市、村镇或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报。“中国人居环境奖”每年评选一次,由建设部给予表彰。根据国务院关于减少评比、表彰活动的精神,我部决定改变对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检查及评比形式。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城市可以申报“中国人居环境奖”。 建设部成立“中国人居环境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组成专家评选委员会。工化领导小组负责评选的组织、协调和决策;办公室负责日常组织、管理和项目初选工作,办公室设在城建司;评选工作由专家评选委员会根据《“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管理办法》及评选标准进行,获奖项目由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予以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应指定相应的部门和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以推动我国人居环境质量的提高和城乡建设的健康发展。 附: “中国人居环境奖”的申报和评选办法 一、评选范围 1、城市、村镇规划的编制、实施与管理; 2、城市和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功能完善; 3、城市环境综合整治; 4、城市园林绿化及生态环境建设; 5、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 6、大气、污水、垃圾等污染的治理; 7、城市河道、水系的综合整治; 8、完善的城市道路及排水系统; 9、高效便捷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 10、高效有序的城市管理; 11、可持续能源使用与建筑节能、资源保护; 12、古城镇、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规划; 13、灾害预防及灾后重建; 14、改善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人居环境; 15、社区管理与服务及公众参与; 16、住房建设和住房政策设计及实施; 17、住宅科技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及住宅产业发展; 18、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举措。 二、评选对象 1、城乡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 2、企事业单位; 3、社会团体; 4、个人; 5、项目。 三、评选条件 能够体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有效地利用资源,促进城乡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在改善人居环境方面成效显著,具有推广价值,或能给予其他地区以有益的启迪;在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创建园林城市活动中成绩突出。 (一)城乡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 积极制定促进可持续发展、改善人类居住环境方面的政策、法规,并取得实施效果;组织改善人类居住环境的重大项目的规划和实施;重视对改善人类居住环境建设的投入。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 认真贯彻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为改善人类居住环境做出了突出贡献;积极从事和广泛参与改善人类居住环境工作;有效领导和引导社会积极参与改善人类居住环境工作。 (三)项目 已经实施、并对改善人类居住环境取得明显效果的住区发展、城镇基础设施和环境设施建设、城市管理以及城乡规划等项目。 参加评选的项目应具备的具体条件,由专家委员会讨论提出,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另行公布。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方式 采取自愿申报和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自愿申报由申报对象提出申请,逐级上报;“中国人居环境奖”办公室根据特殊需要可直接推荐备选项目。 (二)申报受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申报受理工作;建设部负责全国申报受理工作。 (三)报送程序 1、申报对象向所在地的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提交符合要求的文字、图片和声像资料; 2、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推荐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经审核属实后,提出推荐意见,报送建设部“中国人居环境奖”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