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切实防止出版销售有严重政治问题的音像制品和清理低级庸俗、夹杂淫秽色情内容的彩封及包装的音像制品的通知
2000年03月10日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切实防止出版销售有严重政治问题的音像制品和清理低级庸俗、夹杂淫秽色情内容的彩封及包装的音像制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
  
  近一时期,在音像市场执法检查中发现,有严重政治问题并冠以正式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出版版号、防伪标识的非法音像制品在市场上出现,其中有的歌词中有严重政治问题,有的画面出现禁载内容。这类非法音像制品攻击党的领导,诋毁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稳定,造成了极坏的政治影响。此外,在检查中还发现一些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的彩封及包装低级庸俗,夹杂淫秽、色情内容,这类问题突出反映在境外综艺节目,引进版的警匪片、“写真集”、“名模泳装”和自编的“性知识”、套装卡拉OK节目等音像制品的彩封及包装上。这类音像制品的外观以及装潢混同于非法出版物,误导消费者,诋毁正版音像制品的声誉,败坏社会风气,危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切实防止有严重政治问题的音像制品出版、销售,切实解决彩封、包装低级庸俗,夹杂色情淫秽内容的问题,需要在音像制品的生产和流通各个环节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一步加强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大打击有严重政治问题的非法音像制品的力度。
  
  (一)各音像出版单位要立即对所有在制品进行一次检查,并采取严密措施,确保正式出版物不出现政治问题;在每一个节目出版过程中,要有严格的检查监督制度,尤其是版号管理上不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防止内外勾结从事非法出版活动。
  
  (二)音像市场管理和稽查部门要恪尽职守,加大对有严重政治问题非法音像制品的查处力度,把好流通和销售关口,切实维护音像市场的正常秩序。
  
  (三)对盗用出版单位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行为,音像出版单位有义务和责任及时报告当地和上级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并利用法律手段追究其责任,维护音像出版单位的形象和合法的权益。
  
  二、认真清理低级庸俗、夹杂淫秽色情内容的彩封及包装的音像制品。
  
  (一)音像制品的彩封、包装不得出现低级庸俗、夹杂淫秽色情内容。音像制品的彩封、包装属于音像制品内容的组成部分,各音像出版单位要严格把住对音像制品的终审关,包括再版或者版权转让的音像制品彩封及包装的终审权不得转让、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行使。
  
  (二)各音像出版单位要按本通知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版的音像制品进行一次自查。凡在音像制品的彩封及包装上出现低级庸俗、夹杂淫秽色情内容的,由音像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于4月25日前共同负责收回,并销毁此类音像制品的彩封及包装。对收回的音像制品须调换新设计的彩封及包装后方可出版、销售。音像出版单位和发行单位要严肃对待此次检查清理工作,不得相互推诿。逾期未收回的,由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按非法音像制品一律收缴。其损失由经营单位按原发行渠道逐级办理赔偿。
  
  (三)为了使音像制品的出版管理与市场检查更好地结合起来,根据《关于部分应取缔出版物认定标准的暂行规定》([89]新出政字第1064号)、《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新闻出版署第12号令)的有关规定,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对低级庸俗及夹杂淫秽色情内容的彩封及包装进行鉴定。
  
  三、各级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本通知的精神,加强对所辖音像出版、销售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坚决查禁有严重政治问题的音像制品,并把对音像制品彩封及包装的检查作为加强出版物内容审查、音像市场管理的组成部分,防止政治上有问题的、内容不健康的、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音像制品的出版和销售。
  
  各级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应将本《通知》转发所辖音像出版、销售单位,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二000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