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招生计划管理意见
1996年08月16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

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招生计划管理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其实施意见确定的教育发展方针、政策和目标,进一步深化改革,保证高等教育事业在“九五”期间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使教育事业计划管理工作更加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提高计划管理工作的科学性,现就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招生计划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十四届五中全会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的改革任务和发展目标,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要以九年义务教育为基础,大力加强基础教育,积极发展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适度发展高等教育,优化教育结构,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普通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要与国家确定的规划目标相衔接,要坚持需要与可能相统一、规模速度与质量效益相统一、招生与就业统筹考虑的发展方针,走内涵发展为主的道路;正确认识、处理规模速度和质量效益的关系,规模扩大是发展,提高质量效益也是发展;要把提高教育质量、办学效益和优化结构摆在突出位置。
  
  二、要加快改革的步伐和力度,完善宏观管理体系,形成学校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落实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地位。在宏观调控机制尚未健全、学校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机制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国家对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计划实行“国家宏观指导,总量调控,中央和省部两级管理,分级负责”的体制。这不但是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育发展目标实现和各类教育事业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实现转变政府职能的条件保证。
  
  三、国家教委和国家计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进行综合平衡,提出年度的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总量、发展速度和有关方针政策。根据经济、社会需求、毕业生就业趋势及普通高等学校办学条件、基础教育发展程度等因素,综合研究确定各省市、部门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模。
  
  四、为保证和不断提高教育质量,普通高等学校的办学条件必须达到国家确定的标准。凡1978年以后建立的本科院校,原则上应通过国家教委组织的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国家教委制定的核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模的办学条件标准(附表一),作为测算各省、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容量的一个依据。
  
  五、各省、市、各部门在安排招生计划时,应保证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坚持事业发展与办学条件、就业保证等相关因素的综合平衡,根据办学条件标准等因素研究确定分学校的年度最大招生容量,并据此提出地方、部门年度招生总规模的安排意见。
  
  六、部属高等院校在安排年度招生计划时,要根据学校的办学条件,统筹好为本行业和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培养人才的双重任务。各地在编制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的同时,要向驻地的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提出要求其为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培养人才的招生计划意见,由部属高等学校在编制招生计划方案时统一研究安排。凡是部属高校接受驻地(省级政府)培养任务的招生计划,应列入学校招生计划方案的总规模内,报经主管部门审核,经同意后列入本部门招生计划统一上报、下达。招生计划下达后,教育行政部门不能跨越隶属关系对高校的招生计划进行调整。若确有需要进行调整的,要按学校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按照本文第五条办理。
  
  鼓励中央部门与地方政府进行共同建设、共同管理高等学校的改革,共建的高等学校应在现有的办学条件内,根据部门、行业和地方的需要,扩大为地区服务的专业和招生比例,国家将在年度招生计划安排时给予一定的倾斜,地方与部门因共建、共管或其它原因所需年度计划的调整,应及时报国家教委划转。
  
  七、普通高等学校制定招生计划,应坚持社会需求与办学条件可能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国家制定的办学条件标准,提出年度招生方案。
  
  1.对于办学条件达不到附表一规定标准的普通高等学校,其年度招生计划要进行限制,其招生规模不得增加。主管部门和学校应采取措施,增加投入,尽快改善其办学条件或减少招生计划。
  
  2.凡被国家确定为“红牌”、“黄牌”的学校(附表二),应分别暂停、减少招生;凡连续三年为“黄牌”的学校,第四年原则上暂停招生;凡连续三年为“红牌”的学校原则上撤、并。
  
  3.凡在校生已达到了设计规模,但办学条件仍有一定余力的普通高等学校原则上按设计规模招生,不再扩大招生计划。
  4.各主管部门在核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最大招生容量时,要将所有占用办学条件的学生统一核算在内,即将研究生、预科生、成人脱产班(含干部专修科)、函授生、夜大生、留学生,折算成普通全日制本、专科生当量,在办学条件规定要求中,凡涉及生均的指标均用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当量计算,具体折算办法目前定为:
  
  以本、专科生为1,研究生为2,留学生为3,进修生为1.5,预科生为1,成人脱产班为1,函授生为0.1,夜大为0.3。
  
  5.各地、各部门每年10月份应按附表三要求,将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办学条件有关数据上报国家教委,作为国家初步核定各地各部门下一年度招生规模的基础材料。
  
  6.民办高校的标准按照国家教委《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办理。
  
  八、国家教委每年4月下达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国家教委下达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作为国家对各省、各部门普通高等学校年度规模管理的目标,各地、各部门要遵照执行,不得随意扩大,也不得以搞所谓“地方文凭”等方式变相扩大学历教育招生规模。
  
  九、各地、各部门根据需要,按照以下规定适当调节年度招生计划。
  
  1.招生计划调节余地的大小,依据最大招生容量与实际计划安排的差额而定,因省、因部而异。所属学校招生计划已经按照最大容量安排的省、市和部门,在没有增加教育投入、扩大招生容量的情况下,不能增加招生计划。
  
  2.所属学校招生计划未达到最大招生容量的省、市和部门,可以在最大容量以内对招生计划进行调节。各省、各部门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的调节必须在每年4月10日前报国家教委审核备案。国家教委将对计划的调节情况进行检查,对具备调节计划条件的原则上予以同意,对不具备基本条件而盲目调节计划的省市、部门,国家教委将进行行政干预。4月10日之后,各地、各部门不得再对事业计划进行调节。
  
  十、未按规定经国家审批的学历教育机构不得举办高等学历教育。
  
  高等学校原则上不举办校外班,也不得借联合办学之名异地办分校(部),对于已经举办的分校(部)、校外班,各地、各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继续进行调整和收缩。若确有需要举办,须由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报经国家教委批准。
  
  十一、要加强对高等学校举办的各种非学历教育的管理,严格区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界限,在学习结束后、成绩合格者可发写实性学习证明,但不得颁发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
  
  十二、支持高等学校之间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试验,以达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学科交叉、协调发展、共同提高办学水平和效益的目的,原则上禁止低层次学校借合作之名进行变相升格的合作办学,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保证高等教育的办学规格和质量。
  
  十三、国家及各级教育管理部门应综合运用各种可能的调控手段,逐步建立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管理的宏观调控机制,保证招生计划管理各项工作的落实和政策的实施。
  
  1.国家教委每年招生前向社会公布当年有资格招生、进行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名单(标注“黄牌”学校)和校外办学点名单。未经国家教委批准的学校、校外班、大专班(点)、“红牌”学校都不得安排招生,国家不公布其名单;办学条件达不到国家教委要求的“黄牌”学校要限制招生。
  
  2.充分利用统计信息手段,对高等教育的发展进行监测和引导。国家教委将采取不同方式发布统计信息、公布学校办学条件状况,提出高等教育发展状况分析报告。
  
  3.逐步开展对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学质量评估工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并作为确定学校规模发展的重要依据。
  
  4.各级教育管理部门应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安排和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及时掌握招生计划安排和执行中的动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报告,保证招生计划的严肃性。每年9月20日以前,各地、各部门须将截止至9月10日的招生计划执行数按附表四的格式要求快报国家教委,以便国家教委及时掌握本年度的全国计划执行情况。
  
  5.为杜绝无计划乱招生,乱发放和伪造毕业证书现象,每年12月份,国家教委将向社会公布经国家核准的当年的分省、分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执行结果,并以此作为确定相应年份发放统一印制毕业证书内芯数量的基本依据之一。
  
  6.运用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宏观调控力度。对于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计划管理政策、规定的单位,通过行政手段进行干预,除通报批评外,必要时将在招生指标安排、院校审批、经费投资补助等方面进行适当的限制。
  
  十四、各地、各部门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的管理,在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各地、各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对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定、计划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地区和部门,国家将采用适当方式予以鼓励、支持和表彰。
  
  十五、凡有关政策规定中涉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管理问题与本文相抵触的均以本意见为准。
  
  附表:一、核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模办学条件标准(略)
  
  二、“红牌”、“黄牌”高等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略)
  
  三、本年度××省(市、区)或部门招生计划执行情况(略)
  
  四、数据库报盘要求(略)

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招生计划管理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其实施意见确定的教育发展方针、政策和目标,进一步深化改革,保证高等教育事业在“九五”期间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使教育事业计划管理工作更加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提高计划管理工作的科学性,现就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招生计划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十四届五中全会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的改革任务和发展目标,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要以九年义务教育为基础,大力加强基础教育,积极发展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适度发展高等教育,优化教育结构,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普通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要与国家确定的规划目标相衔接,要坚持需要与可能相统一、规模速度与质量效益相统一、招生与就业统筹考虑的发展方针,走内涵发展为主的道路;正确认识、处理规模速度和质量效益的关系,规模扩大是发展,提高质量效益也是发展;要把提高教育质量、办学效益和优化结构摆在突出位置。
  
  二、要加快改革的步伐和力度,完善宏观管理体系,形成学校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落实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地位。在宏观调控机制尚未健全、学校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机制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国家对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计划实行“国家宏观指导,总量调控,中央和省部两级管理,分级负责”的体制。这不但是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育发展目标实现和各类教育事业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实现转变政府职能的条件保证。
  
  三、国家教委和国家计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进行综合平衡,提出年度的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总量、发展速度和有关方针政策。根据经济、社会需求、毕业生就业趋势及普通高等学校办学条件、基础教育发展程度等因素,综合研究确定各省市、部门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模。
  
  四、为保证和不断提高教育质量,普通高等学校的办学条件必须达到国家确定的标准。凡1978年以后建立的本科院校,原则上应通过国家教委组织的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国家教委制定的核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模的办学条件标准(附表一),作为测算各省、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容量的一个依据。
  
  五、各省、市、各部门在安排招生计划时,应保证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坚持事业发展与办学条件、就业保证等相关因素的综合平衡,根据办学条件标准等因素研究确定分学校的年度最大招生容量,并据此提出地方、部门年度招生总规模的安排意见。
  
  六、部属高等院校在安排年度招生计划时,要根据学校的办学条件,统筹好为本行业和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培养人才的双重任务。各地在编制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的同时,要向驻地的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提出要求其为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培养人才的招生计划意见,由部属高等学校在编制招生计划方案时统一研究安排。凡是部属高校接受驻地(省级政府)培养任务的招生计划,应列入学校招生计划方案的总规模内,报经主管部门审核,经同意后列入本部门招生计划统一上报、下达。招生计划下达后,教育行政部门不能跨越隶属关系对高校的招生计划进行调整。若确有需要进行调整的,要按学校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按照本文第五条办理。
  
  鼓励中央部门与地方政府进行共同建设、共同管理高等学校的改革,共建的高等学校应在现有的办学条件内,根据部门、行业和地方的需要,扩大为地区服务的专业和招生比例,国家将在年度招生计划安排时给予一定的倾斜,地方与部门因共建、共管或其它原因所需年度计划的调整,应及时报国家教委划转。
  
  七、普通高等学校制定招生计划,应坚持社会需求与办学条件可能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国家制定的办学条件标准,提出年度招生方案。
  
  1.对于办学条件达不到附表一规定标准的普通高等学校,其年度招生计划要进行限制,其招生规模不得增加。主管部门和学校应采取措施,增加投入,尽快改善其办学条件或减少招生计划。
  
  2.凡被国家确定为“红牌”、“黄牌”的学校(附表二),应分别暂停、减少招生;凡连续三年为“黄牌”的学校,第四年原则上暂停招生;凡连续三年为“红牌”的学校原则上撤、并。
  
  3.凡在校生已达到了设计规模,但办学条件仍有一定余力的普通高等学校原则上按设计规模招生,不再扩大招生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