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关于试行商包资费临时性下浮的通知
1991年06月19日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

邮电部关于试行商包资费临时性下浮的通知


  
  为贯彻第二十八次全国邮电工作会议提出的“邮电部门要认清新的形势,增强市场观念,大力发展邮电业务,努力适应社会需要”的要求,结合邮政当前的实际情况,为充分利用现有的邮件处理设备和运输能力,促进邮政业务的发展,现决定对商包资费试行临时性下浮和临时改变纸包计费单位,具体规定如下:
  
  一、商包资费临时下浮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可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并结合本省(区、市)情况,在非邮政业务高峰期试行商包资费临时性下浮(也可以不实行下浮),下浮的具体时间由各管理局自行决定。各管理局在决定实行商包资费下浮时应向部报备,下浮权限不得再向市县局下放。
  
  (二)商包(包括大件商包)资费下浮的幅度为:按现行制度规定的在民包资费基础上加收的50%,改为按民包资费加收20%〔每件商包资费的计算公式为:(包裹每公斤资费×包裹重量+处理费)×120%+保价费〕;商包在五公斤以下的改为按民包资例计收资费。大件商包每件仍然另加收处理费1元。
  
  (三)试行商包资费临时性下浮时,各局必须进一步加强对包裹资费的计收和稽核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的有关规定。为便于稽核检查,凡实行商包资费下浮的各局、所,不论实行收取现金还是实行贴票计费办法,都必须在包裹详情单、包裹收据和收据存根的资费合计栏下边批注或加盖“商优”字样。
  
  二、纸包计费单位临时变动
  
  “纸包”计费单位由现行规定的每500克或其零数为一计费单位,临时改为每100克或其零数为一计费单位。
  
  三、各局在试行商包资费临时下浮和改变纸包计费单位过程中要认真做好统计分析,及时调查了解市场需求情况和业务量与业务收入在下浮前后的变化对比状况,注意试行中的问题,及时向部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