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部关于加强旧汽车市场管理的通知
[1991]物机字111号1991年06月14日物资部(已变更)

物资部关于加强旧汽车市场管理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一九九○年六月二十五日,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委员会、物资部和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计工二〔1990〕767号)明确规定:“整顿旧汽车市场,加强对旧汽车市场的监督管理”,要求“物资厅(局)应当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的支持配合下,整顿和办好旧车市场”。为加强对旧汽车市场的管理,促进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现将整顿和办好旧汽车市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资厅(局),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工商、公安部门的支持配合下,进一步加强对旧汽车市场的管理,整顿和办好旧车市场。对未经批准登记经营旧汽车的单位和个人,不准经营旧汽车。
  
  二、请严格按照计工二〔1990〕767号通知的精神,把好进入旧汽车市场的旧汽车质量关。按照公安部《关于老旧汽车更新改造工作的通知》(公三〔1986〕1017号)第二条“对不足一年时间即将报废的车辆,不准买卖,一律不办过户、转籍手续”的规定办理;旧汽车进入市场,必须持有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的质量检测证明,符合使用标准的才允许进入旧汽车市场。
  
  三、请各地区物资厅(局)及时向部反映整顿旧汽车市场中的情况和问题;对办得好的旧汽车市场,要善于总结经验,制订和完善管理办法,不断提高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