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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海洋捕捞渔船的管理,严格控制捕捞强度,有效地保护近海渔业资源,维护渔港、渔场秩序,保障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134号文件批转农牧渔业部《关于发展海洋渔业若干问题的报告》的精神,和一九七九年国务院颁布的《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凡从事海洋捕捞生产的国营企业、集体社队或联户、个人所有渔船,必须按规定内容向当地渔政部门申请登记。由当地渔政部门按本规定第五条批准权限,分别提交各级水产主管部门审查。凡符合有关法规及本办法者,可发给渔业许可证。 第二条 下列渔船不得发放渔业许可证: 1.使用破坏水产资源,经政府明令禁止的渔具、渔法的渔船; 2.机关、部队、团体、厂矿企业等非渔业生产单位经营捕捞生产的渔船(海军和驻岛部队按有关规定办理); 3.从事水产养殖、运输以及其他专业用船舶; 4.未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私自建造、更新、购买、过户和引进的捕捞渔船。 第三条 为了利用外海(外海和近海的划分,按国家统一规定,下同)渔业资源、开发利用新品种、借鉴外国技术等需要新造或引进捕捞渔船时,必须事先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发给渔业许可证。 第四条 凡从事近海生产的捕捞渔船,必须严格控制。渤海、黄海、东海一律不得新增和引进,南海也必须制定严格控制的办法。对现有的近海捕捞渔船的更新,必须实行更新一艘淘汰一艘的办法 ( 包括经上级批准报废以及因海损事故等不能再用于捕捞生产的渔船)。更新船的主机马力,原则上应与淘汰船相近。 1.现有渔船需更新时,报废的渔船须经渔船检验部门做出技术鉴定; 2.禁止将淘汰、报废的渔船转让给其他单位继续从事渔业生产; 3.淘汰的非捕捞渔船不得更新为捕捞渔船 , 其他作业的渔船不得更新为近海拖网渔船。 第五条 新造、引进及更新捕捞渔船(包括更换主机), 按分级管理的原则, 严格审查,由批准部门发给造船或买船(引进)的批准证明。凭批准证明办理捕捞渔业许可证。批准权限为: 1.所有拖网渔船( 兼拖网作业的渔船也按拖网渔船对待 )及国营企业的其他捕捞渔船,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水产主管部门审查,报农牧渔业部或指定的机关批准; 2.渔业社队集体、联户、个体的定置作业渔船、流网作业渔船,按隶属关系,经水产主管部门逐级审查,报省、市、自治区水产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围、钓作业渔船,由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或委托下级水产主管部门审批。由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及其委托下级水产主管部门审批的,均应报农牧渔业部备案; 3.风帆渔船由县水产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市、自治区水产主管部门备案; 4.从国外或港澳地区以补偿贸易,合资(合作)经营等方式引进捕捞渔船,事先应经农牧渔业部及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和有关单证验放。引进单位应向当地公安边防机关备案。 第六条 转让或卖出渔船时,要分别向当地渔政部门和渔港监督部门申请登记,并办理渔业许可证过户证明,和注销船舶证书。买船单位持上述证明,按第五条的规定办理领取新证手续。 第七条 农副业队、农民个人和联户建造及购置的船只,可以从事养殖和运输,不得从事捕捞生产。对一九七九年后新增加的捕捞渔船,要进行整顿,限期转为其他用船。确无其他出路的,根据资源状况,可允许从事钓业生产。 第八条 经批准新造、更新捕捞渔船,凭批准证明,造船部门方可列入造船计划,物资供应部门方可供应造船材料。 第九条 所有渔业船舶,必须备有渔政、渔港监督、渔船检验及公安部门核发的渔业许可证,渔船检验证, 职务船员考试合格证, 以及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船民证,方可出海生产。 第十条 对未经批准、私自建造、购买、引进及更新的捕捞渔船,渔政部门不发给渔业许可证,船检部门不予检验,供销部门不供应柴(机)油、机冰、木材等渔需物资,渔港监督和公安部门不发给航行签证簿和船员证书及船民证。未经批准的引进捕捞渔船,海关不予放行。 第十一条 各类渔船必须遵守国家渔业法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渔港规章、法令及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各类船舶进入渔港必须向渔港监督申报,出港前应办理出口签证,并接受检查。 |
| 第十三条 各级水产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切实执行渔船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干部、职工、渔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如有违反规定,擅自批准建造、引进、购买捕捞渔船或允许无捕捞渔业许可证的渔船捕鱼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严重者要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渔船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对不服从管理,或以暴力行为妨碍渔政、船检、渔港监督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视情节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报农牧渔业部备案。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抵触者,以本办法为准。 农牧渔业部关于北方旱区农业工作会议的报告 (一九八三年九月十九日,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国务院批转) 我部于今年八月间在延安召开了北方旱区农业工作会议 , 到会的有北方十五个省、市、自治区农牧(林、渔业)厅(局)、部分农业院校、农业科研单位的负责同志,有关教授、专家,以及有关部委的同志等共三百多人。会议学习了胡耀邦同志关于北方干旱地区农业改革的讲话和赵紫阳同志关于重视旱作农业的讲话,总结交流了经验,讨论了推进北方旱区农业改革的措施。到会同志普遍反映,这次会议开得很及时,很必要,对于从指导思想上扭转轻视旱作农业、轻视山区生产、轻视种草种树片面观点,狠抓种草种树,发展畜牧业,实现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开创北方旱区农业发展的新局面,是一个有力的促进和推动。 一、充分认识北方旱区的战略地位和发展潜力 我国北方干旱、半干旱地区面积比较大,主要分布在西北、华北和东北各省(区)的一些地区,特别是内蒙古包头以东的长城沿线和黄土高原的广大地区,旱地面积占总耕地的90%以上。这个地区地域辽阔,资源丰富,是我国林业、牧业、煤炭、石油和化工的重要基地。国家“六五”计划的许多重点建设项目都摆在这个地区,战略地位十分重要。因此,加快这个地区农业的发展步伐,逐步改变贫穷落后的面貌,对实现中央开发大西北的战略设想,使之成为我国经济建设的重要基地,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会议指出,三中全会以来, 北方旱区各级党委和政府,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广大农村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大好形势。 农业生产发展较快, 人民生活水平有明显提高。例如延安地区,这几年种草种树、“四田建设”(水地、埝地、梯田、坝地)、“四法种田”( 山地水平沟、坝地垄沟、油豆草轮作、间作套种 ),都取得很大成绩。全区530万亩土地,已绿化210万亩,占土地面积的40%;粮食生产增长很快,解决了长期未能解决的群众温饱问题,农业生态环境得到了初步改善,林牧副各业和多种经营也有了较快发展。但从目前北方旱区总的情况看,生产、生活水平还比较低,多数地方粮食亩产只有二、三百斤,还有100多个县人均口粮不足300斤,分配在50元以下。而且大地植被稀少,水土流失严重,整个自然面貌和经济状况都还没有根本改变,亟需加快改造、建设速度。 大家认为,要改变北方旱区贫穷落后的面貌,必须对它有一个正确的分析。既要看到干旱少雨、 土地贫瘠、 风蚀沙蚀严重等制约农业发展的不利因素,更要看到它的优越条件。这主要是:土地资源丰富,不仅人均占有耕地较多,而且还有大量的荒山、荒坡、荒沟、荒沙、荒滩可以利用;光热资源充足,日照长,温差大,有利于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广大群众在长期与干旱作斗争中,创造和积累了丰富的传统旱作技术和农林牧综合发展的经验,涌现了一大批先进典型。例如山西省闻喜县东官庄大队多年旱地小麦平均亩产稳定在400斤左右,壶关县晋庄大队旱地谷子亩产多年保持在800斤以上,中阳县正卜咀大队旱地玉米平均亩产超过600斤;在种草种树方面,也出现了象陕西榆林、内蒙古赤峰、辽宁朝阳、河北张家口、吉林白城等一批农林牧全面发展的典型,为加快北方旱区农业的发展树立了榜样。 因此, 只要克服长期以来指导农业生产的片面性,因地制宜,趋利避害,大力种草种树,积极推广旱作农业技术,坚持农林牧全面发展,就能使整个旱区面貌有个根本的改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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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种草种树,发展畜牧业,是改变北方旱区面貌的根本大计 北方旱区长期贫穷落后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历史上长期地人为地破坏了植被。只有停止破坏,种草种树,发展畜牧业,增加肥料,才能最后增产粮食,改善人民生活。会议认为,北方旱区发展农业的指导思想应该是:种草种树,发展畜牧业,坚持山水田草林综合治理,推行旱作农业技术,促进农林牧和多种经营全面发展。要全面贯彻这个指导思想,必须正确处理三个关系: 一是处理好山水田草林综合治理和旱作农业技术的关系。实行山水田草林综合治理,就能为农林牧全面发展打下基础,做到以林护农,以草养畜,以牧促农;推行旱作农业枝术措施,即蓄水保墒、培肥地力、选种耐旱作物、选用抗旱品种等,就能较快地提高粮食单产,为加速退耕还林还牧创造条件。只有把两个方面的关系处理好,做到互相配套,旱区的农业才能实现稳产高产,全面发展。 二是处理好种草种树和当前增产粮食的关系。种草种树,发展畜牧业,是改变北方旱区面貌的根本大计,必须发扬艰苦创业的精神,充分利用荒山、荒坡、荒沟、荒沙、荒滩种草种树,切实禁止乱垦滥伐,坚持十年二十年三十年抓下去,扎扎实实抓出成效来。当前北方旱区粮食还不宽裕,粮食生产绝不能放松,要变广种薄收为集约耕作,努力提高单产。对发展粮食生产条件比较好、潜力比较大的地方,要加强基本农田建设,搞好粮食生产,在提高粮食自给水平的同时,逐步把一部分不适合种粮食的耕地退下来种草种树,发展畜牧业。在自然环境和生产条件比较差、粮食生产一时不易搞上去的地方,象甘肃、青海等省的一些地区,国家要在一定时期内供应必要的粮食,保证他们安心地种草种树,发展畜牧业,变不良循环为良性循环,促进粮食生产的发展。 三是处理好灌溉农业和旱作农业的关系。多年来,北方旱区在水利建设上作了巨大努力,取得了很大成绩,加快了农业的发展。今后,有条件、经济效益好的地方,还要进行水利建设,并注意节约用水,搞省水型农业。由于北方旱区水资源缺乏,许多地方不具备搞灌溉农业的条件;或者虽有条件,但需要投资巨大,短期内国家没有力量。这些地方当前和今后的主攻方向,应当是抓好旱作农业。 三、因地制宜,总结推广现有的成功经验 在这次会上, 总结交流了许多改革旱区农业的办法。 会议根据雨量、地形等不同情况,把北方旱区大致分为四种不同类型的地区,并初步概括了一些带有共同性、规律性的经验,可供各地因地制宜地研究、推广。 (一)年雨量在250毫米以下的干旱区。主要分布在甘肃、新疆、宁夏、内蒙古等地。这个地区的特点是雨量稀少,没有灌溉就没有农业。它的治理经验,一是搞灌溉农业,二是发展畜牧业。甘肃有些地方推广压砂田的传统经验,没有灌溉条件,也能获得一定的收成。近年来,推广地膜覆盖,对抗旱保墒有显著作用。 (二)年雨量在250—500毫米的风沙半干旱区。包括东北西部、内蒙古东部和长城沿线。这个地区风害沙害严重,要大搞植树种草、防风固沙,实行以林护农,以草养畜,以牧促农,农林牧综合发展。有条件的地区,也要发展灌溉农业。榆林地区北部风沙区建设防风固沙林后,沙丘高度降低三分之一至一半,流沙年移速由过去的三至八米,减为一米左右,沙暴日由每年的66天减为16天,粮食、畜牧都有了发展。内蒙古赤峰县,长期坚持植树造林,初步形成防护林体系, 对防风固沙起到很好作用。 据测定,农田林网里同旷野相比,平均风速降低50%左右,水分蒸发量减少40%左右,相对湿度提高4—10%,无霜期也比原来延长了。该县当铺地大队,坚持不懈植树种草,森林覆盖率由解放初期的不足1%提高到36%,土壤有机质由解放初期的0.5%提高到1%以上,十年来粮食亩产一直稳定在一千斤以上。 (三)年雨量在250—500毫米的黄土高原半干旱区。 包括陕西、 山西、甘肃、宁夏、青海的大部或部分地区,年降雨量一般达四、五百毫米。主要治理经验是,采取旱作农业技术、 实行以种草种树为中心的小流域治理。 其中对高原旱塬区,要针对其降雨不均,土壤瘠薄,人少地多等特点,重点抓好旱作农业技术,狠抓深耕蓄水、耙耱保墒,做到伏(秋)雨春用;实行粮草轮作,发展畜牧业,增加有机肥,培肥地力,提高产量。闻喜县东官庄大队的小麦和壶关县晋庄大队的谷子多年稳产高产,就是采取上述这些措施获得的。 对这个地区的丘陵沟壑区 |
| ,则要针对其雨量不稳定,水土流失严重 ,“三料”(肥料、燃料、饲料)俱缺 的特点,重点抓好小流域治理,实行种草种树、治沟治坡相结合,集中搞好沟坝地、水平梯地、建设基本农田,有计划地把不适合种粮食的农田退耕还林还牧。对于年雨量在300毫米上下的甘肃定西、宁夏固原的部分地方,除了选择条件较好的搞沟坝地、水平梯地种植粮食外,应主要搞种草种树,坚决禁止乱垦滥牧。要推广节柴灶,种灌木、种牧草,解决燃料、饲料问题,停止对植被的破坏。 (四)年雨量在500—750毫米之间的半湿润易旱区。 主要是华北、 东北大部分地区。这个地区的特点是冬春雨(雪)少, 春旱严重, 常常影响春播全苗和夏粮生产。有灌溉条件的,要注意搞好省水型农业,充分发挥灌溉效益;没有灌溉条件的,要注意加强秋季深耕蓄水保墒,春季顶凌耙耱,播前镇压,保墒提墒。要合理调整作物布局,扩大耐旱作物和品种的种植比重。营造田间防护林,利用渠边、田边隙地种植绿肥,实行粮肥间套种。东北地区要针对春季风大、容易跑墒的特点,采用免耕少耕,耕、松、耙相结合的办法,以减少土壤水分散失,保证春播全苗。 会议认为,北方旱区范围广,情况复杂,总结推广经验不能一刀切。必须坚持分区分类指导的原则,认真搞好农业资源调查和区划工作,充分运用区划工作的成果,总结当地经验,确定具体的治理方针和方法,力求做到对症下药。 四、切实抓好种草种树,推行旱作农业技术的几项关键措施 (一)坚持落实各项政策。北方旱区多数地方经济、文化科学比较落后,各项政策都要更加放宽。荒山、荒坡、荒沟、荒沙、荒滩的开发利用,应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个体、集体、国家一齐上。牧区的牲畜承包责任制和草场使用管理责任制要抓紧研究落实。小流域治理可以实行家庭承包, 可以把荒山、荒坡、荒沟、 荒沙、 荒滩划给农民种草种树,有些地方还可以适当扩大自留山。谁承包、谁治 理、谁经营、谁受益,使用权、管理权、受益权长期不变, 把治山治水、 种草种树的经济效益与农民的切身利益直接联系起来,调动千家万户的积极性。为了消除农民怕变的顾虑,地方政府可以对承包者发给长期使用证。同时,要在统一规划下进行治理,防止滥垦滥伐滥牧、边治理边破坏。 (二)大力加强农业技术教育。要把改革旱区农业的成功经验和科研成果迅速推广开来,关键是狠抓农业教育工作。从中央到各省、市、自治区都要拟定轮训计划,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技术轮训。农牧渔业部直属院校负责帮助各省、市、自治区培训县以上干部和农艺师以上的科技人员; 省、市、 自治区和地区负责训练公社一级的行政和技术干部;县社重点培训专业户和科技户。有关轮训的经费,按现行财政经费包干办法,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为了搞好技术轮训,必须编写出好的教材。全国通用的教材,由中国农业科学院联合有关院校负责编写,各省、市、自治区也要编写适用于本地区的教材或补充教材。 为了加强北方旱区农业科技力量,高、中等农业院校都要实行定向招生、合同招生、定向分配,并解决编制指标,争取短期内做到每个公社都有一、二名大、中专毕业的技术干部。现在有些地方农民自费送学生到大学、中专上学,农林院校要按有关规定积极给予支持。 为了稳定和充实这个地区的技术力量,解决外流和转行问题,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落实知识分子政策的一系列指示,切实解决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问题。 (三)深入开展科学研究。我国对旱作农业技术和牧草的研究工作十分薄弱,必须大力加强。在研究方向、研究任务和研究方法上,都要有个大的转变。研究机构也要充实健全。北方地区的农业科研单位,要从多年来偏重于高水肥条件的高产技术研究,转到重点研究旱作农业技术上来,要从只注意农作物的研究转到同时注意牧草的研究上来。要鼓励科技人员深入农村,认真总结当地群众的实践经验,使群众的经验科学化、条理化,并在此基础上,开展不同区域的农林牧合理布局、综合发展技术、旱作农业综合增产技术,以及应用基础理论的研究,组织多学科、多部门协作攻关。为了更好地完成繁重的科研任务,必须加强旱地农业科研机构,增加科研经费。 计划在陕西武功、 山西太原、甘肃兰州、内蒙古呼和浩特和辽宁阜新地区,以现有科研单位和农业院校为基础,分期分批地充实科研人员,增加仪器设备,改善科研工作条件。同时,打算在甘肃定西、宁夏固原、陕西米脂等地,逐步建立旱地农业试验站。这项建设所需的投资,建议在国家农业投资中,适当提高农业科研经费的比重,予以安排解决。一些重大的旱地农业科研课题,建议列入国家的重点科研攻关项目,拨给专项经费和设备。 |
| (四)逐步增加化肥的投入。这个地区生产水平低,缺肥是个重要因素。应在大搞种草种树、发展畜牧业、增加有机肥的同时,有计划地增加化肥的供应。目前北方旱区施用化肥水平很低,而与有机肥配合使用,增产效果又很显著。据高产典型分析,肥力高的土壤,每毫米降水可生产小麦1.3斤;而贫瘠的土壤,只生产半斤。因此,建议今后在计划外增加进口的化肥中,适当增加旱区的分配指标。 (五)狠抓牧草种子,促进畜牧业的发展。我国牧草品种资源丰富。但目前牧草种子供不应求,特别是沙打旺、红豆草、小冠花等优良草种更缺。为了满足各地一九八五年发展种草一亿亩、需种子三亿斤的要求,要加强短缺牧草品种的种子繁育基地建设,建立健全牧草种子繁育推广体系,开展牧草种子的科学研究工作,并有计划地从国外引进一些优良牧草。同时,还必须加强家畜良种繁育推广和疫病防治体系的建设。农业、畜牧、水产、农垦部门都要高度重视种草和畜牧工作,西北各省、区的农业投资中,要有一定比例用来种草和发展草原畜牧业。 (六)深入实际,抓点带面。我部打算把“三西”地区的旱地农业作为重点工作来抓,配合地方政府,搞好调查研究,带头实干, 力求尽快改变这个地区的 面貌。 初步规划:力求在三年内,通过发展薪炭林, 推广太阳灶、 节柴灶以及 适当供应部分煤炭等措施,解决燃料问题,停止植被破坏;通过种草种树修梯田,五年内解决温饱问题;一、二十年内有个大的变化。要通过“三西”建设的实践,出成果、出经验、出人才,摸索一套改革北方旱区农业的成功经验。我部还决定,部、局各级领导要带头参加种草种树,同时要推动各级农业部门也这样做。 会议认为,改变北方干旱地区贫穷落后的面貌,需要进行长期艰苦的综合治理,需要各行各业的积极配合。希望各级政府把有关部门组织起来,统一规划,并从计划、资金、物资等各个方面给予支持,以促进北方旱区农业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参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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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海洋捕捞渔船的管理,严格控制捕捞强度,有效地保护近海渔业资源,维护渔港、渔场秩序,保障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134号文件批转农牧渔业部《关于发展海洋渔业若干问题的报告》的精神,和一九七九年国务院颁布的《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凡从事海洋捕捞生产的国营企业、集体社队或联户、个人所有渔船,必须按规定内容向当地渔政部门申请登记。由当地渔政部门按本规定第五条批准权限,分别提交各级水产主管部门审查。凡符合有关法规及本办法者,可发给渔业许可证。 第二条 下列渔船不得发放渔业许可证: 1.使用破坏水产资源,经政府明令禁止的渔具、渔法的渔船; 2.机关、部队、团体、厂矿企业等非渔业生产单位经营捕捞生产的渔船(海军和驻岛部队按有关规定办理); 3.从事水产养殖、运输以及其他专业用船舶; 4.未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私自建造、更新、购买、过户和引进的捕捞渔船。 第三条 为了利用外海(外海和近海的划分,按国家统一规定,下同)渔业资源、开发利用新品种、借鉴外国技术等需要新造或引进捕捞渔船时,必须事先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发给渔业许可证。 第四条 凡从事近海生产的捕捞渔船,必须严格控制。渤海、黄海、东海一律不得新增和引进,南海也必须制定严格控制的办法。对现有的近海捕捞渔船的更新,必须实行更新一艘淘汰一艘的办法 ( 包括经上级批准报废以及因海损事故等不能再用于捕捞生产的渔船)。更新船的主机马力,原则上应与淘汰船相近。 1.现有渔船需更新时,报废的渔船须经渔船检验部门做出技术鉴定; 2.禁止将淘汰、报废的渔船转让给其他单位继续从事渔业生产; 3.淘汰的非捕捞渔船不得更新为捕捞渔船 , 其他作业的渔船不得更新为近海拖网渔船。 第五条 新造、引进及更新捕捞渔船(包括更换主机), 按分级管理的原则, 严格审查,由批准部门发给造船或买船(引进)的批准证明。凭批准证明办理捕捞渔业许可证。批准权限为: 1.所有拖网渔船( 兼拖网作业的渔船也按拖网渔船对待 )及国营企业的其他捕捞渔船,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水产主管部门审查,报农牧渔业部或指定的机关批准; 2.渔业社队集体、联户、个体的定置作业渔船、流网作业渔船,按隶属关系,经水产主管部门逐级审查,报省、市、自治区水产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围、钓作业渔船,由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或委托下级水产主管部门审批。由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及其委托下级水产主管部门审批的,均应报农牧渔业部备案; 3.风帆渔船由县水产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市、自治区水产主管部门备案; 4.从国外或港澳地区以补偿贸易,合资(合作)经营等方式引进捕捞渔船,事先应经农牧渔业部及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和有关单证验放。引进单位应向当地公安边防机关备案。 第六条 转让或卖出渔船时,要分别向当地渔政部门和渔港监督部门申请登记,并办理渔业许可证过户证明,和注销船舶证书。买船单位持上述证明,按第五条的规定办理领取新证手续。 第七条 农副业队、农民个人和联户建造及购置的船只,可以从事养殖和运输,不得从事捕捞生产。对一九七九年后新增加的捕捞渔船,要进行整顿,限期转为其他用船。确无其他出路的,根据资源状况,可允许从事钓业生产。 第八条 经批准新造、更新捕捞渔船,凭批准证明,造船部门方可列入造船计划,物资供应部门方可供应造船材料。 第九条 所有渔业船舶,必须备有渔政、渔港监督、渔船检验及公安部门核发的渔业许可证,渔船检验证, 职务船员考试合格证, 以及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船民证,方可出海生产。 第十条 对未经批准、私自建造、购买、引进及更新的捕捞渔船,渔政部门不发给渔业许可证,船检部门不予检验,供销部门不供应柴(机)油、机冰、木材等渔需物资,渔港监督和公安部门不发给航行签证簿和船员证书及船民证。未经批准的引进捕捞渔船,海关不予放行。 第十一条 各类渔船必须遵守国家渔业法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渔港规章、法令及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各类船舶进入渔港必须向渔港监督申报,出港前应办理出口签证,并接受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