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试行办法
1983年06月7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已变更)

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安装工程的管理,充分调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积极性,坚持建设程序,缩短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国家和省、市、自治区批准的建筑安装工程,均可按本办法的规定,通过招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持有营业执照的国营建筑企业和集体所有制施工单位,均可通过投标,承揽工程任务。
  
  第三条 国家的保密工程和特殊工程,不受第二条规定的限制,由主管部门直接向施工单位下达建设任务。
  
  第四条 建筑安装工程的招标和投标,一般按城市或地区进行;国家的重大建设项目和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工程,可以跨地区招标和投标。
  
  第五条 建筑安装工程的招标和投标工作,属于城乡建设系统归口管理的,由各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简称建设主管部门,下同)负责,组织有关方面参加。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实行招标的建筑安装工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⒈建设工程已列入国家或省、市、自治区年度计划;
  
  ⒉有经国家批准的设计单位出的施工图和概算;
  
  ⒊建设用地已经征用,障碍物全部拆迁;现场施工的水、电、路和通讯条件已经落实;
  
  ⒋资金、材料、设备分交计划和协作配套条件均已分别落实,能够保证供应,使拟建工程能在预定的建设工期内,连续施工;
  
  ⒌有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发的建筑许可证。
  
  上述条件由招标单位(即建设单位)负责落实,报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后即可办理招标。
  
  第七条 申请招标批准后, 招标单位负责准备招标文件, 其主要内容是:工程综合说明(工程范围、项目、工期、质量等级、技术要求、现场情况等),施工图及说明,实物工程量清单,材料供应方式,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对工程和材料的特殊要求,解释招标文件和领勘现场的日期等。
  
  第八条 招标方法,可以在报纸或专门的刊物上登广告, 公开招标; 也可以用书面形式,直接通知有承担能力的施工单位参加投标。招标广告和通知的内容是:建设单位名称及联系人,工程项目,建设地点,建筑面积,工程内容,质量要求,建设工期,报名截止日期或发给招标文件日期。
  
  第九条 工程的招标方法、 广告或通知的发布日期, 由招标单位征得建设主管部门同意,由建设主管部门或指定的单位发布。
  
  第十条 工程的标底,由招标单位在发布招标广告前提出,报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银行复核。
  
  第十一条 确定标底时,除工程直接费按定额和当地实际价格计算外,施工管理费、法定利润和技术装备费等,仍按国家和地方现行规定执行。队伍调遣费、运输装卸费、三通一平、各项施工措施费、暂设工程费和预算不可预计费用等,均应根据工程建设需要计入造价,投标单位在报价时可进行合理浮动。
  
  第十二条 标底在开标前要严格保密,如有泄漏,对责任者要严肃处理,直至法律制裁。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三条 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要在招标广告或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申请表,同时提供本单位的下列情况:
  
  ⒈企业的名称、地址、所有制类别;
  
  ⒉营业执照(复制件);
  
  ⒊根据《建筑企业营业管理条例》或其他有关规定审定的技术等级;
  
  ⒋企业简历(成立时间,承担过的主要工程和质量达到的等级,是否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⒌技术力量(工程技术人员的人数, 技术工人的人数和平均等级, 占职工总数的比例);
  
  ⒍现有施工机械装备状况(主要机械的名称、性能和台数)。
  
  第十四条 企业的技术资格审查,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招标单位向选定的施工单位发送招标文件。同时通知已提出申请但未被录取的施工单位。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发出的截止日期到开标的时间,除紧急情况外,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报送标函的内容:
  
  ⒈标函的综合说明;
  
  ⒉按核实的工程量填写单价、单项造价和工程总包价;
  
  ⒊工程质量达到的等级和保证质量、安全的主要措施;
  
  ⒋计划开、竣工日期;
  
  ⒌施工组织和工程形象进度(完成地下管线、基础、主体、安装等的工期);
  
  ⒍主要工程的施工方法和选用的施工机械。
  
  第十七条 标函要加盖本单位和负责人的印鉴,密封后寄送招标单位。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规定进行投标,不得行贿,不得哄抬标价,不得隐瞒事实真象,不得有损害国家和其他人利益的行为。如有违反,除取消该工程的投标权或承包资格外,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制裁。
  第四章 决标
  
  第十九条 开标应公开举行, 在招标单位、投标单位、 建设银行和建设主管部门参加下,当众启封标函,宣布各单位的标价等主要内容。
  
  第二十条 标函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无效:
  
  ⒈标函未密封;
  
  ⒉标单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或填写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⒊未加盖本单位和负责人的印鉴;
  
  ⒋寄达逾期。
  
  第二十一条 中标单位的基本条件是,必须具备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的能力,采取的施工方法和技术措施能满足工程建设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一般的建筑安装工程,应在开标日期,由招标单位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银行综合分析各标函,决定中标单位。建设规模较大的工程,也可以在开标后另定决标日期,但一般不得超过十天。
  
  第二十三条 参加决标的各方,如发生意见分歧时,由建设主管部门裁决。
  
  第二十四条 开标后,当各标函与标底差距较大时,建设单位可以另行招标,也可同投标单位中的若干个单位协商确定标价。
  
  第二十五条 有些工程技术复杂、工期紧迫,建设单位征得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选择少数有能力承担该项工程的施工单位议标,协商确定工期、造价等问题。
  
  第二十六条 中标单位要在二十天内同招标单位签订合同 。 按照规定或议标确定的原则,把工程造价、建设工期,一次包死,明确规定双方应负的责任和奖罚条款。招标单位应承担落实各项招标条件的责任,施工单位应按标函要求,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合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凡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时,经建设主管部门裁决,其责任属于施工单位的,取消其该工程的承包权;属于建设单位的,须由建设单位赔偿施工单位延期开工损失,其额度由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八条 凡实行招标建设的工程,由于施工单位的责任,拖延建设工期,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按合同规定执行罚则外,同时停止半年以上的投标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国外建筑企业在我国的投标。
  
  第三十条 各省、市、自治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报建设部备案。

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安装工程的管理,充分调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积极性,坚持建设程序,缩短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国家和省、市、自治区批准的建筑安装工程,均可按本办法的规定,通过招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持有营业执照的国营建筑企业和集体所有制施工单位,均可通过投标,承揽工程任务。
  
  第三条 国家的保密工程和特殊工程,不受第二条规定的限制,由主管部门直接向施工单位下达建设任务。
  
  第四条 建筑安装工程的招标和投标,一般按城市或地区进行;国家的重大建设项目和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工程,可以跨地区招标和投标。
  
  第五条 建筑安装工程的招标和投标工作,属于城乡建设系统归口管理的,由各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简称建设主管部门,下同)负责,组织有关方面参加。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实行招标的建筑安装工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⒈建设工程已列入国家或省、市、自治区年度计划;
  
  ⒉有经国家批准的设计单位出的施工图和概算;
  
  ⒊建设用地已经征用,障碍物全部拆迁;现场施工的水、电、路和通讯条件已经落实;
  
  ⒋资金、材料、设备分交计划和协作配套条件均已分别落实,能够保证供应,使拟建工程能在预定的建设工期内,连续施工;
  
  ⒌有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发的建筑许可证。
  
  上述条件由招标单位(即建设单位)负责落实,报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后即可办理招标。
  
  第七条 申请招标批准后, 招标单位负责准备招标文件, 其主要内容是:工程综合说明(工程范围、项目、工期、质量等级、技术要求、现场情况等),施工图及说明,实物工程量清单,材料供应方式,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对工程和材料的特殊要求,解释招标文件和领勘现场的日期等。
  
  第八条 招标方法,可以在报纸或专门的刊物上登广告, 公开招标; 也可以用书面形式,直接通知有承担能力的施工单位参加投标。招标广告和通知的内容是:建设单位名称及联系人,工程项目,建设地点,建筑面积,工程内容,质量要求,建设工期,报名截止日期或发给招标文件日期。
  
  第九条 工程的招标方法、 广告或通知的发布日期, 由招标单位征得建设主管部门同意,由建设主管部门或指定的单位发布。
  
  第十条 工程的标底,由招标单位在发布招标广告前提出,报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银行复核。
  
  第十一条 确定标底时,除工程直接费按定额和当地实际价格计算外,施工管理费、法定利润和技术装备费等,仍按国家和地方现行规定执行。队伍调遣费、运输装卸费、三通一平、各项施工措施费、暂设工程费和预算不可预计费用等,均应根据工程建设需要计入造价,投标单位在报价时可进行合理浮动。
  
  第十二条 标底在开标前要严格保密,如有泄漏,对责任者要严肃处理,直至法律制裁。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三条 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要在招标广告或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申请表,同时提供本单位的下列情况:
  
  ⒈企业的名称、地址、所有制类别;
  
  ⒉营业执照(复制件);
  
  ⒊根据《建筑企业营业管理条例》或其他有关规定审定的技术等级;
  
  ⒋企业简历(成立时间,承担过的主要工程和质量达到的等级,是否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⒌技术力量(工程技术人员的人数, 技术工人的人数和平均等级, 占职工总数的比例);
  
  ⒍现有施工机械装备状况(主要机械的名称、性能和台数)。
  
  第十四条 企业的技术资格审查,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招标单位向选定的施工单位发送招标文件。同时通知已提出申请但未被录取的施工单位。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发出的截止日期到开标的时间,除紧急情况外,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报送标函的内容:
  
  ⒈标函的综合说明;
  
  ⒉按核实的工程量填写单价、单项造价和工程总包价;
  
  ⒊工程质量达到的等级和保证质量、安全的主要措施;
  
  ⒋计划开、竣工日期;
  
  ⒌施工组织和工程形象进度(完成地下管线、基础、主体、安装等的工期);
  
  ⒍主要工程的施工方法和选用的施工机械。
  
  第十七条 标函要加盖本单位和负责人的印鉴,密封后寄送招标单位。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规定进行投标,不得行贿,不得哄抬标价,不得隐瞒事实真象,不得有损害国家和其他人利益的行为。如有违反,除取消该工程的投标权或承包资格外,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