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吉林省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细则》的通知
吉安委办字[2007]23号2007年08月13日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吉林省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安全生产委员会:
  
  结合2007年安全生产各项重点工作和目标任务,省安委会办公室对《2007年吉林省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2007年吉林省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具体考核时间另行通知。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2007年吉林省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细则

  
  根据《吉林省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为检查各市(州)落实2007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情况,省安委会办公室受省政府委托,将于年底组织考核组对各市(州)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实地检查等方式综合进行,并根据本办法评分。各分项指标评分办法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吉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各项事故防范工作。针对本地安全生产形势特点,适时召开由主要领导主持的政府常务会议或分管领导主持的安委会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形成纪要,做到上报下达。该项指标为5分。每次会议没有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参加的,扣2分;缺少纪要、没有上报下达或未督察落实的,扣1.5分。
  
  二、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市(州)政府与县(市、区)政府层层签订责任状,并认真检查落实情况。该项指标为5分。各市(州)政府及县(市、区)政府没有责任制的,扣2分;没有责任追究制度的,扣2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未落实到位的各扣2分。
  
  三、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该项指标为10分。各级政府没有进行专题部署的,扣2分;未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扣2分;未查明辖区内重大事故隐患情况的,扣2 分;未督促隐患单位对已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积极整改的,扣4分。
  
  四、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国家和省的工作部署,在规定时限内达到整治和验收标准,完成年度整治工作计划并通过验收。该项指标为15分。
  
  (一)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该项指标为5分。
  
  1.推广和应用阻隔防爆等先进技术,深化安全标准化工作,1分。
  
  2.开展以查隐患、抓整改、反“三违”为主要内容的整治活动,1分。
  
  3.深入开展液氨、液氯等使用、储存企业的整治工作,并建立液氨、液氯等使用、储存企业数据库,1分。
  
  4.对化工园区和小化工企业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落后工艺企业进行清理整顿。督促周边安全距离不足化工企业搬迁,对不符合规划化工园区进行清理,1分。
  
  5.监督、指导危险化学品单位登记工作。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它危险化学品单位,登记率达到75%以上,1分。
  
  (二)烟花爆竹专项整治,该项指标为5分。
  
  1.开展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和违规使用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1分。
  
  2.全面推进烟花爆竹安全标准化工作。对工房、储存仓库、工艺流程依照《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进行治理,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1分。
  
  3.开展烟花爆竹生产、储存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执法检查,1分。
  
  4.开展行政许可工作“回头看”检查,督导企业深入开展反“三违”和“三超一改”(超范围、超药量、超定员、擅自改变工房用途)活动,1分。
  
  (三)非煤矿山专项整治,该项指标为5分。按《吉林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监管工作指导意见》要求,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办法),并完成全部工作。未制定细则(办法)的,扣5分;制定了细则(办法),但没按内容完成的,扣5分。
  
  五、认真做好伤亡事故调度统计工作。该项指标为10分。评分标准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调度统计规范》和省安全监管局《全省伤亡事故调度统计工作考核办法》执行。
  
  六、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建立完善本市(州)重大危险源管理信息系统。重特大事故隐患做到登记建档及时上报,落实监控和整改责任,督促、协调存在隐患的单位和有关部门做好整改工作。该项指标为5分。
  
  没有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管理信息系统的,扣1.5分,没有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的,扣1分。各市(州)每季度上报《全省重大事故隐患情况调查表》,根据各市(州)调查表及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情况评分,该项指标为2.5分。
  七、建立各级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制,并进行演练。根据演练情况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及时上报重特大事故救援工作总结,建立并完善市(州)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中心。该项指标为2分。没有进行演练,扣2分;没有演练方案和演练总结,各扣1分;没有完善预案并未上报上级政府备案的,扣2分。
  
  八、加强法制建设、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执法行为要做到公正、透明,对违法行为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严肃查处。该项指标为5分。按《吉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暂行办法》确定的标准进行考核后,核定分值。
  
  九、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加强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做好新闻发布和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建立宣传队伍,完善宣传教育网络,扎实有效地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该项指标为5分。未制定“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扣1分;未建立宣传员队伍、没有形成宣传网络,扣1分;未推进安全文化建设(组织“安全生产月”有奖征文、理论研究论文、安全生产文艺演出等),扣1分;未组织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贯工作,扣1分;没有开展新闻发布工作,扣1分。
  
  十、安全生产培训各项基础工作档案齐全。安全生产监察员、特种作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全部持证上岗。该项指标为10分。评分标准按照省安全监管局《吉林省安全培训工作考核细则》执行。
  
  十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到安全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该项指标为5分。危化品建设项目做到“三同时”(2.5分)。新、改、扩建项目未做到“三同时”或2002年11月1日后的建设项目未履行或补办“三同时”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的每个项目扣1分。非煤矿山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做到“三同时”,并按有关规定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审查和验收。该项指标为2.5分,每有一个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扣1分。
  
  十二、安全生产形势平稳,事故死亡人数不突破省下达的控制指标,并有效遏制一次死亡3 人以上较大事故和重大事故,杜绝一次死亡30 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
  
  该项指标为40分(松原市为30分)。
  
  各市州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或发生2次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事故,实行一票否决;各市州非煤企业、煤矿企业、道路交通和消防火灾事故四项控制指标总死亡人数突破省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实行一票否决;各市州四项控制指标中有一项突破省政府下达控制指标的,不能作为2007年全省目标责任制考核的第一档次;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事故,扣10分。
  
  (一)生产事故(20分。松原市10分)
  
  没有煤矿企业的松原市该项指标为10分,其它8个市(州)该项指标为20分。每超过控制指标1人,扣2分。
  
  (二)道路交通事故(10分)
  
  1.全年不发生一次死亡10以上(包括10人)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该项指标为3分。每发生一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交通事故扣3分。
  
  2.全年一次死亡3至9人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起数不超过上年同期。该项指标为2分。每超1%扣1分;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超过3起,扣2分。
  
  3.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下降2%以上。该项指标为5分。下降没有达到2%的,每少下降0.1%,扣0.1分。死亡人数同比上升超过10%的,扣5分。
  
  (三)消防工作(10分)
  
  1.政府责任体系。该项指标为1分。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事厅省安监局制定的吉林省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05]53号)要求,各地政府每季度研究一次消防工作,研究解决本地消防安全重大问题,针对火灾形势和存在的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每少一次扣0.25分。
  
  2.消防经费。该项指标为1分。按照《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消防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财防[2004]300号)和《吉林省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指导性保障标准》(吉财行[2006]151号)的文件要求,各地2007年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基数增长差额的50%,未完成的扣0.5分;完成2007年消防装备配套专项经费,未完成的扣0.5分。
  
  3.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该项指标为2分。完成城市消防栓欠帐数,未完成的扣0.5分;完成市(州)级、县级和中心镇、重点镇、一般建制镇的消防总体规划修改和编制任务,未完成的扣0.5分;完成2007年第三批消防特勤队建设,未完成的扣0.5分;完成消防部队基层中队危旧营房改造项目,未完成的扣0.5分。
  4.消防宣传教育。该项指标为1分。按照《全国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建设标准》建立对外开放基地,未建立的扣0.5分;加大消防宣传力度,在当地媒体至少开设2个消防固定宣传栏目,未完成的扣0.5分。
  
  5.火灾事故指数。该项指标为3分。2007年火灾总起数、损失与2006年相比分别下降10%,不达标的每项扣0.5分;发生一起特大火灾事故扣0.5分;发生一起重大火灾事故扣0.2分;超过火灾死亡控制指标的扣1分。
  
  6.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该项指标为1分。2007年新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要实行本地区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发现应挂牌未挂牌的一处扣0.2分;未整改完毕的一处扣0.2分。
  
  7.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该项指标为1分。加强地方政府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完成省政府规定的2007年地方政府合同制专职消防队员和聘用制文职消防人员征招任务,未完成的扣1分。
  
  十三、以上每一分项扣分,以扣完该项分数为止;各市(州)按完成总分的比率排序。如年底前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新的重大部署,将另行发文纳入考核。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吉林省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安全生产委员会:
  
  结合2007年安全生产各项重点工作和目标任务,省安委会办公室对《2007年吉林省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2007年吉林省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具体考核时间另行通知。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2007年吉林省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细则

  
  根据《吉林省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为检查各市(州)落实2007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情况,省安委会办公室受省政府委托,将于年底组织考核组对各市(州)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实地检查等方式综合进行,并根据本办法评分。各分项指标评分办法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吉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各项事故防范工作。针对本地安全生产形势特点,适时召开由主要领导主持的政府常务会议或分管领导主持的安委会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形成纪要,做到上报下达。该项指标为5分。每次会议没有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参加的,扣2分;缺少纪要、没有上报下达或未督察落实的,扣1.5分。
  
  二、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市(州)政府与县(市、区)政府层层签订责任状,并认真检查落实情况。该项指标为5分。各市(州)政府及县(市、区)政府没有责任制的,扣2分;没有责任追究制度的,扣2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未落实到位的各扣2分。
  
  三、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该项指标为10分。各级政府没有进行专题部署的,扣2分;未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扣2分;未查明辖区内重大事故隐患情况的,扣2 分;未督促隐患单位对已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积极整改的,扣4分。
  
  四、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国家和省的工作部署,在规定时限内达到整治和验收标准,完成年度整治工作计划并通过验收。该项指标为15分。
  
  (一)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该项指标为5分。
  
  1.推广和应用阻隔防爆等先进技术,深化安全标准化工作,1分。
  
  2.开展以查隐患、抓整改、反“三违”为主要内容的整治活动,1分。
  
  3.深入开展液氨、液氯等使用、储存企业的整治工作,并建立液氨、液氯等使用、储存企业数据库,1分。
  
  4.对化工园区和小化工企业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落后工艺企业进行清理整顿。督促周边安全距离不足化工企业搬迁,对不符合规划化工园区进行清理,1分。
  
  5.监督、指导危险化学品单位登记工作。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它危险化学品单位,登记率达到75%以上,1分。
  
  (二)烟花爆竹专项整治,该项指标为5分。
  
  1.开展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和违规使用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1分。
  
  2.全面推进烟花爆竹安全标准化工作。对工房、储存仓库、工艺流程依照《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进行治理,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1分。
  
  3.开展烟花爆竹生产、储存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执法检查,1分。
  
  4.开展行政许可工作“回头看”检查,督导企业深入开展反“三违”和“三超一改”(超范围、超药量、超定员、擅自改变工房用途)活动,1分。
  
  (三)非煤矿山专项整治,该项指标为5分。按《吉林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监管工作指导意见》要求,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办法),并完成全部工作。未制定细则(办法)的,扣5分;制定了细则(办法),但没按内容完成的,扣5分。
  
  五、认真做好伤亡事故调度统计工作。该项指标为10分。评分标准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调度统计规范》和省安全监管局《全省伤亡事故调度统计工作考核办法》执行。
  
  六、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建立完善本市(州)重大危险源管理信息系统。重特大事故隐患做到登记建档及时上报,落实监控和整改责任,督促、协调存在隐患的单位和有关部门做好整改工作。该项指标为5分。
  
  没有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管理信息系统的,扣1.5分,没有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的,扣1分。各市(州)每季度上报《全省重大事故隐患情况调查表》,根据各市(州)调查表及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情况评分,该项指标为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