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同意中德经贸职业学院(筹)成立登记的批复
闽民管[2008]156号2008年04月28日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同意中德经贸职业学院(筹)成立登记的批复


  施乃康:
  
  你送来的关于申请中德经贸职业学院(筹)登记的有关材料收悉。此前,福建省教育厅已回复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筹建中德经贸职业学院的函》(闽教发〔2008〕33号),并另文函告我厅。为便于中德经贸职业学院(筹)开展筹设期内的工作,经研究同意予以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中德经贸职业学院(筹)业务主管单位为福建省教育厅。
  
  中德经贸职业学院(筹)登记证有效期三年。在有效期内的各项活动应严格按照福建省教育厅闽教发〔2008〕3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