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当前生产生活突出困难的通知
韶府[2006]69号2006年09月1日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当前生产生活突出困难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对救灾复产重建家园的工作部署以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省委书记张德江和省长黄华华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帮助我市灾区受灾群众解决当前生产生活的突出困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帮助灾区严重受灾家庭子女解决学习生活困难
  
  在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妥善解决我省灾区严重受灾家庭子女尤其是今年大学新生上学困难的紧急通知》(粤府函[2006]192号)和市政府《关于切实解决我市严重受灾家庭子女入学问题的通知》(韶府办[2006]185号)等有关政策的基础上,市政府决定对灾区房屋全倒户、绝收户(主要指因耕地受到严重破坏,短期内无法复耕,农作物无法变现等,导致主要收入来源基本丧失的农村家庭)、重大伤亡户(主要指因灾伤亡1人以上、永久或较长时期丧失劳动力的农村家庭)等严重受灾家庭就读小学、初中的子女再实行以下政策:
  
  (一)在实行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的基础上,免收2006年秋季一个学期的书费。所需补助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分级办学的原则,由县(市、区)财政分担,部分市级财政帮助解决50%。
  
  (二)寄宿学校的,免收2006年秋季一个学期的住宿费。所减免的费用主要由学生所在学校自行消化解决。
  
  (三)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补助2006年秋季一个学期的伙食费,所需经费由市、县(市、区)财政按5:5的比例分担。
  
  二、帮助灾区受灾群众解决今年11月至2007年1月的口粮和过冬御寒物资
  
  (一)要在目前已落实安排1.35万吨粮食,解决了灾区灾民今年8月-10月口粮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实缺粮灾民,加强社会捐赠粮食的管理和统计工作。对确需粮食救济的灾民,每人再发放2006年11月至2007年1月的口粮100斤。
  
  (二)在目前已采购、储备冬衣和棉被等御寒物资的基础上,通过省民政厅支持、市本级财政拨款、各县(市、区)财政自筹部分资金和发动社会捐赠御寒衣物等办法解决灾民御寒物资,并在寒冬来临前发放到灾民手中,确保灾民有衣穿、不受冻。
  
  三、帮助灾区受灾群众解决基本医疗问题
  
  (一)利用省、市下拨的救灾专项资金,帮助13个重灾镇卫生院维修水毁的设备,恢复其基本医疗服务功能。
  
  (二)利用省财政从2007年起对欠发达地区每个行政村每年1万元的专项资金,补助村医,做到小病不出村。
  
  (三)灾区全倒户在2006年12月31日前,小病凭民政部门发放的领粮卡到当地医疗机构就医,免费领用常用药品。大病费用可申请农村合作医疗救助资金和发动社会救助等办法解决。
  
  (四)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灾区全倒户、绝收户、重大伤亡户,免收续交的2007年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纳资金部分,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按5:5的比例分担。
  
  四、帮助灾区受灾群众提高就业能力
  
  (一)做好省下达的2006年智力扶贫1500名技校生入读技校的各项工作。
  
  (二)组织我市重灾区重灾户劳动力开展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工作,并在原来的基础上再增加2000个培训指标。
  
  (三)按“百万工程”的要求,对要求参加短期培训的35岁以下重灾户农村青壮年进行培训。
  
  (四)在目前已组织2场面向灾区的专场招聘会的基础上,到2006年9月底止再组织4场面向灾区的专场招聘会。
  
  五、帮助灾区全倒户在2007年元旦前搬进新居
  
  (一)抓好农村居民全倒户住房重建。农村全倒户建房补助标准在省补助5000元基础上,市补3000元、县(市、区)补2000元。规范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拨付准确、及时。灾区每户重建房屋面积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标准执行,重建房屋宅基地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减免建设过程中的相关税费:免收土地登记费、土地测绘费、土地证书工本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凡灾民建房用地审批涉及到的收费项目,在不违背土地管理政策的条件下做到能减则减,能免则免,尽量做到少收费、零收费。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在规划、指标、地类等方面保证宅基地需要,做到即报、即办、即用。
  
  (二)城镇居民全倒户重建安置采取以下办法:一是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生活保障标准,人均居住面积低于8平方米且持有居民常住户口的,参照《韶关市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韶府[2002]169号),入住廉租住房。廉租住房的建设由政府划拨土地,按照每套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建设。二是按照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要求,建设面积在60-8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对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土地划拨、税费减免、成本及利润控制等政策并落实到位,做到零收费。使房屋出售价格与当地中低收入家庭相适应,确保全倒户居民以成本价购房。三是政府按评估价(经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评估)收购全倒户土地使用权,通过挂牌拍卖,由竞得者按照一定比例面积与全倒户置换,或者从已建商品房中进行置换。
  (三)对租用市直管公房的严重受灾户给予减免一个月(2006年7月)租金的优惠政策,其中住宅租金全免,非住宅减半,帮助租户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和经营活动。
  
  (四)对需要鉴定的危险房屋,按照建设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建标[1999]277号)的要求,选择有资质的危房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并免收鉴定费。
  
  (五)各设计单位免费为重建家园全倒户设计施工图纸。施工单位按成本价计收工程款。市、县(市、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重建房屋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做到房屋建设一栋、验收一栋、合格一栋,并免收质量监督费。
  
  (六)全倒户房屋建设免收墙改基金和散装水泥基金,可以使用红砖、袋装水泥,允许现场搅拌。
  
  (七)加强对与灾区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价格,特别是建筑原材料价格的重点检查和监控,严厉打击市场垄断、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对红砖、沙石等建筑材料的销售价格最高控制在经营成本顺价加价30%以内。一旦发现违反《价格法》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曝光和严肃处理。
  
  (八)开展“一帮一”结对帮扶活动。在受灾县(市、区)及乡镇机关挑选部分副科级以上干部与灾区的特困群众结对帮扶,帮助指导灾区特困户开展救灾复产重建家园工作。
  
  六、帮助灾区受灾群众和企业发展生产
  
  (一)对损毁严重但整治条件较好的农田,加大整治力度,力争在2006年9月底前完成整治任务,确保冬种复产;对损毁特别严重,不能一步整治到位的农田,先整治为旱地复耕,待条件成熟后再整治为水田,力争在2006年底前完成整治任务,确保2007年春耕复产。
  
  (二)在乐昌市、乳源县、曲江区、武江区、浈江区5个重灾区扶持部分具备生产条件的全倒户、绝收户和特困户发展生产。政府给予每户一定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补贴,开展“四个二”活动,即种2亩菜(含复种)、养2头猪、养20只家禽(鸡、鸭、鹅)、户增2000元。
  
  (三)从价格调节基金财政专户中划拨专款给市辖三区,用作10000亩菜地复产和购买鱼苗、生猪种苗等生产性资金。
  
  (四)认真组织开展冬种生产,创新工作形式和方法,动员企业、公司、大户参与冬种,鼓励扶持流通公司推动冬种。
  
  (五)对16个受灾镇的通村公路硬底化每公里补助15万元,市财政按每公里补助1万元的标准优先安排灾区补助。对乡村道路的水毁中小桥梁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补助。加紧对乐昌重灾区6个水毁渡口的建设,以方便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
  
  (六)各级工商部门对严重受灾的个体工商户免收2006年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1-3个月;对一般受灾的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2006年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1-3个月。由受灾个体户向辖区工商所提出书面申请,辖区工商所对申请进行初审后,报县(市、区)工商局审核,再报市工商局审批,最后报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
  
  (七)对受灾个体工商户办理登记注册方面的相关业务,给予“申请优先、审批优先、受理优先”的一站式服务。
  
  (八)鼓励社会各界人士资助灾区特困群众。对需纳税的捐赠方,通过政府指定向洪灾捐赠管理机构的捐赠支出,可凭捐赠票据,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捐赠在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部分,个人捐赠未超过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给予在税前扣除。
  
  (九)对受洪灾影响造成重大损失、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其所得在扣除保险赔偿部分之后,视其受灾程度,酌情对当期或在受灾后半年或一年内,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
  
  (十)对受洪灾影响、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批,给予减征或免征本年度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已征的不退)。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在3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级税务机关批准,税额在10万元的由市级税务机关批准,税额超过1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税局批准。
  
  (十一)对受洪灾影响、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定期定额纳税户,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受灾情况,对第3季度的定额进行调整。
  
  (十二)对受洪灾影响、纳税人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报市地税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缓缴期间免予加收滞纳金。
  
  (十三)对受洪灾影响、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确有困难的,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市、区)以上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缓缴期间免予加收滞纳金。
  
  (十四)对受灾地区的纳税人今年内新办的税务登记证或换证免收工本费。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一日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当前生产生活突出困难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对救灾复产重建家园的工作部署以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省委书记张德江和省长黄华华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帮助我市灾区受灾群众解决当前生产生活的突出困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帮助灾区严重受灾家庭子女解决学习生活困难
  
  在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妥善解决我省灾区严重受灾家庭子女尤其是今年大学新生上学困难的紧急通知》(粤府函[2006]192号)和市政府《关于切实解决我市严重受灾家庭子女入学问题的通知》(韶府办[2006]185号)等有关政策的基础上,市政府决定对灾区房屋全倒户、绝收户(主要指因耕地受到严重破坏,短期内无法复耕,农作物无法变现等,导致主要收入来源基本丧失的农村家庭)、重大伤亡户(主要指因灾伤亡1人以上、永久或较长时期丧失劳动力的农村家庭)等严重受灾家庭就读小学、初中的子女再实行以下政策:
  
  (一)在实行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的基础上,免收2006年秋季一个学期的书费。所需补助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分级办学的原则,由县(市、区)财政分担,部分市级财政帮助解决50%。
  
  (二)寄宿学校的,免收2006年秋季一个学期的住宿费。所减免的费用主要由学生所在学校自行消化解决。
  
  (三)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补助2006年秋季一个学期的伙食费,所需经费由市、县(市、区)财政按5:5的比例分担。
  
  二、帮助灾区受灾群众解决今年11月至2007年1月的口粮和过冬御寒物资
  
  (一)要在目前已落实安排1.35万吨粮食,解决了灾区灾民今年8月-10月口粮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实缺粮灾民,加强社会捐赠粮食的管理和统计工作。对确需粮食救济的灾民,每人再发放2006年11月至2007年1月的口粮100斤。
  
  (二)在目前已采购、储备冬衣和棉被等御寒物资的基础上,通过省民政厅支持、市本级财政拨款、各县(市、区)财政自筹部分资金和发动社会捐赠御寒衣物等办法解决灾民御寒物资,并在寒冬来临前发放到灾民手中,确保灾民有衣穿、不受冻。
  
  三、帮助灾区受灾群众解决基本医疗问题
  
  (一)利用省、市下拨的救灾专项资金,帮助13个重灾镇卫生院维修水毁的设备,恢复其基本医疗服务功能。
  
  (二)利用省财政从2007年起对欠发达地区每个行政村每年1万元的专项资金,补助村医,做到小病不出村。
  
  (三)灾区全倒户在2006年12月31日前,小病凭民政部门发放的领粮卡到当地医疗机构就医,免费领用常用药品。大病费用可申请农村合作医疗救助资金和发动社会救助等办法解决。
  
  (四)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灾区全倒户、绝收户、重大伤亡户,免收续交的2007年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纳资金部分,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按5:5的比例分担。
  
  四、帮助灾区受灾群众提高就业能力
  
  (一)做好省下达的2006年智力扶贫1500名技校生入读技校的各项工作。
  
  (二)组织我市重灾区重灾户劳动力开展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工作,并在原来的基础上再增加2000个培训指标。
  
  (三)按“百万工程”的要求,对要求参加短期培训的35岁以下重灾户农村青壮年进行培训。
  
  (四)在目前已组织2场面向灾区的专场招聘会的基础上,到2006年9月底止再组织4场面向灾区的专场招聘会。
  
  五、帮助灾区全倒户在2007年元旦前搬进新居
  
  (一)抓好农村居民全倒户住房重建。农村全倒户建房补助标准在省补助5000元基础上,市补3000元、县(市、区)补2000元。规范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拨付准确、及时。灾区每户重建房屋面积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标准执行,重建房屋宅基地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减免建设过程中的相关税费:免收土地登记费、土地测绘费、土地证书工本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凡灾民建房用地审批涉及到的收费项目,在不违背土地管理政策的条件下做到能减则减,能免则免,尽量做到少收费、零收费。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在规划、指标、地类等方面保证宅基地需要,做到即报、即办、即用。
  
  (二)城镇居民全倒户重建安置采取以下办法:一是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生活保障标准,人均居住面积低于8平方米且持有居民常住户口的,参照《韶关市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韶府[2002]169号),入住廉租住房。廉租住房的建设由政府划拨土地,按照每套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建设。二是按照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要求,建设面积在60-8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对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土地划拨、税费减免、成本及利润控制等政策并落实到位,做到零收费。使房屋出售价格与当地中低收入家庭相适应,确保全倒户居民以成本价购房。三是政府按评估价(经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评估)收购全倒户土地使用权,通过挂牌拍卖,由竞得者按照一定比例面积与全倒户置换,或者从已建商品房中进行置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