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中心城区违法接建二层的通告
赤政字[2007]129号2007年07月5日赤峰市人民政府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中心城区违法接建二层的通告


  
为了维护中心城区建设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中心城区违法接建二层(含二层)以上建设行为进行清理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不得擅自接建二层以上建筑,需要接建的,必须依法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批准后,方可施工。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规划局批准,违法接建二层以上建筑的,由规划监察部门依法进行查处,责令其拆除,对拒不执行的依法强行拆除。
  
  三、房产部门对城市规划区内未经规划部门审批接建二层以上的建筑,不予进行产权登记,违者追究其单位和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四、拆迁部门和开发建设单位,必须认真执行拆迁政策,不得对违法建设给予补偿或对无证房屋提高补偿标准。
  
  五、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正在违法接建二层以上建筑的,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立即拆除。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者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赤峰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