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民办职业介绍行为规范》的通知
杭劳社就[2007]116号2007年07月2日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民办职业介绍行为规范》的通知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民办职业介绍行为规范》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日

  
  
杭州市民办职业介绍行为规范

  
  为规范民办职业介绍行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进一步做好外来务工人员的就业工作,根据劳动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和《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下列规范。
  
  一、民办职业介绍管理
  
  1、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前,应当取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职业介绍核准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并办理税务登记。
  
  2、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应与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签订《民办职业介绍所进场设摊从事职业介绍活动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并遵守市场内各项规章制度。
  
  3、从事职业介绍的工作人员应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的工作人员,就业服务管理部门可建议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予以更换。
  
  4、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在服务场地内悬挂有效职业介绍核准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照,公布收(退)费标准。
  
  5、民办职业介绍机构采集的招聘信息应经用人单位委托,并核对相应的招聘岗位和需求人数,保证信息真实、有效,维护求职者合法权益。
  
  6、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应按规定在计算机中录入招聘信息,并在本职业介绍所内发布。
  
  7、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在采集招聘信息时,除查验用人单位的招聘简章和经办人身份证外,还须查验下列证件:
  
  (1)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单位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单位介绍信;
  
  (2)本市企业法人招聘: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单位介绍信;
  
  (3)在杭分支机构招聘: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分支机构代码证、单位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
  
  (4)本市个体工商户招聘:营业执照副本;
  
  (5)外地企(事)业单位招聘: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介绍信、当地县(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赴外地招聘介绍信。
  
  (6)社会团体或其它经济组织招聘:相关证照和单位介绍信。
  
  8、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在接受求职人员登记时,须查验求职人员身份证及相关证明,并将求职人员填写的求职登记表内容准确录入职业介绍软件。
  
  9、民办职业介绍机构进行职业介绍时,应详细介绍用人单位的用工要求,对初步符合招聘条件的求职人员,应出具职业介绍推荐信,并加盖本机构印章。
  
  10、民办职业介绍机构负有对用人单位的商业机密和求职人员的隐私进行保密的义务。
  
  11、按照劳动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和《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不得发生下列行为:
  
  (1)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2)提供虚假的职业介绍信息;
  
  (3)违法为未满十六周岁的人员介绍职业;
  
  (4)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
  
  (5)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人员提供职业介绍服务;
  
  (6)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它违法行为;
  
  (7)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它行为。
  
  12、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应依法与所属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
  
  二、严格执行收(退)费规定
  
  13、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在进行职业介绍时,可向求职者收取求职登记费和职业介绍推荐费,收费标准按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1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应退还求职登记费和职业介绍推荐费:
  
  (1)介绍信上的信息与实际不相符合;
  
  (2)用人单位因满员而不予招用;
  
  (3)有违法违规行为,经就业服务管理部门认定应退还求职登记费和职业介绍推荐费的。
  
  1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应退还职业介绍推荐费:
  
  (1)求职人员技能水平不符合用人单位岗位要求;
  
  (2)面试不合格者;
  
  (3)介绍信开出的条件与实际均相符,但求职人员本人不愿从事;
  
  (4)有违法违规行为,经就业服务管理部门认定应退还职业介绍推荐费的。
  
  1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可不予退费:
  
  (1)用人单位已录用的;
  
  (2)求职人员弄虚作假的;
  
  (3)介绍信、收费收据遗失的;
  
  (4)介绍信超过有效期的。
  
  三、附则
  
  17、民办职业介绍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相应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相关部门处理。
  
  给求职者或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8、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范围内的民办职业介绍适用本规范。
  
  19、本《规范》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