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经委系统区级办公平台网络管理暂行办法
武经[2006]49号2006年08月7日武汉市经济信息与监测处

武汉市经委系统区级办公平台网络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武汉市区级办公系统网络管理,保证办公网络安全、可靠、高效地运行,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机构和管理职能
  
  第一条 区级办公系统是联系武汉市各区经(贸)委渠道,是利用信息资源履行职责、提高经委系统办公水平的重要手段。所有工作人员均应自觉遵守本规则,爱护网络设备,正确使用计算机及其信息资源。
  
  第二条 经委机关办公网络的建设遵循统筹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监管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集中管理、分散维护和各负其责的运行维护模式。凡为经委办公网络提供或接受网络服务的单位均应服从武汉市经委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的管理,各自负责维护本区网络所提供的设备和线路。
  
  第三条 经济信息与监测处是经委网络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区级办公网络的整体规划和实施;
  
  (二)负责制订区级办公网络的考核办法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指导各区的网络建设与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各区的网络安全管理状况进行检查;
  
  第四条 各区经委的主要职责
  
  (一)指定专门的地点安装网络接入设备;
  
  (二)指派专人负责本单位联网设备和系统的管理维护工作。
  
  (三)各区根据本管理办法制订各区实施细则。
  
  第二章 信息资源的管理
  
  第五条 各区有在计算机办公平台发布相关信息的责任和义务。要在计算机办公平台上建立各区的基础资料、工作动态和综合信息库,并根据工作需要建立自己的数据库和报表系统。各区必须及时向办公平台提供、更新下列数据和信息(涉密信息除外):
  
  1、处区工作动态;
  
  2、各区、各部门基础资料;
  
  3、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4、与区职能相关的政策法规;
  
  5、各区职能所涉及的工作完成情况及报表;
  
  6、各区职能所涉及的国际国内动态;
  
  7、各区街、乡、镇的基本情况(企业数、从业人数、销售收入、利税等情况);各区重点企业(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情况。
  
  第六条 各区的系统管理员要定期检查更新本区的网上信息,并督促本区其他人员积极发布和更新信息。要定期备份本区的网上数据以防计算机出现意外导致数据和信息丢失;要做好备份资料的登记建档工作,并定期进行检查和充实更新。
  
  第三章 网络运行维护
  
  第七条 根据武汉市电子政务网络建设原则,各区政务网络已延伸到各区,各区可依托区电子政务网络接入市经委区级办公系统,也可利用其他互联网接入方式实现与市各对口部门的信息交换,但必须保证各区与区政务网络的连接。
  
  第八条 各区发现办公网络状况异常时,首先应对本单位的网络设备和系统进行检查;如果不能消除网络故障,应及时向经委信息处报告。
  
  第九条 各区内部局域网及计算机相关设备的维护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第十条 各区在办公平台上新增或变更业务系统时,必须向委信息处提出书面申请。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市经委区级办公系统为非涉密网。各联网单位不得将涉密计算机、设备和网络接入本网络,不准在网上传输和存放涉密信息。
  
  第十二条 各区要建立严格的网络管理制度,要定期对本区网络的设备状况、网络设置和系统进行检查,以确保经委办公网络的安全、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 各区的计算机必须安装防病毒软件并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 各区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办公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利用办公网络复制、制造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治安及其他不良的信息;发现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应及时向有关单位报告。
  
  第十五条 各区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办公网络玩网络游戏、禁止使用BT类严重占用网络带宽的下载程序。
  
  第十六条 建立办公网络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各区发现网络安全事件,应在第一时间向市经委信息处报告。
  
  第十七条 各区办公网络遭受病毒、黑客等非法手段攻击时,各区需与市经委信息积极配合,共同排除网络故障。
  
  第十八条 网络基础设施的安全由各区负责。各办公系统的安全由信息处负责。
  
  第十九条 所有的工作人员有义务保护网络信息资源的安全和秘密,防止信息资源被非法删改。非机关人员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调阅计算机办公平台的有关信息。机关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严禁将自己的口令密码透漏给非机关工作人员。办公系统密码请经常修改,禁止使用默认密码。
  
  第二十条 各区提供上网的信息,要先进行是否涉密的自我审查,涉密的文件不得上网,有限制的内容应在发布信息时设定好读者限制,只供相关人员阅览使用。
  第二十一条 公文网上传递
  
  对于不涉密的上级来文实行网上传递的方式。
  
  各区经委制发的文件,应在网上实现审核审批过程。
  
  第五章 信息管理工作的检查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经济信息与监测处要对各区的信息管理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年终要进行总结评比。检查评比的内容包括:各区在网上发布信息的数量和质量(点击率和被采用率)、网络设备维护的完好率,以及是否违反本规则的有关规定等。检查评比的结果在网上进行公告。
  
  第二十三条 凡遵守本规则,信息管理工作做得好的部门和个人,可获得奖励。奖励的种类分为通报表扬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本规则的规定,造成贻误工作、损坏运行线路等不良后果的单位,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性质严重和影响恶劣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经济信息与监测处负责解释。

武汉市经委系统区级办公平台网络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武汉市区级办公系统网络管理,保证办公网络安全、可靠、高效地运行,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机构和管理职能
  
  第一条 区级办公系统是联系武汉市各区经(贸)委渠道,是利用信息资源履行职责、提高经委系统办公水平的重要手段。所有工作人员均应自觉遵守本规则,爱护网络设备,正确使用计算机及其信息资源。
  
  第二条 经委机关办公网络的建设遵循统筹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监管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集中管理、分散维护和各负其责的运行维护模式。凡为经委办公网络提供或接受网络服务的单位均应服从武汉市经委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的管理,各自负责维护本区网络所提供的设备和线路。
  
  第三条 经济信息与监测处是经委网络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区级办公网络的整体规划和实施;
  
  (二)负责制订区级办公网络的考核办法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指导各区的网络建设与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各区的网络安全管理状况进行检查;
  
  第四条 各区经委的主要职责
  
  (一)指定专门的地点安装网络接入设备;
  
  (二)指派专人负责本单位联网设备和系统的管理维护工作。
  
  (三)各区根据本管理办法制订各区实施细则。
  
  第二章 信息资源的管理
  
  第五条 各区有在计算机办公平台发布相关信息的责任和义务。要在计算机办公平台上建立各区的基础资料、工作动态和综合信息库,并根据工作需要建立自己的数据库和报表系统。各区必须及时向办公平台提供、更新下列数据和信息(涉密信息除外):
  
  1、处区工作动态;
  
  2、各区、各部门基础资料;
  
  3、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4、与区职能相关的政策法规;
  
  5、各区职能所涉及的工作完成情况及报表;
  
  6、各区职能所涉及的国际国内动态;
  
  7、各区街、乡、镇的基本情况(企业数、从业人数、销售收入、利税等情况);各区重点企业(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情况。
  
  第六条 各区的系统管理员要定期检查更新本区的网上信息,并督促本区其他人员积极发布和更新信息。要定期备份本区的网上数据以防计算机出现意外导致数据和信息丢失;要做好备份资料的登记建档工作,并定期进行检查和充实更新。
  
  第三章 网络运行维护
  
  第七条 根据武汉市电子政务网络建设原则,各区政务网络已延伸到各区,各区可依托区电子政务网络接入市经委区级办公系统,也可利用其他互联网接入方式实现与市各对口部门的信息交换,但必须保证各区与区政务网络的连接。
  
  第八条 各区发现办公网络状况异常时,首先应对本单位的网络设备和系统进行检查;如果不能消除网络故障,应及时向经委信息处报告。
  
  第九条 各区内部局域网及计算机相关设备的维护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第十条 各区在办公平台上新增或变更业务系统时,必须向委信息处提出书面申请。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市经委区级办公系统为非涉密网。各联网单位不得将涉密计算机、设备和网络接入本网络,不准在网上传输和存放涉密信息。
  
  第十二条 各区要建立严格的网络管理制度,要定期对本区网络的设备状况、网络设置和系统进行检查,以确保经委办公网络的安全、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 各区的计算机必须安装防病毒软件并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 各区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办公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利用办公网络复制、制造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治安及其他不良的信息;发现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应及时向有关单位报告。
  
  第十五条 各区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办公网络玩网络游戏、禁止使用BT类严重占用网络带宽的下载程序。
  
  第十六条 建立办公网络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各区发现网络安全事件,应在第一时间向市经委信息处报告。
  
  第十七条 各区办公网络遭受病毒、黑客等非法手段攻击时,各区需与市经委信息积极配合,共同排除网络故障。
  
  第十八条 网络基础设施的安全由各区负责。各办公系统的安全由信息处负责。
  
  第十九条 所有的工作人员有义务保护网络信息资源的安全和秘密,防止信息资源被非法删改。非机关人员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调阅计算机办公平台的有关信息。机关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严禁将自己的口令密码透漏给非机关工作人员。办公系统密码请经常修改,禁止使用默认密码。
  
  第二十条 各区提供上网的信息,要先进行是否涉密的自我审查,涉密的文件不得上网,有限制的内容应在发布信息时设定好读者限制,只供相关人员阅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