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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建设局(城管局、规划局、房产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 中国人居环境奖是对一个城市改善人民环境总体成就的综合评价,是国家城市各类评比中的重要奖项。有效组织创建中国人居环境奖活动,对提升城市品味、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增强城市的综合竞争力意义重大。经省政府同意,根据建设部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现将重新修订的《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原省建设厅印发的《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黑建城[2003]7号)文件同时废止。 重新修订的《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请到省建设网(WWW.HLJJS.GOV.CN)“文件公示”栏目中下载。 特此通知。 附件:《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 二OO六年六月十四日 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 一、奖项的设立 为在我省城市化发展和生态示范省建设过程中充分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表彰在改善城镇人居环境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城市(县)、项目和个人,省建设厅决定设立“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含“黑龙江省人居环境范例奖”)。 “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综合反映城市(县)在改善人居环境方面的总体成就:“黑龙江省人居环境范例奖”是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的单项奖,反映获奖者在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工作中某些方面取得的成就。 二、评选对象 “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的评选对象是城市(县)政府。 “黑龙江省人居环境范例奖”的评选对象是城市(县)政府或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项目、个人。 三、申报条件 (一)城市(县)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部门 积极制定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方面的政策、法规,并取得实施效果;组织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的重大项目的规划和实施;重视对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建设的投入;有效领导和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工作;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建筑节能检查中没有被通报批评;不存在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以及因拆迁引起大量群众上访事件等问题。 (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为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做出突出贡献;积极从事和广泛参与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工作。有效动员和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工作。 (三)项目 能够体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有效利用资源;在改善人居环境方面成效显著,并具有推广价值的住区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和环境设施建设、城市污染治理等项目;不存在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以及因拆迁引起大量群众上访事件等问题。 (四)个人 热心从事改善人居环境的社会公益事业,在改善人居环境领域积极进行宣传、科研和科普教育工作,或有重要理论和科研成果,贡献突出、成效显著。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方式 采取自愿申报和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自愿申报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逐级上报。“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需要可以直接推荐备选项目。 (二)申报管理和管理机构 各地、市(含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含所辖县、县级市、城区)的申报组织和推荐工作;省建设厅负责全省申报受理工作,具体日常工作由“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城建处。 (三)申报材料 1.申报表; 2.文字材料,包括3000字的申报内容介绍; 3.照片或图片资料; 4.长度不超过10分钟的音像资料。 (四)报送程序 1.申报单位向所在地、市(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主管部门申报,提交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 2.地、市(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经审核后,提出推荐报告,报送“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申报表以书面的形式,文字材料须附软盘,图片资料和音像资料分别以光盘形式上报,一式三份。 (五)申报时间 每年的10月31日为“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受申报材料的截止日期。 五、评选程序 1.根据每年申报项目情况组成专家评审组; |
| 2.“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的申报项目进行资格预审; 3.“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申报单位、项目进行现场考察; 4.专家评审组根据《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评选参考指标体系》、《黑龙江省人居环境范例奖评选主题及内容》,对“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预审合格的评选对象进行正式评选; 5.专家评审组的评选结果,经“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分别授予“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或“黑龙江省人居环境范例奖”并予以公布表彰; 6.“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已授予的“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或“黑龙江省人居环境范例奖”中,提出推荐申报“中国人居环境奖”和“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的名单,报经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报送建设部。 六、有关事宜 省建设厅对已授予的“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和“黑龙江省人居环境范例奖”进行动态监督。凡出现重大变故,复查不合格的,省建设厅将取消已授予的奖项称号。 附件:1.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参考指标体系 2.黑龙江省人居环境范例奖评选主题及内容 3.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1: 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参考指标体系 一、定量指标 1.城市人均住宅建筑面积:≥23㎡ 2.城市规划建成区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10000人 3.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每户人均住宅建筑面积:≥6㎡ 4.城市燃气普及率:≥92% 5.集中供热普及率:≥65% 6.城市供水普及率:≥98% 7.城市污水处理率: ≥45% 8.城市污水处理再生利用率:≥20% 9.城市人均拥有道路面积:≥10㎡ 10.以步行、自行车和乘坐公共汽车出行的居民比率≥50% 11.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5% 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30% 12.城市规划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8㎡ 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4㎡ 13.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65% 14.城市规划建城区内符合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面积比例:≥28% 二、定性指标 1.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已依法编制、审批并公布,各层次城市规划的编制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相关规范要求; 2.基本建立城乡统筹的规划建设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3.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实施统一管理,严格执行“一书两证”制度。对违反《城市规划法》的各类案件及时查处; 4.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度合理,市政公用设施日趋完善; 5.建立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及应急系统,保证城市用水有效供给,水质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厂负荷率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6.建立城市燃气安全保障及应急系统,保障安全供气; 7.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有完善的城市路网结构,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功能完善、状况良好; 8.积极推广城市绿色照明; 9.建设(城建)档案收集齐全完整,管理科学规范; 10.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交易规则健全,增量、存量、租赁市场体系健全,住宅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 11.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1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近两年未发生拆迁恶性事件; 13.新建住宅小区全部实行物业管理,旧住宅小区经过整治后实施了物业管理; 14.已编制完成城市空气污染的控制性规划,建立空气质量日报制度,城市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采取有效措施,治理城市噪声污染; 15.控制城市污水排放量,实行达标排放,规划区内的河、湖、渠已全面整治改造,水体环境质量达到相关标准; 16.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基本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实施污水处理收费和垃圾处理收费政策,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 17.重视生物多样性保护,恢复城市自然生态环境的措施切实可行; 18.建立保护监管机制,各类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完好; 19.城市规划、建设、监管法规、制度健全,体系完善; 20.市民参与城市规划、发展的重大决策,社区内生活、文化、卫生、教育等各类设施配套齐全,社区治安综合治理情况良好,社区公益性活动开展较好; 21.综合防灾管理机制健全,城市防灾减灾工作成效显著; 22.符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村镇建设规划管理体制机制完善,村庄整治富有成效,农民的居住条件良好; 23.基本完成“城中村”改造,城乡结合部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整体状况良好,已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统一管理; |
| 24.建立建筑节能监管体系,新建建筑全面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有实质性进展,建立建筑能耗统计报告、公告制度; 25.积极开展改善人居环境的宣传教育和科技创新工作。 三、相关条件 1.已被命名为“节水型城市”; 2.已获得“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称号; 3.已获得“国家园林城市”称号。 附件2: 黑龙江省人居环境范例奖评选主题及内容 主题1:居民住房状况的改善 建立了完善的住房供应体系; 停止了住房实物分配,全面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有效启动了廉租住房; 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房地产市场活跃、交易规则健全,增量、存量、租赁市场体系健全,住宅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 住房二级市场和租赁市场得到有效启动; 商品房空置量处于合理的区间; 住宅建设广泛采用无障碍节能设计,注重养老设施建设,有效改善残疾人、老年人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 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管理科学规范; 房地产交易、产权登记程序合理、服务规范; 市场规则比较健全。 主题2:住宅科技研究及成果转化 编制完成住宅产业发展规划,积极引进和开发关键技术,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的发展; 积极推行康居示范工程,引导住宅规划设计质量的提高和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 推广应用先进的结构建造技术,增进居住功能; 积极推广应用新材料、新产品、新设备,促进住宅整体技术的进步; 注重住宅基础技术和关键技术的研究和技术突破; 在住宅技术集成、技术整合方面成绩突出; 在推进住宅标准化工作、实施工业化成套技术方面有杰出贡献; 在住宅部品生产、运行和流通体制方面,努力实现通用化、系列化、标准化,改善产品质量。 主题3:社区公共管理与服务 新建住宅小区全部实行了物业管理,绝大多数的旧住宅小区经过整治后实施了物业管理; 社区内生活、文化、卫生、教育等各类设施配套齐全,经常性群众文体活动丰富多彩、健康有益; 社区居民团结互助、文明居住,重视开展社区的公益活动; 社区社会稳定,治安情况良好,各类矛盾得到有效的协调和化解; 重视失业或下岗人员的就业安排,社区里没有工作能力的老弱病残人员及其子女得到有效的接济; 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妇女参与社区的公共服务及管理的程度较高; 社区有居民参与公共决策的正式程序,并得到认真实施; 重视社区之间的协作与交流。 主题4:减少空气污染 加强城市燃气设施建设,调整、优化能源结构,减少城市煤烟污染,基本实现集中管道输配燃气; 积极发展集中供热,逐步实行用热商品化、货币化,努力提高城市集中供热水平和热能利用效率; 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城市工业废气和机动车尾气的治理; 城市内的建筑施工场地有防止扬尘的措施; 建立城市空气质量日报制度; 城市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主题5:水环境治理 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建有较为科学、完善的城市排水系统; 重视城市污水综合防治技术的应用,有效控制城市污水的排放量,实行达标排放; 加大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度,城市污水处理能力明显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厂负荷率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全面实行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运行资金解决较好; 规划区内的河、湖已全面整治改造; 水体沿岸绿化良好、具有特色,已形成绿化景观。 主题6: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积极推行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和回收利用,促进城市生活垃圾的减量化; 积极推行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技术的应用,重视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过程中的可燃气体、有机肥料和热能等资源性产品的合理利用,促进城市生活垃圾的资源化; 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染防治的技术政策,科学、合理地选择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不断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水平;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的建设和运行,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城市生活垃圾经处理后达到无害化标准; 全面实施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运行资金解决较好。 主题7: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完善城市各类用水的区别水价和超额累进加价收费制度,有效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优化配置; 加强城市供水设施建设,保证城市用水的有效供给; |
| 重视城市水源地保护,建立水源地水质报告制度; 重视城市供水管网的技术改造,有效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 大力开发污水回用技术,促进污水资源化利用; 开展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积极创建“节水型城市”并已被命名。 主题8: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认真贯彻执行“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方针; 已完成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并按程序经过批准。严格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建设管理; 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风景名胜区内的各项建设项目,其建设选址按规定经过审批; 风景名胜区内没有破坏自然、人文景观情况和违章建筑、乱砍树木、捕猎动物等行为发生; 古建筑、古树名木保存完好; 风景名胜区内有严格的消防管理制度并得到认真地执行; 风景名胜区内的生态、生物多样性得到了切实有效地保护。 主题9: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制定了相关的法规或规章,以及相应的保护措施和政策; 已编制有关的保护规划,并按规定的程序依法批准实施; 保留了真实的历史遗存,有较完整的历史风貌,并在保护规划中划定了保护范围;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状况良好,未列入保护等级的历史建筑也得到妥善保护; 注重对地方传统特色文化进行保护,包括地方戏剧、传统工艺、饮食、民俗等; 对于具有旅游价值的保护区,制定了相应的游客管理措施,并注意避免由旅游引发的对居(村)民传统生活方式产生的不良影响; 建立有规范的保护管理档案。 主题10:城市防灾与减灾 城市各项建设严格执行国家的强制性规范; 完成对城市险情和易受伤害程度的评价,根据实情制定以社区为重点的、系统的防灾减灾应急预案和实施细则,并认真执行; 建立早期灾情警报系统,及时向居民发布灾情警告; 建立建设(城建)档案(特别是地下管线和重大工程档案)信息管理系统,为城市规划、建设提供科学依据,地下管线事故明显减少,抢修救险能力显著提高; 划分各主要职能部门和行为主体在防灾减灾方面的职责,有完整的危机处理程序和对策; 做好城市防灾减灾的宣传工作,提高城市居民(特别是老弱病残人员)和各有关方面的防灾减灾意识,确保居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重视城市之间防灾减灾方面的协作和交流。 主题11:灾后重建工作 城市政府对灾后重建工作制定了近期规划和长远目标,从资金的筹集、人力的动员到重建工作的开展,都制定了具体的实施计划。 政府各部门要明确界定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争取同所有社会团体、民间组织进行广泛合作,支持各种参加救济、恢复和重建的活动,使重建恢复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把受灾的损失降到最低。 在灾后重建的工作中要重点考虑老人、妇女和儿童的需要,鼓励妇女积极参与灾后的规划和管理工作。 住宅、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及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得到较好的恢复和发展。 主题12:小城镇建设 城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已按法定的程序、权限审查批准并公布; 镇规划范围内的各项建设严格执行“一书两证”制度; 对周边农村地区的辐射带动能力较强,公共服务覆盖镇域农村和农民,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范围较大,对农民和非农产业集聚具有较强的吸纳力; 镇区绿化状况良好,主要街道和河、渠两岸植被丰富,镇域内各类古树名木保存完好; 城镇供水设施良好能满足需要,水质综合合格率优良; 镇区能源结构合理,燃气普及率较高; 镇区主次干道路面铺装达到较高水平,路灯等设施齐全有效; 镇区主次干道、公共场所和集中居住区有地下管渠排水设施,实行雨污分流; 镇区污水经过处理和综合利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不污染水体; 对工业废水进行处理,达到排放标准; 镇区防洪、排涝、消防等各类防灾设施符合标准、安全完好。 重视镇区住宅小区的设施配套和环境改善; 城镇建设档案完整、准确、系统,管理科学规范; 镇区基本实现平均每户拥有一套功能相对齐全、综合质量较高的住宅; 重视镇容镇貌管理,成效显著; 垃圾站点分布适宜,设施完好; 镇区公厕布局合理、管理规范、卫生状况良好; 镇区粪便、垃圾得到无害化处理,无露天堆放。 主题13: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 有科学的公共交通规划、合理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和完善的法规体系; 规划调控作用发挥得好,组织实施措施有力。有完善的城市路网结构及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城市道路通行能力高; |
| 公共交通运营结构合理;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主干道上科学设置公交优先专用道(路)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形成覆盖整个城市的公共交通快速网络,提高公共交通车辆的运行速度和准点率; 建立先进、高效的城市公共交通指挥系统; 公共交通投资经营市场规范有序,管理法规健全; 建立城市公共交通市场的监管体系,确保公共交通安全、正常运行,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对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车辆和设施装备的配置、更新给予必要资金和政策扶持。对公共交通实行规范的经济补贴、补偿政策。加大对公共交通行业的科研投入,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提高公共交通营运组织和管理水平。 主题14:生态保护及城市绿化建设 重视对行政区域内森林、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地区和生态脆弱区等特殊生态系统的保护,并将其列入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规划中; 重视城市在周边地区植树造林等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工作;大力推进城郊绿化,在城市周围、城市功能分区的交界处建设绿化隔离带; 认真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制制度; 重视城市中心区绿化建设,努力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城市道路绿化情况良好; 城市公园绿地布局合理、分布均匀,公园设计突出植物景观,绿化面积符合标准,绿化种植植物群落富有特色,维护管理良好; 城市绿化建设因地制宜,积极培育区域性的乡土树种、草种,加快新品种的研究和引种驯化,丰富植物物种; 城市广场以植物造景为主,乔、灌、花、草有机结合;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法规健全,古树名木保护建档立卡,责任落实,措施有力; 重视庭院绿化美化,城市全民义务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高; 新建居住小区和改造旧居住区重视绿化建设,小区绿化符合标准。 主题15:通过宣传、科普教育和科研成果促进人居环境改善 热心从事改善人居环境的社会公益事业,在改善人居环境领域积极进行宣传、科普教育工作,贡献突出、成效显著。 长期致力于改善人居环境的科研工作,其研究理论成果、科研成果,被证明确实有效,并已广泛传播,对人居环境的改善做出突出贡献。 主题16:推行建筑节能,建设节约型城镇 做好城乡规划的编制和修订; 积极落实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节能,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的要求,积极出台相关政策法规,不断完善节能技术标准,建立行之有效的行政监管体系,积极开展建筑节能宣传培训; 推动节水型城市建设,推进城市节水工作; 积极推进原材料节约和绿色建材的应用; 强化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 可再生能源在建筑(小区)中得到规模化应用。 主题17:村庄整治 符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农村经济稳步发展,农民安居乐业,村容村貌整洁优美,富有传统文化和乡土特色; 村内道路通畅硬化,饮用水质安全卫生,排水沟渠顺通实用,垃圾收集转运有序,新旧水塘洁净自然,厕所粪坑卫生无害,村民住房安全适用,环境污染得到控制,基层组织和村民活动场所配套。 整治后的村庄公共设施管理制度完善有效,村规民约健全,管理民主公开,各类公共设施运行与维护正常,具备持续发挥效益的能力。 村民具有参与村庄人居环境建设管理事务的责任意识,已初步具有自觉维护环境卫生的良好习惯和风尚,相应的村民自主参与渠道明确,村集体和村民的责任清晰。 主题18:城市管理与市容环境治理建设 加强政府的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城市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和程序化; 城市管理工作达到全行业覆盖、全社会管理和全过程控制; 建立统一的城市管理服务热线,随时受理公众对城市管理问题的举报,城市管理监督和处置的各项制度健全; 积极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体制,管理运行模式建设、系统建设和数据平台建设符合各项标准; 建立了目标明确、责权分明、关系协调、执法文明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机制; 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等城市管理难点实行环境综合整治,成效显著。 附件3: 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史殿臣(省建设厅厅长) 副组长:杨占报(省建设厅副厅长) 成员:王旭(省建设厅城建处副处长) 贲振富(省建设厅房产处处长) 张广坤(省建设厅村镇处处长) 薛立新(省建设厅规划处总规划师) 王国君(省建设厅科技处处长) 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城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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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建设局(城管局、规划局、房产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 中国人居环境奖是对一个城市改善人民环境总体成就的综合评价,是国家城市各类评比中的重要奖项。有效组织创建中国人居环境奖活动,对提升城市品味、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增强城市的综合竞争力意义重大。经省政府同意,根据建设部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现将重新修订的《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原省建设厅印发的《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黑建城[2003]7号)文件同时废止。 重新修订的《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请到省建设网(WWW.HLJJS.GOV.CN)“文件公示”栏目中下载。 特此通知。 附件:《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 二OO六年六月十四日 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 一、奖项的设立 为在我省城市化发展和生态示范省建设过程中充分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表彰在改善城镇人居环境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城市(县)、项目和个人,省建设厅决定设立“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含“黑龙江省人居环境范例奖”)。 “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综合反映城市(县)在改善人居环境方面的总体成就:“黑龙江省人居环境范例奖”是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的单项奖,反映获奖者在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工作中某些方面取得的成就。 二、评选对象 “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的评选对象是城市(县)政府。 “黑龙江省人居环境范例奖”的评选对象是城市(县)政府或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项目、个人。 三、申报条件 (一)城市(县)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部门 积极制定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方面的政策、法规,并取得实施效果;组织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的重大项目的规划和实施;重视对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建设的投入;有效领导和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工作;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建筑节能检查中没有被通报批评;不存在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以及因拆迁引起大量群众上访事件等问题。 (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为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做出突出贡献;积极从事和广泛参与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工作。有效动员和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工作。 (三)项目 能够体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有效利用资源;在改善人居环境方面成效显著,并具有推广价值的住区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和环境设施建设、城市污染治理等项目;不存在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以及因拆迁引起大量群众上访事件等问题。 (四)个人 热心从事改善人居环境的社会公益事业,在改善人居环境领域积极进行宣传、科研和科普教育工作,或有重要理论和科研成果,贡献突出、成效显著。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方式 采取自愿申报和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自愿申报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逐级上报。“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需要可以直接推荐备选项目。 (二)申报管理和管理机构 各地、市(含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含所辖县、县级市、城区)的申报组织和推荐工作;省建设厅负责全省申报受理工作,具体日常工作由“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城建处。 (三)申报材料 1.申报表; 2.文字材料,包括3000字的申报内容介绍; 3.照片或图片资料; 4.长度不超过10分钟的音像资料。 (四)报送程序 1.申报单位向所在地、市(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主管部门申报,提交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 2.地、市(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经审核后,提出推荐报告,报送“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申报表以书面的形式,文字材料须附软盘,图片资料和音像资料分别以光盘形式上报,一式三份。 (五)申报时间 每年的10月31日为“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受申报材料的截止日期。 五、评选程序 1.根据每年申报项目情况组成专家评审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