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卫生行风奖实施办法(试行)》修改意见的通知
湖卫[2006]111号2006年06月1日湖州市卫生局

湖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卫生行风奖实施办法(试行)》修改意见的通知


  
各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湖州市卫生局卫生行风奖实施办法(试行)修改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及时报局组织人事处。
  
  
二○○六年六月一日
  

  
湖州市卫生局关于《卫生行风奖实施办法(试行)》修改意见
  
各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湖州市卫生行风奖已试行两年,为进一步完善《湖州市卫生行风奖实施办法(试行)》(湖卫〔2004〕3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市卫生局召开多次会议,听取试行情况并征求意见。经研究,决定对《实施办法》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修改意见如下:
  
  一、卫生行风奖的组成部分,将原来的个人基本奖和行风责任奖两部分合并,统称卫生行风奖,不再单设责任奖。
  
  二、卫生行风奖的设立对象,修改为:临床科室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医技科室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行政后勤科室中重点岗位人员(具体对象由单位自定)。
  
  三、卫生行风奖资金来源,由个人出资和单位出资两部分组成,各占50%。奖金最高限额按湖卫〔2004〕32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卫生行风奖的提取,卫生行风奖实行累计制,提取方法修改为,从建奖年起,期内无违反《实施办法》第3章第13条规定的,累计满5年可申请提取行风奖总额的25%;累计满10年可申请提取行风奖总额的(按账面实有数)50%;已提卫生行风奖后,如发现并查实有违反《实施办法》第3章第13条规定,仍按〔2004〕32 号文件相关规定处理。
  
  五、保证行风奖资金到位。每年行风奖金额必须从单位账户划出,存入个人账户。并每半年将个人账户金额告知建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