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文化(广)局: 为规范本市文化娱乐市场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整规办关于整治规范与治安有关的娱乐服务行业的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6〕3号文)的有关规定,现将举行听证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举行听证 (一)在星级宾馆开办文化娱乐场所的,由市文广局举行听证;在其他地方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由所在地的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举行听证。 (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举行听证,并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将公告张贴在其办公场所及拟设立的经营场所营业地址的醒目位置,也可以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间内。 (三)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投资人员、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的调查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间内。 (四)听证笔录和听证所涉及到的所有材料应当随审批件一并上报。 二、关于房产证明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整规办关于整治规范与治安有关的娱乐服务行业的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娱乐场所的用房应当是适合娱乐场所的文体娱乐、商业、旅馆用房。申请人应当向文化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房屋土地资源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材料; (二)无房产证的,提交由市或区县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关于环保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应当向文化管理部门提交由环保部门或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以下材料之一: (一)环保部门出具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登记表》的审批意见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意见; (二)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 四、关于游戏(艺)机房审批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的规定,本市拟制定游戏机房、游艺机房管理试点方案,对游戏机房、游艺机房实施总量调控,报文化部批准后实施。 五、关于公布审批内容 各区县文化管理部门应自收到本通知后7日内,将本通知规定的娱乐场所的审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及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受理处公示(参见附件)。 附件一: 设立娱乐场所的申请条件和申报材料 一、申请条件 (一)舞厅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未犯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列举的违法犯罪行为; 3、不得设立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所列地点; 4、周围200米范围内没有中小学校; 5、房屋类型应当是适合娱乐场所的文体娱乐、商业、旅馆用房; 6、具有符合标准的经营场所及配套设施; 7、舞厅营业面积(是指舞厅的休息座位区域和舞池的实际使用面积,不包括吧台、衣帽间等其他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 8、舞厅舞池面积占营业场地面积的比例:交谊舞厅为40%以上,迪斯科舞厅和歌舞厅为30%以上; 9、舞厅舞池和休息座分开设置; 10、有衣物寄放室; 11、有演出活动的,应设置固定的演出舞台; 12、有必要的照明设备和停电应急措施; 13、场所建筑结构安全合理,消防设施齐全有效,出入口设置明显指示牌,门向外开启,设置两个以上的出入通道; 14、卫生、通风等设备符合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15、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6、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17、舞厅设置卡拉OK设备的,同时具备卡拉OK厅的开办条件。 (二)卡拉OK厅、卡拉OK包房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未犯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列举的违法犯罪行为; 3、不得设立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所列地点; 4、周围200米范围内没有中小学校; 5、房屋类型应当是适合娱乐场所的文体娱乐、商业、旅馆用房; |
6、具有符合标准的经营场所及配套设施; 7、场所建筑结构安全合理,消防设施齐全有效,出入口设置明显指示牌,门向外开启; 8、营业场地超过120平方米的,设置两个以上出入通道; 9、卡拉OK厅营业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卡拉OK包房10间以上(崇明县5间以上),每楼层设置卡拉OK包房必须二间以上,且须是紧临的,营业面积在8平方米以上; 10、有包含1000首以上歌曲的合法音像制品; 11、包房的照明设备由室外或者中央控制室调节,房内不得设置内锁装置、洗手间和其他辅助用房; 12、房门或者沿过道一侧的隔离墙离地1.2米起安装透明材料,透明材料面积在0.4平方米以上,透视(包房)清晰,无死角; 13、有演出活动的,设置固定的演出舞台; 14、有必要的照明设备和停电应急措施; 15、卫生、通风等设备符合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16、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7、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三)音乐茶座、音乐餐厅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未犯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列举的违法犯罪行为; 3、不得设立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所列地点; 4、房屋类型应当是适合娱乐场所的文体娱乐、商业、旅馆用房; 5、具有符合标准的经营场所及配套设施; 6、营业场地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 7、设置固定的演出舞台; 8、场所建筑结构安全合理,消防设施齐全有效,出入口设置明显指示牌,门向外开启; 9、营业场地超过120平方米的,设置两个以上出入通道; 10、有必要的照明设备和停电应急措施; 11、卫生、通风等设备符合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12、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3、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四)台球室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未犯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列举的违法犯罪行为; 3、不得设立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所列地点; 4、房屋类型应当是适合娱乐场所的文体娱乐、商业、旅馆用房; 5、具有符合标准的经营场所及配套设施; 6、场所建筑结构安全合理,消防设施齐全有效,出入口设置明显指示牌,门向外开启; 7、营业场地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 8、营业场地超过120平方米的,设置两个以上出入通道; 9、台球室内台球台间距在1.5米以上; 10、卫生、通风等设备符合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11、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2、有足够的光亮,夜间开放有必要的照明设备和停电应急措施; 13、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五)文化游乐场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未犯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列举的违法犯罪行为; 3、不得设立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所列地点; 4、房屋类型应当是适合娱乐场所的文体娱乐、商业、旅馆用房; 5、有与游乐内容相适应的营业场地和配套设施; 6、消防设施齐全有效,出入口设置明显指示牌,房屋建筑结构安全合理,室内营业场地在120平方米以上的,设置两个以上出入通道,门向外开启; 7、夜间开放的,有必要的照明设备和停电应急措施; 8、游乐器具的安装和使用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技术标准; 9、卫生、通风等设备符合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10、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1、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12、文化游乐场内开设其他项目的,还须符合该项目的申请条件。 二、申请材料 (一)舞厅 1、上海市文化娱乐场所《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章程; 3、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声明书; 4、申请项目所在地方位图; 5、营业场所1比100的建筑平面图; 6、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7、环境噪声监测部门出具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证明文书;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9、经营场所房地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和出租人的房地产权证; 10、申办卡拉OK歌舞厅还须交验1000首以上歌曲的音像制品目录单和证明音像制品出版单位、著作权人的有关材料; 11、实行俱乐部会员制的还应当提供俱乐部章程和会员卡等有关材料。 (二)卡拉OK厅、卡拉OK包房 |
1、上海市文化娱乐场所《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章程; 3、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声明书; 4、申请项目所在地方位图; 5、营业场所1比100的建筑平面图,卡拉OK包房还须提交门窗立面图; 6、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7、环境噪声监测部门出具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证明文书;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9、经营场所房地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和出租人的房地产权证; 10、1000首以上歌曲的音像制品目录单和证明音像制品出版单位、著作权人的有关材料; 11、实行俱乐部会员制的还应当提供俱乐部章程和会员卡等有关材料。 (三)音乐茶座、音乐餐厅 1、上海市文化娱乐场所《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章程; 3、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声明书; 4、申请项目所在地方位图; 5、营业场所1比100的建筑平面图; 6、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7、环境噪声监测部门出具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证明文书;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9、经营场所房地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和出租人的房地产权证; 10、实行俱乐部会员制的还应当提供俱乐部章程和会员卡等有关材料。 (四)台球室 1、上海市文化娱乐场所《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章程; 3、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声明书; 4、申请项目所在地方位图; 5、营业场所1比100的建筑平面图; 6、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7、环境噪声监测部门出具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证明文书;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9、经营场所房地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和出租人的房地产权证; 10、台球型号文字说明; 11、实行俱乐部会员制的还应当提供俱乐部章程和会员卡等有关材料。 (五)文化游乐场 1、上海市文化娱乐场所《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章程; 3、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声明书; 4、申请项目所在地方位图; 5、营业场所1比100的建筑平面图; 6、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7、环境噪声监测部门出具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证明文书;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9、经营场所房地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和出租人的房地产权证; 10、游乐设备名称、使用说明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11、游乐设备目录单; 12、实行俱乐部会员制的还应当提供俱乐部章程和会员卡等有关材料。 附件二: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声明书 (文化管理部门) 一、本人申请设立以下营业性娱乐场所: 舞厅□卡拉OK厅□ 餐饮卡拉OK厅□卡拉OK包房□餐饮卡拉OK包房□游戏机房□ 游艺机房□ 游乐场□台球室□音乐茶座□音乐餐厅□、棋牌室□其他项目□ 二、本人拟担任以下人员: 投资人员 □法定代表人 □ 其他负责人 □ 三、本人基本情况: ┌──────┬─────┬────┬───────┬─────┬────────┐ │ 姓名 ││ 籍贯 ││身份证号码││ ├──────┼─────┴────┴───────┼─────┼────────┤ │户籍所在地址││ 邮政编码 ││ ├──────┼──────────────────┼─────┼────────┤ │现 住 址││ 邮政编码 ││ ├──────┼─────┬────┬───────┼─────┼────────┤ │ 电话 ││传真电话││ 移动电话 ││ ├──────┴─────┴────┴───────┴─────┴────────┤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情况 │ ├──────┬──────────────────┬─────┬────────┤ │ 派出所全称 ││ 邮政编码 ││ ├──────┼──────────────────┼─────┼────────┤ │ 派出所地址 ││ 联系电话 ││ |
├──────┴──────────────────┴─────┴────□ ^────┤ │以下供外籍(或港澳台地区)人员填写│ ├──────┬─────┬────┬──────────────────────┤ │中文姓名││外文姓名││ ├──────┼─────┼────┴───────┬──────────────┤ │ 国籍或地区 ││护照(或其他││ │││有效证件)号码││ ├──────┼─────┴────────────┼─────┬────────┤ │现 住 址││ 邮政编码 ││ ├──────┼─────┬────┬───────┼─────┼────────┤ │ 电话 ││传真电话││ 移动电话 ││ └──────┴─────┴────┴───────┴─────┴────────┘ 本人声明没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所列的以下违法犯罪记录: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申办的娱乐场所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没有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申办项目为舞厅、卡拉OK厅、卡拉OK包房、游戏机房、游艺机房的,周围200米范围内没有中小学校。 提交的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无误。 本人愿对以上声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 年月日 |
各区、县文化(广)局: 为规范本市文化娱乐市场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整规办关于整治规范与治安有关的娱乐服务行业的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6〕3号文)的有关规定,现将举行听证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举行听证 (一)在星级宾馆开办文化娱乐场所的,由市文广局举行听证;在其他地方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由所在地的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举行听证。 (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举行听证,并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将公告张贴在其办公场所及拟设立的经营场所营业地址的醒目位置,也可以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间内。 (三)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投资人员、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的调查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间内。 (四)听证笔录和听证所涉及到的所有材料应当随审批件一并上报。 二、关于房产证明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整规办关于整治规范与治安有关的娱乐服务行业的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娱乐场所的用房应当是适合娱乐场所的文体娱乐、商业、旅馆用房。申请人应当向文化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房屋土地资源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材料; (二)无房产证的,提交由市或区县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关于环保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应当向文化管理部门提交由环保部门或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以下材料之一: (一)环保部门出具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登记表》的审批意见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意见; (二)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 四、关于游戏(艺)机房审批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的规定,本市拟制定游戏机房、游艺机房管理试点方案,对游戏机房、游艺机房实施总量调控,报文化部批准后实施。 五、关于公布审批内容 各区县文化管理部门应自收到本通知后7日内,将本通知规定的娱乐场所的审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及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受理处公示(参见附件)。 附件一: 设立娱乐场所的申请条件和申报材料 一、申请条件 (一)舞厅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未犯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列举的违法犯罪行为; 3、不得设立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所列地点; 4、周围200米范围内没有中小学校; 5、房屋类型应当是适合娱乐场所的文体娱乐、商业、旅馆用房; 6、具有符合标准的经营场所及配套设施; 7、舞厅营业面积(是指舞厅的休息座位区域和舞池的实际使用面积,不包括吧台、衣帽间等其他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 8、舞厅舞池面积占营业场地面积的比例:交谊舞厅为40%以上,迪斯科舞厅和歌舞厅为30%以上; 9、舞厅舞池和休息座分开设置; 10、有衣物寄放室; 11、有演出活动的,应设置固定的演出舞台; 12、有必要的照明设备和停电应急措施; 13、场所建筑结构安全合理,消防设施齐全有效,出入口设置明显指示牌,门向外开启,设置两个以上的出入通道; 14、卫生、通风等设备符合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15、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6、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17、舞厅设置卡拉OK设备的,同时具备卡拉OK厅的开办条件。 (二)卡拉OK厅、卡拉OK包房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未犯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列举的违法犯罪行为; 3、不得设立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所列地点; 4、周围200米范围内没有中小学校; 5、房屋类型应当是适合娱乐场所的文体娱乐、商业、旅馆用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