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做好春耕生产农资供应工作的通知
渝供发[2006]34号2006年03月27日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

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做好春耕生产农资供应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供销社、市农资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发[2006]年1号文件和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充分发挥供销社农资销售主渠道作用,切实为农民办好事,办实事,实现粮食稳定增产、农民增加收入。现就做好春耕生产农资供应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农资供应工作。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直接影响到农业生产、农民增收等重大问题。做好春耕农资供应保障,是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的重要保证,也是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各级供销社及农资经营企业要从保护农民利益,保证农业生产需要的政治高度出发,把农资供应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二、加强农资货源组织,确保市场供求平衡。当前农资销售逐步进入旺季,可能会出现价格季节性上涨、货源紧张现象。各级供销社及农资经营企业要早计划、早安排,千方百计筹措资金,积极组织货源。要深入农村搞好市场调查,了解农资需求量和需求品种,及时掌握农资供应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变化,加强市场分析和市场监测,合理调整储备量,规避风险。要积极与农资生产企业衔接,争取厂家支持,争取总代理总经销。市农资公司要严格履行化肥淡季储备协议,最大限度保证农业生产所需要的主要农资商品达到供求总体平衡。
  
  三、严格把握货源渠道,确保农资商品质量。各农资经营企业在销售进入旺季,货源相对紧张的情况下,要严格把握进货渠道。绝不能以次充好,掺杂使假,从源头上杜绝假冒农资商品。供销社农资经营企业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既要查供销社自己的网点,又要查加盟网点。不得经营过期、失效、变质、不合格和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资商品;不得经营无登记证、无批文号、无生产许可证的农资商品;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商品;不搞虚假宣传广告,不短斤少两。同时要积极配合农业、工商、质监等部门开展农资市场打假专项治理,坚决打击坑农害农现象,严厉查处农资违法案件。农资经营企业不但自己要诚信守法经营,而且要主动及时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举报其它农资经营中出现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维持企业自身权益。
  
  四、发挥销售主渠道作用,稳定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各级供销社及农资经营企业要强化价格管理,必须严格执行政府物价部门进销差率、批零差率或最高限价规定。绝不能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农资经营网点应将相关政策进行公示,所售农资商品必须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同时要积极协助物价部门加大对农资市场价格监管力度,确保稳定农资价格落到实处。
  
  五、加强农资市场监测,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各级供销社要进一步完善化肥、农药、农膜等农资市场的价格、供求动态的监测制度,要明确专人对整个农资市场的价格、供求变化进行监测,及时掌握,并上报市场动态,为政府决策提供准确、及时的数据资料。
  
  六、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服务质量和化肥利用率。各级供销社农资经营企业及综合服务社、专业合作社,充分利用庄稼医院加大测土配方施肥等科学方法,向农民提供测土配方等技术,帮助农民科学施肥,提高化肥利用率。春耕期间要开展形式多样服务,加强预约登记,延长工作时间,实行送货上门,扩大销路,提供技术培训、咨询,推广新品种新技术等,提高服务质量。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