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组成办法
攀办发[2006]1号2006年01月6日攀枝花市政府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组成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员会)。为规范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是为市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的咨询机构和智囊团,主要职责是:
  
  (一)为市政府重大决策提供咨询,重大决策包括:
  
  1、全市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
  
  2、全市经济、社会、科技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的重大问题;
  
  3、全市产业政策、生产力布局和城市规划建设及重大项目;
  
  4、全市社会公共管理的重大事务;
  
  5、其他有必要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重大事项。
  
  (二)对市政府职能部门提交政府重大决策预案进行咨询论证。
  
  (三)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中的重大问题,以及市委、市政府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主动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咨询论证,提出建设性意见。
  
  (四)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三条 市政府在决策中应当充分听取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咨询意见。
  
  第四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咨询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实行聘任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是专家咨询委员会在组织和管理方面重大事项的领导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专家咨询委员会总体咨询任务和计划;
  
  (二)决定专家组的设置和撤消;
  
  (三)提请市政府聘任和解聘专家;
  
  (四)应当由主任会议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七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
  
  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由市政府领导、市内知名专家和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主任召集和主持专家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和主任会议,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秘书长主持专家咨询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八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是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专家组与市级有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为专家开展咨询工作提供后勤服务;
  
  (三)为专家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四)组织专家会议和交流活动;
  
  (五)及时整理专家和专家组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报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
  
  (六)定期向主任会议汇报工作;
  
  (七)主任会议确定的其它职责。
  
  第九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由主任、副主任和工作人员组成。受市政府委托,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组,专业组设组长和副组长各一名,组长负责专业组的组织领导工作,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
  
  第十一条 专业组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市内外专家参加咨询活动。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加强对各专业组的工作联系和组织协调。
  
  第十二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及其各专业组在开展咨询和调查研究时,可组建临时性的专家组。根据需要专家组可以临时聘请部分专家咨询委员会以外的专家。专家组在完成工作任务后自行解散。
  
  第三章 专家
  
  第十三条 专家从全市各领域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专家中选聘,同时根据实际需要可适量聘请能起到实质性作用的市外知名专家。专家的选聘条件是:
  
  (一)对于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有较深造诣、知识面广博的综合型人才;
  
  (二)勇于改革、锐意进取、思想解放、研究分析与咨询能力强的专家;
  
  (三)对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和学科带头人,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选聘。
  
  第十四条 为了规范决策与咨询行为,在本市党政机关领导岗位上的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属选聘对象。
  
  第十五条 专家人选由各部门、各单位推荐,经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初审或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提名,报主任会议审定。市政府根据主任会议的意见聘任专家,并向专家颁发聘书。
  
  第十六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的专家,提请市政府解聘。
  
  第十七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与咨询项目有关的信息;
  
  (二)参与咨询项目的有关会议;
  
  (三)要求有关部门对咨询项目有关的公务活动予以必要的协助;
  
  (四)获得工作经费与报酬;
  
  (五)辞去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职务。
  
  第十八条 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市政府要求提出咨询意见,参加有关活动;
  
  (二)对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掌握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它按照有关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和资料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回避咨询活动:
  
  (一)本人与咨询项目有利害关系的;
  
  (二)存在可能影响专家意见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和公正性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经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提议,主任会议审定,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专家因其履行职责所产生的知识产权,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活动经费由市财政局纳入市财政预算,由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使用。
  
  第二十三条 本组成办法自市委、市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