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拨)用土地通告(厦府[2005]365号)
厦府[2005]365号2005年12月12日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拨)用土地通告(厦府[2005]36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即闽政文〔2003〕201号批复,决定征(拨)用灌口镇以下土地:铁山村48050平方米,国有土地3784平方米,共计51834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拨)用土地基本情况:
  
  
┌─────────┬────────────────┬──────────┬──────────┬───────────────┬────────────┐
  
  │ 征地单位 │项目名称│用途│ 征地面积(平方米) │被征收单位│实施征收单位│
  
  ├─────────┼────────────────┼──────────┼──────────┼───────────────┼────────────┤
  
  │厦门市灌口镇人民政│苍头安置用地│安置用地│22252 │铁山村│厦门集灌开发有限公司│
  
  │府├────────────────┼──────────┼──────────┼───────────────┤│
  
  ││厦门集灌开发有限公司通用厂房│工业用地│25798 │铁山村││
  
  │││├──────────┼───────────────┤│
  
  ││││3784│灌口镇国有土地││
  
  └─────────┴────────────────┴──────────┴──────────┴───────────────┴────────────┘
  

  二、被征(拨)用土地范围,以厦门市测量队出具的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征收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文、厦府〔2005〕179号文执行。
  
  四、农业人口安置办法: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拨)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被征收的土地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七、被征(拨)用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