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即闽政文〔2003〕201号批复,决定征(拨)用灌口镇以下土地:铁山村48050平方米,国有土地3784平方米,共计51834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拨)用土地基本情况: ┌─────────┬────────────────┬──────────┬──────────┬───────────────┬────────────┐ │ 征地单位 │项目名称│用途│ 征地面积(平方米) │被征收单位│实施征收单位│ ├─────────┼────────────────┼──────────┼──────────┼───────────────┼────────────┤ │厦门市灌口镇人民政│苍头安置用地│安置用地│22252 │铁山村│厦门集灌开发有限公司│ │府├────────────────┼──────────┼──────────┼───────────────┤│ ││厦门集灌开发有限公司通用厂房│工业用地│25798 │铁山村││ │││├──────────┼───────────────┤│ ││││3784│灌口镇国有土地││ └─────────┴────────────────┴──────────┴──────────┴───────────────┴────────────┘ 二、被征(拨)用土地范围,以厦门市测量队出具的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征收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文、厦府〔2005〕179号文执行。 四、农业人口安置办法: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拨)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被征收的土地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七、被征(拨)用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