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5年09月30日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O五年九月三十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切实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指标
  
  以每年市、县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指标为准。
  
  二、工作要求及职责
  
  安全生产坚持“属地管理”、“分线管理”、“分级管理”以及“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和落实安全生产职责,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
  
  (一)县政府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全县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2、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班子其他领导分线负责,条块结合,分工协作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
  
  3、每年召开一次全县性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总结工作,研究措施,部署任务,抓好落实。县政府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办公会议,研究分析全县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部署开展全县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及专项检查。
  
  (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县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代替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全县安全生产重大决策,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分析全相踩问疲芯拷饩霭踩髦械闹卮笪侍狻匾笨烧倏稍钡缓陀泄夭棵拧缯虿渭拥淖嵋椋芯拷饩龅鼻鞍踩髦行杵惹薪饩龅奈侍狻
  
  2、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各乡镇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负责组织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3、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负责公布全县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县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统计工作,负责制定县本级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全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三)乡镇党委、政府和县属部门单位
  
  根据“分级、分线”管理的工作要求,各级政府与行业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同等责任。
  
  1、各乡镇党委、政府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县各部门单位对本单位、下属单位及行业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2、负责综合管理本辖区、本单位、下属单位及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本级和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及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上级作出的安全生产工作决定和工作部署。
  
  3、严格实行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班子成员分工负责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机制,并层层落实到下属各村(居)、单位,进行定期考核,及时予以兑现。
  
  4、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分析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工作措施,抓好督促、检查、落实。
  
  5、健全安全生产工作网络,配备齐全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安排必要的经费和配置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正常运转。
  
  6、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搞好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培训,切实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7、建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制度。加强对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和危险源的监控;经常性地组织开展本辖区、本系统和本行业内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摸与查处工作;发现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立即召集有关村(居)、单位研究排除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及时予以排除整治,并报县政府及县主管部门备案。
  8、本辖区内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在接到报告或得知消息后,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实施抢救工作,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并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及县安监局。同时,具体承担负责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和配合事故调查处理等相关工作。
  
  (四)专(兼)职安全生产监察(管理)员、村(居)干部
  
  1、专(兼)职安全监察(管理)员应全面掌握本辖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当好领导参谋;负责安全生产统计报表的上报工作;协助分管领导修订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积极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抢救、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承担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工作及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2、各驻村(居)干部应全面掌握驻村(居)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对所驻村(居)安全生产开展经常性的检查;督促、帮助村(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机构,落实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制度及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及时排除,对不能排除的应及时报告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完成乡镇部署的安全生产其它工作。
  
  三、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
  
  (一)严格执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按规定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情况,不得隐瞒、谎报或拖延不报。
  
  (二)严格执行事故查处“四不放过”原则,即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三)严肃事故查处工作。非生产安全事故由行业管理部门牵头负责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会同监察、公安、总工会和行业管理部门组成事故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还可以邀请检察院派员参加。
  
  (四)事故调查组应查明事故的原因,确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和建议意见。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90天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天,事故的结案报告和批准意见按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
  
  四、考核办法
  
  县政府每年与各乡镇和县有关部门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采取明查暗访和群众举报相结合,不定期检查和年终定期检查相结合,对各乡镇和县有关部门本级的考核与对其下属单位、企业及行业管理单位随机抽样考核相结合的办法,由县安委会或授权县安委办(县安监局)对其进行考核,综合评定考核成绩,排定名次。对考核结果,及时向社会和群众公开,接受群众或媒体监督。县安委会制定严格的考核标准,严肃考核纪律,使考核工作尽量做到公平、公正、民主、科学、合理。
  
  五、责任追究
  
  有下列重大问题之一的,应追究乡镇、县属部门单位领导、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落实,措施不到位,造成本乡镇、本系统、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长期得不到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
  
  2、因严重官僚主义,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本乡镇、本系统、本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社会影响恶劣的。
  
  3、对本乡镇、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不及时排查、整改,或整改不力,致使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应急救援预案不落实,以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5、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和处理,或者组织抢救不力的。
  
  6、在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
  
  对被追究的乡镇、部门和单位的领导、责任人,根据应负责任的轻重分别给予诫勉教育、通报批评、一票否决和党纪处分、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诫勉教育、通报批评、一票否决由县安委会做出决定并负责执行;应予党纪、行政处分的,由县安委会提出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委、监察部门做出处理决定;取消行政奖励推荐评选资格、撤销荣誉的,由县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落实。
  
  被追究的责任单位,县安委会对其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在一年内取消文明、先进、模范等各种集体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领导干部,当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当年不得晋升职务,推迟一年晋升工资档次,在安全生产面貌改变之前,取消本人评先受奖的资格;受到行政处分或党纪处分的人员,年度考核要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考核档次。
  
  六、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O五年九月三十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切实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指标
  
  以每年市、县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指标为准。
  
  二、工作要求及职责
  
  安全生产坚持“属地管理”、“分线管理”、“分级管理”以及“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和落实安全生产职责,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
  
  (一)县政府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全县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2、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班子其他领导分线负责,条块结合,分工协作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
  
  3、每年召开一次全县性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总结工作,研究措施,部署任务,抓好落实。县政府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办公会议,研究分析全县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部署开展全县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及专项检查。
  
  (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县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代替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全县安全生产重大决策,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分析全相踩问疲芯拷饩霭踩髦械闹卮笪侍狻匾笨烧倏稍钡缓陀泄夭棵拧缯虿渭拥淖嵋椋芯拷饩龅鼻鞍踩髦行杵惹薪饩龅奈侍狻
  
  2、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各乡镇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负责组织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3、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负责公布全县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县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统计工作,负责制定县本级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全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三)乡镇党委、政府和县属部门单位
  
  根据“分级、分线”管理的工作要求,各级政府与行业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同等责任。
  
  1、各乡镇党委、政府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县各部门单位对本单位、下属单位及行业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2、负责综合管理本辖区、本单位、下属单位及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本级和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及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上级作出的安全生产工作决定和工作部署。
  
  3、严格实行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班子成员分工负责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机制,并层层落实到下属各村(居)、单位,进行定期考核,及时予以兑现。
  
  4、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分析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工作措施,抓好督促、检查、落实。
  
  5、健全安全生产工作网络,配备齐全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安排必要的经费和配置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正常运转。
  
  6、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搞好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培训,切实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7、建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制度。加强对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和危险源的监控;经常性地组织开展本辖区、本系统和本行业内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摸与查处工作;发现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立即召集有关村(居)、单位研究排除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及时予以排除整治,并报县政府及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