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畜牧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结核病和布鲁氏菌病阳性牛处置的意见
沪畜牧办[2005]第44号2005年07月14日上海市畜牧办公室

上海市畜牧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结核病和布鲁氏菌病阳性牛处置的意见


  
各区(县)农业委员会、上海市农工商(集团)有限公司:
  
  
牛结核病和牛布鲁氏菌病(简称牛“两病”)属二类动物疫病,是人畜共患病。为了预防、控制和净化牛的“两病”,保护人体健康,根据农业部农牧办(2002)74号文“牛结核病防治技术规范”、“牛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和GB16548-1996《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及上海市的具体情况,现对“两病”阳性牛只的处置规定如下:
  
  1、根据GB/T18645-2002《动物结核病诊断技术》、GB/T18646-2002《动物布鲁氏菌病诊断技术》的方法确诊为结核病或布鲁氏菌病的阳性牛,一律送上海市浦南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站扑杀焚烧。对检出的可疑牛只,结核病经连续两次复检仍属可疑的判为阳性牛,布鲁氏菌病复检一次仍属可疑的判为阳性牛。
  
  2、检出“两病”阳性或可疑牛只,立即通报市畜牧兽医站,经复核确认后,由市畜牧兽医站通报市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由市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或委托所在区(县)兽医卫生监督所派专人对阳性牛只监督运送至上海市浦南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站。相关区(县)畜牧兽医站要做好跟踪监测工作。同时,养殖场凭市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的签章及无害化处理站的处理回单办理相关保险赔偿。
  
  3、养殖场必须接受和积极配合做好市或区(县)畜牧兽医站一年两次牛的“两病”检疫(或随时紧急监测)并认真做好阳性牛的处置工作,对复查期间的可疑牛要采取严格的隔离、消毒措施。
  
  养殖场应认真按照“两病”的防治技术规范做好人、畜的防治工作。对私自买卖、宰杀阳性牛等违法行为将按有关规定查处。
  
  4、其他动物检出“两病”的,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5、本意见自即日起执行。原上海市畜牧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做好淘汰处理‘两病’阳性奶牛的意见”[沪畜牧办(2001)第63号]同时废止。
  
  
二○○五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