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政府驻外招商联络处招商引资管理办法(暂行)
宿政发[2005]15号2005年05月12日宿州市政府

宿州市政府驻外招商联络处招商引资管理办法(暂行)


  
各驻外招商联络处:

  
  为有效促进驻外招商联络处开展招商引资工作,进一步规范目标任务考核,兑现奖惩,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
  
  从2005年开始,对驻外招商联络处招商引资工作实行目标管理,暂定3年。2005年,北京、厦门招商联络处招商任务为2000万元,上海、深圳招商联络处为1500万元,其它招商联络处为1000万元。2006年,各驻外招商联络处招商任务为3000万元,2007年为5000万元(均为人民币,以实际到位为准)。
  
  二、奖励惩处
  
  市政府与各招商联络处签订目标责任书,完成当年招商引资任务的,对联络处编制内公职人员各奖励1000元;完不成任务的(第一年完成招商引资额低于目标任务50%),扣发第十三个月工资。招商引资实绩超当年任务基数部分,每超1000万元人民币按0.5‰奖励;引进工业项目部分按2‰奖励,上不封顶;奖励资金的50%用于招商引资公务费补贴。与各县区和市直机关合作引进的资金,由合作诸方协商确定各自比例,考核时不重复计算。
  
  连续3年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联络处主要负责人上浮一级职务工资并予固定,同时对主要负责人和编制内其他公职人员给予个人当年3个月工资总额的资金奖励;对3年均没有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除扣发每年第十三个月工资外,再扣发联络处主要负责人和编制内其他公职人员第三年每人3个月工资,并对联络处人员视情调整。上类各项奖金由市财政支付,扣发工资划归财政。
  
  对完成或超额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联络处,工作业绩将视为其主要负责人和编制内其他公职人员提拔任用的重要条件。
  
  三、经费供给
  
  各驻外招商联络处每年财供办公费4万元(北京招商联络处6万元);淄博、温州、苏州招商联络处每年财供房租费各2万元,第一年启动经费各1万元。各驻外招商联络处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
  
  四、人员管理
  
  各驻外招商联络处在核定编制数的基础上,允许空一个编制临时聘用所在地人员帮助招商引资,每月财供1000元用于聘用人员经费开支。聘用人员由联络处负责管理。各驻外招商联络处负责编制内人员的年度考核,考核情况上报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招商局。
  
  五、督促考核
  
  按照《宿州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考核制度》(宿政办发[2002]71号)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招商局联合负责对各驻外招商联络处招商引资工作进行督促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