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一些地方在招商引资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给党政干部发放招商引资奖金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严肃纪律,保证招商引资工作顺利进行,现就严禁向党政干部发放招商引资奖金问题重申如下: 一、坚决贯彻执行中央纪委的有关规定,严禁向党政干部发放招商引资奖金等物质性奖励。中央纪委在《党政干部因引进资金项目按当地政府政策获取奖金等物质性奖励问题如何处理的答复》(中纪办[2001]220号)中规定:“为发展地方经济积极作出贡献,是党政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的职责和义务,不应获取额外报酬”;党政干部“不应适用地方政府对引进资金、项目的物质奖励政策”。各地、各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中央纪委这一规定,今后在党政干部参与引进资金项目过程中,一律不得向党政干部发放任何形式的招商引资奖金等物质性奖励。党政干部为引进资金、项目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作为年终考核评优和评选先进的参考条件,予以鼓励。 二、本通知适用于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党政干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党政干部,其他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的党政领导干部。 三、领导班子由省部级党委管理的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和由地厅级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班子中的领导干部,参照本通知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