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大公路杏山至省界段和鸡图公路老黑山至省界段工程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
牡政办发[2004]53号2004年12月3日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大公路杏山至省界段和鸡图公路老黑山至省界段工程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


  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鹤大公路杏山至省界段和鸡图公路老黑山至省界段工程建设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鹤大公路杏山至省界段和鸡图公路老黑山至省界段工程建设优惠政策

  
  鹤大公路杏山至省界段和鸡图公路老黑山至省界段(以下简称两段公路)是我省“一环三射、四横六纵”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是我省东部通往吉林省的重要大通道,也是我市通往吉林省目前没有改建的瓶颈路段。为加快两段公路建设步伐,保证两段公路建设顺利实施,市政府决定对两段公路建设实施以下优惠政策:
  
  一、优化工程建设环境
  
  (一)两段公路建设施工过程中,各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准以任何理由非法阻拦施工单位施工;不准向施工单位索要物料或调用施工机械、设备;不准擅自设卡拦截、刁难施工单位车辆。
  
  (二)沿线各中省直企事业单位、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发现辖区内单位或村民,有聚众起哄阻碍两段公路工程施工的苗头或事件,要及时疏导教育并严肃处理肇事者;如解决处理不利造成停工或经济损失,除由肇事者依法赔偿损失外,还要追究领导者责任;如确实有实际问题,可选派代表到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协商解决。
  
  (三)公安交警、交通收费和运管部门要确保两段公路工程车辆的通行。施工建设单位的车辆如有违章、肇事行为,公安交警部门要在勘察现场分清责任是非后,尽快处理解决,不准随意扣押车辆;交通养路费征收部门和运输管理部门,不得以征收养路费、运输管理费等费用为名,到公路工程建设沿线、施工料场或工地上随意拦截、扣押施工单位的车辆、证照,应征收的费用到施工项目经理部或指挥部解决。对刁难、勒索、拦扣施工建设车辆的单位或个人,除严肃处理当事人外,还要追究其单位领导的责任。
  
  二、拆迁补偿优惠政策
  
  (一)基础设施拆迁补偿标准。通讯、电力、煤气、上下水管道等基础设施拆迁只补偿直接费。
  
  (二)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由有资质的房产评估单位对其进行评估,按评估的价值和实际情况,与被征地单位和农户协商确定补偿标准;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按国家和省及相关地方政府拆迁补偿法规、政策执行。
  
  (三)林木补偿标准。林业部门已做林权确认的林、果(含撒籽播种)树苗按 15 元 / 平方米标准补偿(含全部费用),花灌木按 10 元 / 囤补偿。林下经济(人工林与天然林地上种植的特殊经济作物)按苗圃地补偿标准 50% 执行。经济林补偿标准:苹果树,幼树( 1 至 9 年生)每株 0.6 元至 75 元,成树( 10 至 30 年生)每株 80 元至 150 元;梨树,幼树( 1 至 9 年生)每株 0.5 元至 45 元,成树( 10 至 30 年生)每株 60 元至 120 元;海棠、沙果、李子等树种参照梨树标准下浮 10% 执行;黑豆果、马林果等灌木类果树按 20 元 / 囤补偿。
  
  三、税费优惠政策
  
  (一)水务部门免收水土流失防治费、防洪保安费、水资源费、占用河道工程养护费洪水影响评估费。
  
  (二)协调省国土资源部门免收矿产资源费。
  
  (三)公安部门免收暂住人口管理费、治安管理费和外来车辆管理费。
  
  (四)劳动部门免收外来人员就业证卡办理费和临时用工管理费。
  
  (五)协调省地震部门减收地震安全性评价费。
  
  (六)环保部门免收环境污染费。
  
  (七)交通部门免收价格调节基金、新开道口补偿费和施工车辆通行费,减收运输管理费,协调省养路费征收管理部门减收养路费。
  
  (八)规划部门涉及行政审批性的收费项目,一律免收。
  
  (九)施工营业税和印花税按所属区域征收,实行地方留成部分同级财政 50% 予以扶持的政策。
  
  (十)耕地占用税由有关县(市)政府视情况实行先征收后扶持的政策。以上税费优惠政策作为地方政府自筹的配套资金,投入到公路工程建设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