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骏马奖”评选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4]309号2004年08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骏马奖”评选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原则同意《“骏马奖”评选奖励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骏马奖”评选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骏马奖”是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项奖,表彰奖励在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外及港澳台人士,以此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更好地为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骏马奖”评选奖励暂行办法。
  
  第三条 “骏马奖”的奖励,要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四条 应聘(邀)在我区政府机关、经济管理部门、科研机构、工商企业、农牧业、教育、体育、文化、新闻出版、医药卫生、股份合作、私营经济等领域中工作的各类国外及港澳台人士。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五条 对我区友好,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应予奖励:
  
  (一)为我区积极引进智力、项目、资金、新品种、新技术,填补了某项空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积极向我区传授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为我区技术、管理等方面提供重要技术指导或建议,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为我区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成、投产、运行管理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积极为我区培养人才,向我区捐赠有重要价值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在教学、科研、出版、对外宣传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国外及港澳台官方或民间组织的友好人士为我区投资教育、扶贫济困、重点工程项目的技术咨询、评估、验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四章 奖励形式
  
  第六条 对符合奖励范围和条件的国外及港澳台人士,自治区人民政府以“骏马奖”予以奖励或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授予“荣誉公民”称号。“骏马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七条 荣获“骏马奖”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为其颁发“骏马奖”奖牌、荣誉证书和纪念性奖品。
  
  第八条 对不宜公开奖励的国外及港澳台人士,可视具体情况给予其他形式的奖励。
  
  第九条 获得自治区“骏马奖”并符合国家“友谊奖”评选条件的国外及港澳台人士,聘(邀)请单位可按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设立“友谊奖”的暂行规定》的要求,申报国家“友谊奖”。
  
  第五章 奖励的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由自治区人事厅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组成“骏马奖”评审委员会,负责“骏马奖”的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盟市所属单位聘请的外国专家,由聘请单位填写(“骏马奖”申报表),由主管部门报送盟、市人事(人事劳动)局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人事厅。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盟、市人事(人事劳动)局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直属单位和中央驻自治区企事业单位聘请的国外及港澳台专家,由聘请单位填报《“骏马奖”申报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事厅。
  
  第十二条 自治区人事厅接到申报材料后,组织评审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以自治区主席或分管副主席名义致函获奖者本人,表示慰问和祝贺,或邀请其参加授奖仪式。届时,由自治区人事厅正式通知获奖者受聘(邀)单位。
  
  第六章 奖励的管理与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各级人事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表彰奖励国外及港澳台人士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奖励工作的综合协调、管理指导、组织实施及职权范围内的审核和报批工作。对国外及港澳台人士的奖励工作要实事求是,认真负责,严格掌握,规范操作。
  
  第十五条 评奖和奖励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予以列支。
  
  第十六条 对获奖的国外及港澳台人士的宣传报道,要内外有别,严守国家保密规定,切实保护获奖者的利益和安全。不宜公开身份或事迹的,不得公开宣传报导。可公开宣传报导的获奖者及其事迹,在宣传报道前应征得聘用单位和获奖者本人的同意,发稿前,必须提交自治区人事厅审核后方可发稿。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