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4月20日决定废止,现予公告。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〇四年四月二十日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北京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4月20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4月20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废止《北京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