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北京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2004年04月20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北京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北京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4月20日决定废止,现予公告。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〇四年四月二十日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北京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4月20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4月20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废止《北京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