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业绩信誉动态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豫交工[2003]901号2003年11月18日河南省交通厅

河南省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业绩信誉动态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公路建设市场行为,确保公路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交通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试验检测业务的单位及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业绩信誉动态管理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业进行资质年审,同时对从业单位在我省公路建设市场上的行为表现优劣进行登记,定期发布登记信息,对业绩好、信誉佳、表现优秀的从业单位进行表彰,对业绩不良、信誉较差、表现不好的从业单位记入“黑名单”,并对记入“黑名单”的从业单位进行处罚的监管行为。
  
  第四条 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业绩信誉的动态管理工作,建立业绩信誉和“黑名单”档案,发布全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业绩信誉和“黑名单”登记信息,对各省辖市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业绩信誉的动态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业绩信誉的动态管理工作,建立业绩信誉和“黑名单”档案,并定期将本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业绩信誉及“黑名单”档案的动态管理情况报省交通厅,由省厅统一发布登记信息。
  
  省质量检测监督站受省交通厅的委托,具体负责重点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业绩信誉及“黑名单”档案的登记管理,及时将质量监督和质量鉴定过程中对从业单位业绩信誉及“黑名单”档案的记录报省交通厅。
  
  各省辖市质量检测监督站受市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地方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业绩信誉及“黑名单”档案的登记管理,及时将质量监督和质量鉴定过程中对从业单位业绩信誉及“黑名单”档案的记录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质监站。
  
  第五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业绩信誉动态管理与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挂钩。招标的资格预审评审和评标阶段在对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信誉材料进行评价的基础上,同时将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业绩信誉动态管理档案作为核实依据,做到奖优罚劣。
  
  第六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业绩信誉动态管理实行“表先”制度。省厅发布的全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业绩信誉登记信息中,两次以上被确定为表现优秀的从业单位,在资格预审评审和评标阶段可在“履约信誉”的评审中加分,加分的方式和权重由评标委员会确定。
  
  第七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业绩信誉动态管理实行“黑名单”制度。从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记入黑名单,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记入“黑名单”直至清除河南公路建设市场。
  
  (一)造成工程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二)在建设活动中有严重行贿受贿行为和用非法手段承揽工程的;
  
  (三)超越资质等级、借用他人资质、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或者业务的,或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及业务的;
  
  (四)将承揽的工程或者业务转包、转让或者严重违法分包的;
  
  (五)在招投标活动中出具虚假证明材料、情节严重的;
  
  (六)施工中严重弄虚作假、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的;
  
  (七)严重拖延合同工期,施工管理混乱的;
  
  (八)严重违反合同规定,人员、设备不到位整改不力的;
  
  (九)不接受或者阻碍交通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
  
  (十)勘察单位违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勘察的;
  
  (十一)设计单位违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工程设计的,违反规定在设计中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商、供应商、情节严重的;
  
  (十二)在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评比中被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
  
  (十三)监理单位人员无序流动,或者不能进行独立试验检测,或者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或者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严重弄虚作假、造成工程质量降低的;
  
  (十四)其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八条 国家或省重点公路建设中,涉及从业单位的不廉政行为和记录,由省交通厅监察室负责调查取证,涉及工程质量和工程管理方面的不良行为由省交通厅委托省质监站负责调查取证;其他公路建设中,从业单位的不良行为由所在地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取证。调查部门应及时将调查结果报省交通厅备案,省交通厅将以此作为发布从业单位业绩信誉信息和制定“黑名单”的依据。
  
  第九条 被列入“黑名单”的公路建设从业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1至5年内不得进入河南省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披露,同时上报交通部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做相应的经济处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涉及我省公路工程以外的其他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如水运工程、汽车场站工程等从业单位业绩信誉的动态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