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预备役部队战时快速动员暂行办法
赣州市政府令第22号2003年09月20日赣州市政府

赣州预备役部队战时快速动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国防动员体制,保障预备役部队战时快速动员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部队战时快速动员暂行办法》和《江西省国防动员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预备役部队战时快速动员,是指预备役部队接到上级动员命令后,在规定时限内,迅速成建制收拢集结人员,请领、征用装备物资,齐装满员转服现役的活动。
  
  第三条 预备役部队战时快速动员的各项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公民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预备役部队战时快速动员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集中统一领导。预备役部队战时快速动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在中共赣州市委、市政府和赣州军分区统一领导下,在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协调下组织实施。军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保证政令、军令畅通。
  
  (二)依法实施动员。预备役部队战时快速动员应当依法进行;各级政府、军事机关、国防动员委员会和预备役部队应当依法行使权力和职责;单位和公民应当依法履行国防义务;预备役官兵应当服从征召,踊跃参军参战。
  
  (三)保持建制完整。预备役部队应当在平时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按照编制和建制系统实施成建制动员,确保齐装满员。
  
  (四)军地合力保障。预备役部队战时快速动员是军队和地方的共同任务,军地双方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积极主动、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快速动员任务的完成。
  
  (五)迅速、隐藏、安全。预备役部队战时快速动员,应当运用多种手段迅速传达命令,多种方法收拢,分片集结,疏开配置,严密伪装、防护,严格保密纪律。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县(市、区)国防动员委员会基本职责:
  
  (一)贯彻有关预备役部队快速动员的法律、法规、条令、条例和上级的命令、指示;
  
  (二)起草有关预备役部队快速动员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向当地地方党委、政府和军事机关提出实施预备役部队快速动员的建议意见;
  
  (四)平时将列入征用的预备役部队快速动员所需装备物资落实到具体单位,战时协调地方有关部门搞好装备物资征用工作;
  
  (五)协调地方有关部门做好预备役部队快速动员与机动在本地区的通信联络、交通运输、物资油料、医疗卫生和所需经费的保障工作;
  
  (六)协调地方有关部门打击危害预备役部队快速动员与机动的破坏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七)协调地方有关部门做好预备役官兵家属的优抚工作;
  
  (八)协调地方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拥军支前和政治动员活动,保证预备役部队快速动员与机动工作顺利完成。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基本职责:
  
  (一)向当地地方党委、政府提出完成预备役部队快速动员任务的建议意见。
  
  (二)根据上级动员命令,会同有关部门拟制本级动员命令;按照预备役部队编制的人员,向预备役官兵及其所在单位下达征召通知;负责有关单位迅速组织预备役官兵按规定时间、地点报到;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政治审查和体格检查;办理官兵转服现役手续;对未能征召的预备役官兵,及时进行调整补充。
  
  (三)根据预备役部队需求,制定预任军官征召方案;对未能征召、专业不对口的预任军官,负责及时进行调整补齐。
  
  (四)组织民兵配合预备役部队搞好快速动员中的有关勤务保障。
  
  (五)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预备役部队战时军民通用装备物资的征用工作。
  
  (六)配合地方有关部门处理预备役部队快速动员的善后事宜。
  
  第七条 预备役部队基本职责:
  
  (一)拟制快速动员实施方案、保障计划和集结命令,提出官兵调整补充意见。
  
  (二)配合当地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组织部队收拢集结,做好部队集结中的保障工作。
  
  (三)负责军队供应的武器装备和物资的请领;配合国防动员委员会做好征用装备物资的接收、配发和质量检测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办理转服现役人员和征用装备物资、器材的交接手续。
  
  (五)负责部队集结后的组织指挥、政治教育、军事训练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八条 国防动员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基本职责:
  
  (一)组织人事部门。会同军事指挥机关和预备役部队抓好预任军官的选配、征召、管理、转服现役、调整补充和奖惩等工作落实;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二)宣传教育部门。在国防动员委员会协调下负责开展国防教育工作;搞好政治动员工作,动员预备役部队官兵积极参军参战,动员全社会支持、保障预备役部队快速动员的顺利实施;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三)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提出保障预备役部队快速动员所需经济动员规划方案;组织、编制、下达经济动员计划、任务;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四)经贸部门。在国防动员委员会统一协调下,组织实施其管理范围内的民用产品的征用、征购工作;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五)公安部门。负责预备役部队快速动员的安全保卫工作;组织预备役官兵转服现役的政治复查工作;组织特殊情况下的交通管制;负责查处打击妨碍和破坏预备役部队快速动员的各种违法活动;组织防奸保密和信息安全保障;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六)财政部门。负责保障预备役部队快速动员所需补助经费;会同经贸部门制定征用军民通用装备、物资补偿标准和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对预备役部队快速动员征用补偿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七)交通部门。负责预备役部队快速动员交通运输各项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其管理范围内交通工具、设备的征用工作;协助公安部门进行特殊情况下交通管制;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八)卫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落实预备役部队快速动员医疗卫生保障预案和实施计划,组织预备役部队官兵转服现役的体格复查工作;组织实施其管理范围内医疗设备、药品的征用工作;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九)民政部门。负责预备役部队快速动员的拥军优属工作;会同预备役部队整理预备役官兵转服现役的档案工作;协助搞好战时政治动员工作;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十)粮食管理部门。负责提出粮食保障计划;拟制粮食储备和支前方案;负责粮食储备工作的组织与实施;保障预备役部队快速动员的粮食供应;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十一)通信和邮政管理部门。拟制预备役部队快速动员的通信和邮政动员计划和动员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预备役部队快速动员的通信和邮政专业保障;组织实施其管理范围内的军民通用装备的征用工作;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传达部署任务
  
  第九条 预备役部队接到上级快速动员预先号令后,应当在赣州军分区的指导下,迅速开展以下工作:
  
  (一)向中共赣州市委、市政府报告情况。
  
  (二)向所属部(分)队下达预先号令。
  
  (三)组织先期动员,包括召回现役官兵,收拢机关预任军官和勤务保障分队,先期开设指挥所。
  
  (四)修订快速动员转服现役实施方案和保障计划。实施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敌情、我情、任务区分、方法步骤、组织领导等;保障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预备役人员动员、装备物资的请领、征用及交通运输、通信联络、宣传教育等。
  
  (五)上报专用武器、装备物资请领计划。
  
  (六)上报征用军民通用装备物资计划。
  
  (七)组织勘察预定动员集结地域和疏散地域。
  
  第十条 接到上级动员命令后,市政府、赣州军分区和预备役部队应当分别迅速传达部署:
  
  (一)市政府和军分区形成本级动员决心方案,报上级批准后,以动员命令下达。动员命令内容主要包括敌情、我情,兵员动员,装备物资征用的任务、要求、实施方法,组织领导和完成任务时限等。
  
  (二)预备役部队形成本部队兵员集结决心方案,报上级批准后,以集结命令形式下达。集结命令内容主要包括敌情、我情、上级赋予任务、部队集结地域、完成时限和要求等。
  
  第四章 集结兵员
  
  第十一条 集结兵员的主要程序及工作:
  
  (一)下达征召通知,开设兵员报到站;
  
  (二)组织兵员点验、体格复查和军官调配;
  
  (三)组织动员集结地域的安全防卫;
  
  (四)建立健全组织,加强管理教育。
  
  第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根据上级命令,按照预备役部队编配的人员,向预备役军官和士兵发出征召通知,同时通知其所在单位。对外出的预备役官兵,除直接通知其本人外,还应当通知其所在地兵役部门,督促其返回。
  
  第十三条 预备役部队收拢集结一般按先军官后士兵,先机关后分队,先勤务保障分队后战斗分队,按建制进行。收拢时,应当用快速便捷的交通运输工具,采取集体报到与单个报到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十四条 预备役部队收拢集中后,应当迅速按建制单位组织点验(一般以连为单位),并按征集新兵条件进行指定项目的政治和体格复查。对点验未到人员和政审、体检不合格人员,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军、参战人员,应当由当地人民武装部及时进行调整补充。
  
  预任军官、预选对象接到征召通知后,必须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到指定地点报到。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赶到或者不能应征的,必须逐级书面请假报批。其中,不能按时赶到的,预任军官本人和所在单位必须报县(市、区)人武部和预备役团主官同意;不能应征的,除向县(市、区)人武部和预备役团报告外,还必须向所在县(市、区)国防动员委员会报告,并报市国防动员委员会批准。
  
  预任军官、预选对象所在单位积极协助做好预任军官征召、管理工作。接到征召通知后,应当加强督促,搞好教育,为征召人员服役创造有利条件,帮助解决好后顾之忧。
  
  第十五条 预备役部队收拢集结完成时限通常为:
  
  团5至7天;
  
  营3至5天。
  
  第五章 请领、征用装备物资
  
  第十六条 装备物资请领、征用的主要工作:
  
  (一)专用武器装备物资的请领;
  
  (二)军民通用装备物资的征用;
  
  (三)装备物资的接收、配发。
  
  第十七条 预备役部队战时快速动员所需专用武器装备物资由军队负责统一计划保障,平时应当根据编制和可能,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有计划地储备;所需军民通用装备物资一般从地方征用,平时预备役部队应当根据战时动员需要,拟制征用计划,明确品种、数量、质量,由市国防动员委员会报请市政府和军分区共同批准后,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
  
  第十八条 预备役部队接到上级快速动员命令后,应当迅速请领、征用和接收武器装备物资:
  
  (一)属军队保障的专用武器装备物资由预备役部队根据编制提出请领计划,由上级按计划送达预备役部队,或者按照上级安排,由预备役部队到指定地点领取。
  
  (二)需从地方征用的军民通用装备物资,根据市政府和军分区共同批准的计划,由市、县(市、区)国防动员委员会将征用任务和要求下达到有关单位。被征用的装备物资应当确保其品种、数量、质量符合要求,由被征用单位送达指定地点。
  
  (三)装备物资的接收,由预备役部队司令部会同后勤、装备部门组织实施,边接收、边分类建档、边组织配发。预备役部队集结前运达的装备物资,由当地人民武装部组织民兵看管;预备役部队集结后运达的装备物资,由预备役部队负责接收看管。
  
  第十九条 从地方征用的装备物资,由县(市、区)国防动员委员会或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填写装备物资征用清单,与预备役部队后勤装备部门共同核实后,由双方负责人在征用装备物资清单上签字确认,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 征用装备物资的估价,由市、县(市、区)国防动员委员会协调地方有关部门进行,具体补偿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平时,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行业,都有按照要求承担预备役部队所需物资储备的义务;战时,一切民用资源的所有者和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逃避征用。
  
  第六章 收拢集结后的政治工作与行政管理
  
  第二十二条 预备役部队收拢集结后,应当按照军队的条令、条例开展政治工作,严格部队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及时建立健全各级党团组织;基层单位选举产生军人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根据部队可能担负的任务和预备役官兵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我军性质、宗旨与光荣传统,形势与任务,爱国主义与革命英雄主义,防奸反特与安全保密等政治教育,鼓舞官兵士气,保持部队旺盛的斗志。。
  
  第二十五条 深入开展思想工作,建立一支以干部、共产党员、共青团员为主体的思想工作骨干队伍,广泛开展思想互助活动,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工作。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通过严格的教育和管理,形成正规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
  
  第七章 转服现役
  
  第二十七条 预备役部队转服现役的时间按上级命令执行。
  
  第二十八条 转服现役是预备役部队在动员集结基础上,改变部队性质和隶属关系成建制齐装满员转为现役部队的活动过程,是当地兵役机关和预备役部队的共同工作任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部(分)队点验;
  
  (二)办理转服现役手续;
  
  (三)交接官兵花名册、档案和征用装备物资清单;
  
  (四)任职授衔;
  
  (五)召开转服现役誓师大会。
  
  第二十九条 预备役官兵转服现役,由当地兵役机关和预备役部队有关负责人分别在预备役部队编造的预备役官兵转服现役花名册上签字,办理交接手续,并通知原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落实优抚政策。
  
  第三十条 预备役部队转服现役时,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上级命令,及时宣布预备役军官和士兵转服现役后的职务、军衔命令,视情召开转服现役誓师大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预备役部队快速动员中对有关单位和现役、预备役官兵的奖励与惩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条令、条例执行。
  
  第三十二条 预备役部队平时执行应急任务和组织快速动员演练,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赣州市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赣州预备役部队战时快速动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国防动员体制,保障预备役部队战时快速动员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部队战时快速动员暂行办法》和《江西省国防动员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预备役部队战时快速动员,是指预备役部队接到上级动员命令后,在规定时限内,迅速成建制收拢集结人员,请领、征用装备物资,齐装满员转服现役的活动。
  
  第三条 预备役部队战时快速动员的各项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公民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预备役部队战时快速动员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集中统一领导。预备役部队战时快速动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在中共赣州市委、市政府和赣州军分区统一领导下,在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协调下组织实施。军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保证政令、军令畅通。
  
  (二)依法实施动员。预备役部队战时快速动员应当依法进行;各级政府、军事机关、国防动员委员会和预备役部队应当依法行使权力和职责;单位和公民应当依法履行国防义务;预备役官兵应当服从征召,踊跃参军参战。
  
  (三)保持建制完整。预备役部队应当在平时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按照编制和建制系统实施成建制动员,确保齐装满员。
  
  (四)军地合力保障。预备役部队战时快速动员是军队和地方的共同任务,军地双方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积极主动、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快速动员任务的完成。
  
  (五)迅速、隐藏、安全。预备役部队战时快速动员,应当运用多种手段迅速传达命令,多种方法收拢,分片集结,疏开配置,严密伪装、防护,严格保密纪律。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县(市、区)国防动员委员会基本职责:
  
  (一)贯彻有关预备役部队快速动员的法律、法规、条令、条例和上级的命令、指示;
  
  (二)起草有关预备役部队快速动员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向当地地方党委、政府和军事机关提出实施预备役部队快速动员的建议意见;
  
  (四)平时将列入征用的预备役部队快速动员所需装备物资落实到具体单位,战时协调地方有关部门搞好装备物资征用工作;
  
  (五)协调地方有关部门做好预备役部队快速动员与机动在本地区的通信联络、交通运输、物资油料、医疗卫生和所需经费的保障工作;
  
  (六)协调地方有关部门打击危害预备役部队快速动员与机动的破坏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七)协调地方有关部门做好预备役官兵家属的优抚工作;
  
  (八)协调地方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拥军支前和政治动员活动,保证预备役部队快速动员与机动工作顺利完成。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基本职责:
  
  (一)向当地地方党委、政府提出完成预备役部队快速动员任务的建议意见。
  
  (二)根据上级动员命令,会同有关部门拟制本级动员命令;按照预备役部队编制的人员,向预备役官兵及其所在单位下达征召通知;负责有关单位迅速组织预备役官兵按规定时间、地点报到;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政治审查和体格检查;办理官兵转服现役手续;对未能征召的预备役官兵,及时进行调整补充。
  
  (三)根据预备役部队需求,制定预任军官征召方案;对未能征召、专业不对口的预任军官,负责及时进行调整补齐。
  
  (四)组织民兵配合预备役部队搞好快速动员中的有关勤务保障。
  
  (五)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预备役部队战时军民通用装备物资的征用工作。
  
  (六)配合地方有关部门处理预备役部队快速动员的善后事宜。
  
  第七条 预备役部队基本职责:
  
  (一)拟制快速动员实施方案、保障计划和集结命令,提出官兵调整补充意见。
  
  (二)配合当地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组织部队收拢集结,做好部队集结中的保障工作。
  
  (三)负责军队供应的武器装备和物资的请领;配合国防动员委员会做好征用装备物资的接收、配发和质量检测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办理转服现役人员和征用装备物资、器材的交接手续。
  
  (五)负责部队集结后的组织指挥、政治教育、军事训练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八条 国防动员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基本职责:
  
  (一)组织人事部门。会同军事指挥机关和预备役部队抓好预任军官的选配、征召、管理、转服现役、调整补充和奖惩等工作落实;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