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茧丝绸协调小组关于维护和稳定秋季蚕茧收购经营秩序的通知
渝茧丝绸协调发[2003]9号2003年09月10日重庆市茧丝绸协调小组

重庆市茧丝绸协调小组关于维护和稳定秋季蚕茧收购经营秩序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
  
  随着美国和国际经济增长的复苏,今年丝绸出口形势持续看好,近期国内蚕茧市场价格回升,蚕茧的供需关系开始出现卖方的市场的迹象。由于今年我市春、夏、正秋蚕茧减产,供求关系的变化预计将导致正秋茧价的波动和上扬,也将给相对平稳的蚕茧流通市场带来新的矛盾和问题,特别是一些区县边界和毗邻地区,近期已经出现为收购秋茧引发的磨擦和矛盾。为防止各种矛盾的激化,维护和稳定今年秋季蚕茧收购经营秩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并重申如下:
  
  一、继续贯彻执行《重庆市茧丝绸协调小组关于加强2003年蚕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渝茧丝绸协调发[2003]8号)精神,坚持鲜茧收购单位必须在规定的区域内亮证收购鲜茧,不得将鲜茧收购资格证书转让、倒卖,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其收购,不得接受无证单位和个人的业务挂靠,违者由市外经贸委取消其鲜茧收购资格。严禁无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经营鲜茧业务,一经发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市茧丝办要将积极协调区县政府及茧丝绸主管部门加强秋季蚕茧收购的管理工作,要对承担蚕茧收购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的教育。
  
  二、加强对边界和毗邻地区的监管力度。市茧丝绸行业协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协调做好边界地区的蚕茧收购协议工作。对尚未签订协议的要督促尽快签订协议,共同遵守。对违反协议条款,要监督其严格按照协议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各区县要组织秋季蚕茧收购执法检查组,维护好本地区的正常收购经营秩序。工商、质监、物价、公安等执法部门要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违规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特此通知
  
  
二00三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