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招商引资代理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曲政发[2003]47号2003年06月23日曲靖市人民政府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招商引资代理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企业:
  
  
《曲靖市招商引资代理制暂行规定》经4月1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报经市委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此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曲靖市招商引资代理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国内外中介机构参与曲靖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曲靖市委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的意见》,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招商引资代理制,是指由市政府及其授权部门(以下简称委托方)与国内外有实力的中介机构作为招商引资代理人(以下简称代理商)签订招商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商向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推介曲靖市招商引资项目,并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的制度。
  
  第三条 代理商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 在国内外已正式注册成立;
  
  (二)在中介服务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业绩,有广泛的对外联系渠道、网络和优势;
  
  (三) 熟悉对外招商项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 具有履约能力;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确定代理商的程序:
  
  (一) 由国内外法人、组织、自然人推荐或者具备条件的中介机构自荐;
  
  (二) 市招商局对经推荐或者自荐的候选代理商进行初审后,报市政府审定;
  
  (三) 经市政府审定确定后,由市政府或授权部门与代理商正式签订招商代理合同。
  
  第五条 代理商应履行的义务:
  
  (一) 积极在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宣传曲靖,介绍曲靖的投资环境、产业导向、发展重点,推介招商引资项目;
  
  (二)掌握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投资商的投资动向,积极为委托方推介招商项目,介绍更多的客商到曲靖投资考察、项目洽谈及其他经济交流;
  
  (三)负责提供拟意向投资的客商资料,安排委托方人员与项目投资者的会晤、接洽,并协助处理有关代理项目的洽谈、签约、资金投入等工作;
  
  (四)海外代理商每年力争介绍2户以上世界500强企业或跨国公司、3户以上海外企业到曲靖进行投资洽谈或者商务考察;力争有1户以上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投资商与委托项目单位签订投资合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到位部分资金;
  
  (五)国内代理商每年力争介绍3户以上国内500强企业或市外大型企业集团到曲靖进行投资洽谈或者商务考察;力争有2个市外投资者与委托项目单位签订投资合同并启动实施;
  
  (六)定期向委托方通报引资信息;
  
  (七)协助委托方解决招商引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纠纷。
  
  第六条 代理商享有的权利:
  
  (一)有权享受《曲靖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规定》中明确的引资奖励;
  
  (二)代理商赴曲靖考察或者引荐投资商到曲靖考察洽谈时,委托方应当提供考察洽谈条件,委托项目单位应当提供项目资料并协助洽谈;
  
  (三)代理商有权获取曲靖招商引资项目的资料和信息,有权参与曲靖市在国内外开展的各类招商引资活动。
  
  第七条 代理费用的支付:
  
  1、招商代理合同签订后,由市政府支付给代理商前期工作经费5万元。代理商为曲靖引进资金后,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按实际引进资金额,再支付该代理商3-7万元的代理费用。
  
  2、对未签订招商代理合同但引资实绩比较突出的中介机构,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追加确认为曲靖市招商引资代理商,并按照实际引进的资金额追加支付前期工作经费和代理费用5-10万元。
  
  第八条 招商代理合同有效期为两年。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暂行规定由曲靖市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暂行规定制订相应的招商引资代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