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2003年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黑政发[2003]18号2003年04月1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2003年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3]3号)关于粮食主产区要继续坚持保护价收购制度,合理确定保护价水平和收购范围,同时也要积极培育粮食市场,探索市场化改革的路子,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收购主渠道作用,积极培育多种粮食市场主体参与粮食购销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03年全省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2003年全省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省委工作会议、全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从粮食主产区和商品粮大省的实际出发,继续坚持保护价收购制度,进一步缩小保护价收购范围,适当下调收购价格;加大促销压库力度,确保今年新收购的粮食购销平衡,同时减少粮食库存;大力推进以购销市场化、经营产业化、产权多元化为目标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促其加快进入市场积极发育多元市场主体,促进粮食转化和加工销售,努力解决农民“卖粮难”问题;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为全面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奠定基础、创造条件。
  
  为了加快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对率先退出保护价收购区域范围的县(市、区)及放开经营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销售处理陈库存粮食和陈化粮、实施粮食产业化经营和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分流安置下岗职工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给予政策倾斜和优惠。
  
  二、积极调整保护价粮收购政策
  
  (一)继续坚持保护价收购制度。今年要集中力量重点保护具有玉米、水稻生产优势的地区,对省内松嫩平原和三江平原玉米、水稻种植面积大、商品量大、粮食品质好的重点产粮大县(市),继续实行保护价收购政策,防止出现主产区农民“卖粮难”问题。
  
  (二)进一步缩小保护价收购区域范围。为进一步控制玉米越区种植和逐步压缩低质过剩滞销的水稻生产,以县(市、区,中心城市及其郊区为一个区,下同)为单位,依据1999—2001年(以下称前3年)水稻、玉米年平均保护价收购量,结合优势农产品产业带的布局规划,将前3年水稻、玉米单品种年均保护价收购量不足4万吨及玉米生产跨三、四积温带的县(市、区)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对井灌稻比重过大的县(市、区)逐步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按此调整,大兴安岭地区、黑河市、牡丹江市、七台河市4个地市的两个保护价品种全部退出保护价收购区域范围;佳木斯、鹤岗两市退出玉米保护价收购区域范围。全省80个县(市、区),两个品种全部退出的有29个,占36.3%;两个品种全部保留的有12个,占15%。分品种情况是:水稻,保留的县(市、区)36个,退出的县(市、区)44个;玉米,保留的县(市、区)27个,退出的县(市、区)53个。
  
  (三)严格执行保护价粮收购质价政策。对从2002年起执行的国家新的保护价粮收购质量标准,今年要继续严格执行。其中:水稻标准品出糙率执行77.0%,各等级整精米率不低于60%,谷外糙米不高于2%,黄粒米不高于1%;玉米实行容重定等,水分控制在23.0%以内(含23.0%)。
  
  (四)实行保护价粮收购总量控制。2003年全省秋粮保护价收购总量控制在60亿公斤(水稻30亿公斤、玉米30亿公斤),具体将依据保护价收购区域内各县(市、区)前3年保护价粮平均收购量,结合优化粮食生产区域布局,实行指标控制,“订单”收购,农业发展银行按照“收1斤粮贷1斤粮款”的原则保证资金供应。对玉米,按其保护价收购区域内各县(市、区)前3年平均收购量扣除尾数下达计划。对水稻,鉴于总量严重过剩,特别是井灌稻严重滞销,按其保护价收购区域内各县(市、区)前3年平均收购量的55%下达计划;考虑到东部新水田区虽然井灌稻比重较大,但其商品量和前3年收购量基数大,自行销售难度也大,而中西部老水田区井灌稻比重较小,前3年收购量基数小,自行销售的难度也小,所以今年对东部和中西部地区均按前3年平均收购量的同一比例下达计划,明年将加大对东部井灌稻区的调减比例。但今年各地在具体落实当中,要以县(市)、农场为单位,加大对辖区内井灌稻区保护价收购量的调减比例。
  
  (五)合理确定保护价粮收购价格。按农民种粮生产成本加适当收益,参照市场价格,合理确定保护价水平,既要保护农民利益,又要促进结构调整,还要有利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现顺价销售,防止发生新的粮食积压。对保护价玉米的收购价格,适当向下微调;对保护价水稻的收购价格,下调的幅度适当大一些。下调保护价的具体幅度和定价水平,待国家明确定价原则,经与相邻省(区)衔接后确定。
  (六)努力解决农民收入下降和“卖粮难”问题。一是要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市场,鼓励和支持多元主体参与粮食流通,为各类粮食加工、经营企业入市采购粮食创造宽松环境和有利条件;二是要加大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力度,继续压缩低质滞销过剩的粮食作物,大力发展优质高效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饲草饲料作物;三是要积极退耕还林还草,缓解粮食总量供大于求的矛盾,特别是东部地区和水源没有保证的地方,要抓住实施大豆振兴计划和退耕还林还草的机遇,把水稻面积减下来;四是要建设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检验检测体系,推进农产品标准化生产,促进粮食优质优价经营;五是要鼓励和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充分发挥粮食流通主渠道作用,支持中央储备粮轮换购销,积极发展粮油、饲料加工业和畜牧业,进一步扶持壮大各类龙头企业,推进粮食产业化经营,增强粮食转化能力;六是要采取信贷扶持政策,重点支持率先退出保护价收购区域范围的县(市、区、农场)加快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积极发展畜牧业;七是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扩大农民就业门路,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增加农民收入。
  
  (七)在全省范围内取消粮食定购任务。鉴于全省粮食销售已经放开,粮食部门不再承担城镇居民口粮计划供应任务,军粮和农村救灾粮供应的粮源也不再是定购粮;加之我省近几年对定购粮与保护价粮执行同一收购价格,保留粮食定购任务已没有实际意义。因此,从今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取消粮食定购任务。
  
  (八)积极实行粮食“订单”收购。一是对保护价粮食实行政策性“订单”收购,即在其收购区域内,按照限量收购计划,近期内由当地政府委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农民签订收购“订单”,定品种、定数量、定质量(不低于国家规定的保护价粮收购质量标准)、定价格(可原则明确为省政府确定的保护价),明确双方其他权利和义务。粮食收获后,双方按“订单”兑现。但只要农民自愿,可自行随行就市销售。二是对非保护价粮食实行商业性“订单”收购,即鼓励和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购得进、销得出、有效益”的原则,在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的前提下,与农民签订收购“订单”,实行优质优价、单收单储,并与农业发展银行签订贷款协议。粮食收获后,按“订单”收购,按合同销售。对此,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积极给予信贷支持。
  
  三、控制粮食库存增量,减少存量,加大促销压库力度
  
  (一)控制增量,确保当年新收购的保护价粮食购销平衡。对2002年秋粮收购开始按保护价收购的粮食(简称新粮),采取以下促销政策:
  
  第一,实行省对市、市对县新粮销售包干办法。总包干任务为新粮当年购2002年秋粮保护价收购截止到2003年4月末)当年销,实现购销平衡,不增加新的库存。包干期为2003年1—12月份。各市、县要将销售(含出口)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粮食购销企业,一包到底,必保完成。包干期满,省对各市进行考核,兑现奖惩。市对县的考核及奖惩办法,由各市自定。
  
  第二,把新粮储存环节补贴改为销售环节补贴。补贴额按三项支出核定,即新粮半年占款利息、半年储存费用和销售成本价与市场价的价差,实行省对市包干。具体由市对(市)、县(市)对企业依据销售运距的远近、沿线非沿线的不同、粮食质量的差异和市场行情等因素,确定分品种的销售补贴标准,核定补贴额度,制定包干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三,落实销售环节补贴的资金来源。根据国家农业发展银行决不允许新粮销售出现价差亏损挂账的要求,对新粮销售环节补贴资金要提前存入农业发展银行账户,实行粮钱统一,先存后支,包干使用。其资金来源有四项:(1)继续以地市为单位,按老库存粮食超储包干基数,从每公斤6分钱的储存费用补贴中提取2分钱;(2)考虑到有的重点市老库存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基数小、新粮销售任务大,特别是水稻销售任务重,需要补贴的价差大,对其提取的补贴资金扣除半年费用利息补贴后,用于销售价差补贴资金不足的,由省级财政用粮食风险基金予以补助;(3)对水稻主产区通过上述办法自行提取和省级财政补助后资金来源仍然不足的,考虑其老库存包干基数和可得补贴额度较大,可从当地老库存粮食的超储费用补贴中每公斤再增提6厘钱到1分钱解决 ;(4)对采取上述办法筹措的资金来源用于销售环节补贴还有缺口的,一律由市、县政府自行解决,并保证按核定数额提前落实到位,对当地市、县政府应补不补的资金缺口,由省财政扣缴其财力解决。
  第四,对核定的补贴资金包干使用。经当地政府核定到粮食购销企业的销售环节补贴,其半年费用和利息补贴“早销不少补,晚销不多补”;价差补贴实行“销售1斤补1斤”;包干期满,销售未完成部分的利息补贴由当地政府承担,费用由企业自行负担。各地市对按规定自行提取的补贴资金和省级财政补助的资金,在完成销售包干任务后仍有节余的,要全部用于粮食购销企业下岗职工安置,并且首先用于已放开经营、没有新粮补贴销售任务的粮食购销企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用好非保护价粮产区提取的补贴资金。凡是没有新粮补贴销售任务的地市,也要从每公斤6分钱的老库存包干基数费用补贴中提取2分钱,重点用于国有粮食企业分流安置下岗职工。
  
  (二)减少存量,积极销售处理老库存粮食。全省以2002年9月30日为界,实行保护价粮食“新老划断、锁定库存、总量控制、核定价差、加强监管”,对前期老库存粮食采取三种办法处理:一是继续享受现行超储补贴政策,但超储费用补贴每公斤由6分钱改为4分钱;二是按照推陈储新的要求销售处理陈粮,由省统一组织,面向全国,竞价拍卖;三是按照统一下达计划、实行全程监管的规定销售处理陈化粮,由省统一组织,定向销售,竞价拍卖。对销售处理陈粮和陈化粮,重点向已放开保护价粮收购的县(市、区)和放开经营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倾斜。
  
  (三)深入开展产销区粮食购销合作。各地要利用主销区的市场空间和中央及地方储备粮轮换等优惠政策,发挥两地农业发展银行对资金跨省区封闭运行和监管的长处,大批量移储和加工水稻。
  
  四、全面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
  
  2003年对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总体要求是:适应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需要,加快调整保护价粮收购企业布局,加快产权制度改革步伐,加快产购加销一体化进程,增强企业内在活力和市场竞争力,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一)继续加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力度,推进企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创新。在去年第一批合并24户、撤销23户,改制后退出粮食购销企业行列4户,放开经营105户的基础上,除在保护价收购区域内仍保留一批骨干企业继续承担保护价粮收购任务外,对玉米、水稻两个品种全部退出保护价收购区域范围的县(市、区)所属77户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一律实行放开经营;对单个和两个品种保留的县(市、区)中粮少、人多、包袱重或城镇内重叠的企业,也要坚决实行放开经营。在此基础上,实行区别对待,分类指导。
  
  第一,继续承担保护价粮收购任务的企业,特别是水稻主产区保留的粮食购销企业,要坚持走产购加销一体化经营之路,通过开展自营加工、委托加工和“订单”收购,逐步发展成为粮食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有条件的企业要积极推进产权制度改革。
  
  第二,放开经营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特别是主产区放开的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购得进、销得出、有效益”的原则,随行就市积极开展粮食购销。同时,要在妥善安置职工、处理历史包袱和现有库存粮食,确保不逃废悬空银行债务、国有资产不流失和储备粮安全的前提下,通过股份制改造、出售、租赁、兼并、重组、联合等形式,加大实施产权制度改革的力度。
  
  第三,对国有粮食附营企业一律按照国有中小企业改革的办法,通过兼并、转让、出售、股份制改造等形式,加快实施产权制度改革,推行民有民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第四,无论是否放开经营的粮食购销企业,都要从实际出发,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以经济利益和资产为纽带,依靠市场机制,或向优势龙头企业靠拢,或吸引外部资本,组建融收储、加工于一体的企业集团(公司),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二)切实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管理体制和内部经营机制改革。重点是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深化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和分配制度改革,做到管理者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收入能高能低,形成激励、竞争和制约机制。对企业法人代表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民主选举;对现有职工通过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原则上不得进人,确属国家政策规定必须安置的,也不得突破企业总定员限额,并要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逐级报省粮食局审批;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实行工效挂钩,对法人代表可探索实行年薪制。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干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但要负责对企业进行指导、监督、服务,加强对企业法人代表执行国家政策、落实经营责任目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职工利益等情况的监管,并严格兑现奖惩。强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管理,确保以企业为单位不发生新的亏损,每公斤粮食年经营管理费用不超过4分钱。要结合全省粮食信息化网络建设,采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管理手段和机制,全面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三)妥善安置下岗职工,加大实施再就业工作力度。统筹兼顾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附营企业,继续做好把全部粮食职工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的工作。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要依法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对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和需要补缴的社会保险费等“债务”,原则上由企业承担,自筹解 决;经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商下岗职工同意,可作出还款计划,分期偿还,原则上不超过3年;企业确实无力解决的,可由当地政府用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帮助解决;也可结合股份制改造,动员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把应得的经济补偿和债权折成股份,变“职工”为“股东”。同时,要坚持“多分流、少下岗”的原则,充分利用国有粮食企业现有条件,通过组织粮食销售队伍,开展粮油加工销售等,广开就业门路。省政府责成省粮食局牵头,会同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尽快制定国有粮食企业分流安置下岗职工的具体办法,报省政府审定后实施。
  
  五、加大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金融政策支持力度
  
  农业发展银行要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以坚持收购资金封闭管理和有效防范信贷风险为前提,积极支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
  
  (一)大力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产购加销一体化经营。对主产区特别是水稻主产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展粮食自营加工和委托加工销售业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业发展银行按照“以销定加、以效定加”的原则给予信贷支持:1.购货方提供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自筹货款10%—20%的资金作为加工业务保证金;2.有稳定销售渠道,且将购货方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交农业发展银行质押。
  
  积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引进资金进库建厂加工销售粮食。由粮食购销企业提供粮源,加工企业单独核算,做到明晰产权,划清责任。加工方预交货款10%—20%的保证金进行加工,成品粮出库时钱货两清,或将成品粮交由粮库销售,货款回到农业发展银行,扣除原粮价款和双方协定的利润后返回加工企业所得,但不得以设备抵顶粮款。
  
  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展联合联营加工试点。各地市可选择1—2个有经济实力、加工技术设备先进、管理水平较高、不亏损、有信誉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联合联营加工,扩大粮食加工销售,报国家农业发展银行审批后,给予信贷支持。
  
  (二)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展非保护价粮食购销给予贷款支持。凡是1998年以来没有发生违反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政策、购销活动规范、经营业务各环节管理保证措施具体可行、防范风险措施落实好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不论是继续承担保护价粮食收购任务,还是放开经营,都可以向农业发展银行申请收购资金贷款,开展非保护价粮食购销。农业发展银行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实行“市场运作、商业管理、区别对待、择优扶持,办理担保抵押”,积极给予收购资金贷款支持。粮食购销企业凡能够按预计收购粮食总价款(依据农业发展银行确定的指导价计算)的10%—20%(大豆和玉米10%,水稻20%)筹措经营风险保证金,或者有稳定销售渠道,且将购货方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交农业发展银行质押的,农业发展银行按确定的指导价核定粮食收购贷款的最高限额,给予贷款支持。
  
  (三)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加快产权制度改革。对改制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妥善安置职工、不逃废银行债务、不流失国有资产的前提下,可由地方政府负责,将其原政策性挂账落实到其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将其保管的保护价粮、定购粮、专储粮锁定,就近划归或集并到其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卸掉或搁置政策性债务后,进行产权制度改革。1.闲置资产有偿使用。对农业发展银行已实行资产保全的企业闲置资产,在评估作价并落实资产保值措施的前提下,允许由企业富余人员重新组成独立核算的法人实体有偿使用这部分闲置资产。购销企业所得租金收入或利润,首先用于偿还使用其资产所占贷款的利息,余下部分留给企业作为经营资金。2.转让、出售。实施转让的,在核实资产,并经市级评估部门评估作价,农业发展银行认可后,重新办理资产担保抵押手续及资产和债务转移手续,落实债务,约期偿还。实施出售的,有净资产并由市级评估部门作价后,农业发展银行监督企业变现资产,偿还银行贷款,剩余部分主要用于安置企业职工;资债相等的,实行零价出售;资不抵债的,在落实资债差额偿还主体的前提下出售或转让。3.租赁、承包。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采取对外租赁、承包等方式经营的,要依法签订合同,落实资产保值措施,所得租金或费用,除用于偿还农业发展银行资产占款利息外,剩余部分用于企业经营或分流富余员。4.破产。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申请破产的要依法履行破产程序。5.股份制改造。允许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不以库存粮食和收购资金入股、原有资产办理有效抵押手续的前提下,以净资产出资,进行股份制改造。大力支持自然人(包括企业职工)、法人(包括外商和民营企业)资本入股,降低国有股比重,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的企业,其资本以本企业职工出资为主。农业发展银行作为主要债权人积极介入,全程监控,规范运行,依法操作。6.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之间采取兼并、联合等方式组建集团,要坚持债随物走,落实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搞好债务转移,做到债权明晰,还债有主,偿债如期,不发生任何贷款悬空。撤销或关停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征得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同意和认可,经省农业发展银行审核,落实国有资产保全措施。
  六、进一步用好用活粮食风险基金
  
  2003年由省财政从粮食风险基金的费用中安排3.71亿元资金用于促进粮食销售,支持国有粮食企业分流安置下岗职工,扶持粮食加工转化和率先退出保护价收购区域范围的(市、区、农场)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
  
  (一)促进新粮销售,安排1.21亿元。用于补助重点县(市、区)新粮销售价差补贴不足的部分。在新粮销售包干政策出台时,一次核定包干到市,存入农业发展银行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先存后支。此外,省财政在粮食风险基金之外另行安排200万元,用于奖励抓粮食销售工作成绩突出的市、县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
  
  (二)安置国有粮食企业下岗职工,安排2亿元。对国有粮食企业向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支付的一次性经济补偿给予补助。在资金安排时,要优先安排退出保护价收购区域的县(市、区)和放开经营及改制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同时兼顾下岗职工安置任务重、自筹资金困难大的国有粮食附营企业。今后将视财力情况,每年继续由财政筹措专项资金用于此项支出。在实际操作中,由各行署、市、县(市)政府统筹安排。
  
  (三)支持粮食加工销售和扩大粮食职工就业门路,安排0.3亿元。采取项目贷款(包括引资和集资)贴息的办法,支持以水稻主产区为重点,规模大、科技含量高、效益好的产购加销一体化经营。对符合上述条件并安排职工就业、实行改制经营、独立核算的国有粮食企业的项目优先支持。
  
  (四)支持退出保护价收购区域范围的县(市、区、农场)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安排0.2亿元。采取贷款贴息的办法,重点用于支持率先退出保护价收购区域范围特别是井灌稻比重大的县(市、区、农场)发展农区畜牧业。
  
  七、落实责任,强化对实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统一领导。按照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各地要严格实行专员、市长、县(市)长责任制,根据省政府的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专题推进方案,由主要领导挂帅,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各地市专题推进方案要报省政府备案,并抄报相关部门。
  
  (二)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发挥好牵头部门的职能作用,担负起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直接责任,主动给政府当好参谋,积极为企业服务,认真协调解决具体问题。各级财政、金融、劳动保障、农业、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 ,各尽其责,加强沟通,积极协调,密切配合,积极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三)国有粮食企业要锐意改革,严守纪律。要教育启发广大职工认清形势,正确对待利益调整,主动参与和积极支持改革。改革中要严密程序,规范运作,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增强工作透明度,化解矛盾,确保稳定。对违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影响改革,甚至违法犯罪的人和事,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2003年4月15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2003年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3]3号)关于粮食主产区要继续坚持保护价收购制度,合理确定保护价水平和收购范围,同时也要积极培育粮食市场,探索市场化改革的路子,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收购主渠道作用,积极培育多种粮食市场主体参与粮食购销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03年全省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2003年全省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省委工作会议、全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从粮食主产区和商品粮大省的实际出发,继续坚持保护价收购制度,进一步缩小保护价收购范围,适当下调收购价格;加大促销压库力度,确保今年新收购的粮食购销平衡,同时减少粮食库存;大力推进以购销市场化、经营产业化、产权多元化为目标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促其加快进入市场积极发育多元市场主体,促进粮食转化和加工销售,努力解决农民“卖粮难”问题;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为全面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奠定基础、创造条件。
  
  为了加快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对率先退出保护价收购区域范围的县(市、区)及放开经营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销售处理陈库存粮食和陈化粮、实施粮食产业化经营和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分流安置下岗职工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给予政策倾斜和优惠。
  
  二、积极调整保护价粮收购政策
  
  (一)继续坚持保护价收购制度。今年要集中力量重点保护具有玉米、水稻生产优势的地区,对省内松嫩平原和三江平原玉米、水稻种植面积大、商品量大、粮食品质好的重点产粮大县(市),继续实行保护价收购政策,防止出现主产区农民“卖粮难”问题。
  
  (二)进一步缩小保护价收购区域范围。为进一步控制玉米越区种植和逐步压缩低质过剩滞销的水稻生产,以县(市、区,中心城市及其郊区为一个区,下同)为单位,依据1999—2001年(以下称前3年)水稻、玉米年平均保护价收购量,结合优势农产品产业带的布局规划,将前3年水稻、玉米单品种年均保护价收购量不足4万吨及玉米生产跨三、四积温带的县(市、区)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对井灌稻比重过大的县(市、区)逐步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按此调整,大兴安岭地区、黑河市、牡丹江市、七台河市4个地市的两个保护价品种全部退出保护价收购区域范围;佳木斯、鹤岗两市退出玉米保护价收购区域范围。全省80个县(市、区),两个品种全部退出的有29个,占36.3%;两个品种全部保留的有12个,占15%。分品种情况是:水稻,保留的县(市、区)36个,退出的县(市、区)44个;玉米,保留的县(市、区)27个,退出的县(市、区)53个。
  
  (三)严格执行保护价粮收购质价政策。对从2002年起执行的国家新的保护价粮收购质量标准,今年要继续严格执行。其中:水稻标准品出糙率执行77.0%,各等级整精米率不低于60%,谷外糙米不高于2%,黄粒米不高于1%;玉米实行容重定等,水分控制在23.0%以内(含23.0%)。
  
  (四)实行保护价粮收购总量控制。2003年全省秋粮保护价收购总量控制在60亿公斤(水稻30亿公斤、玉米30亿公斤),具体将依据保护价收购区域内各县(市、区)前3年保护价粮平均收购量,结合优化粮食生产区域布局,实行指标控制,“订单”收购,农业发展银行按照“收1斤粮贷1斤粮款”的原则保证资金供应。对玉米,按其保护价收购区域内各县(市、区)前3年平均收购量扣除尾数下达计划。对水稻,鉴于总量严重过剩,特别是井灌稻严重滞销,按其保护价收购区域内各县(市、区)前3年平均收购量的55%下达计划;考虑到东部新水田区虽然井灌稻比重较大,但其商品量和前3年收购量基数大,自行销售难度也大,而中西部老水田区井灌稻比重较小,前3年收购量基数小,自行销售的难度也小,所以今年对东部和中西部地区均按前3年平均收购量的同一比例下达计划,明年将加大对东部井灌稻区的调减比例。但今年各地在具体落实当中,要以县(市)、农场为单位,加大对辖区内井灌稻区保护价收购量的调减比例。
  
  (五)合理确定保护价粮收购价格。按农民种粮生产成本加适当收益,参照市场价格,合理确定保护价水平,既要保护农民利益,又要促进结构调整,还要有利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现顺价销售,防止发生新的粮食积压。对保护价玉米的收购价格,适当向下微调;对保护价水稻的收购价格,下调的幅度适当大一些。下调保护价的具体幅度和定价水平,待国家明确定价原则,经与相邻省(区)衔接后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