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局关于2003年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工作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
深劳[2003]41号2003年04月9日深圳市劳动局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2003年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工作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


  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各用人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管理规定》,做好引进技术技能人才工作,确保市区劳动业务事权划分后招调员工业务的平稳过渡和规范运作,现就2003年我市企业招调员工工作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招调员工手续办理问题
  
  (一)劳动部门使用统一的招调员工信息管理系统,并按统一的办事程序和要求审核招调员工材料。有关表格、程序和要求可从网上下载,也可直接到劳动部门招调员工业务窗口索取。
  
  (二)用人单位可网上办理招调员工业务,包括申请立户、申报计划和申报个人信息资料等;在劳动部门下达计划指标前,用人单位可网上直接追加及更改拟招调员工有关资料。劳动部门对拟招调员工的审核结果实行网上或手机短信息通知。
  
  (三)招调员工立户、换领《深圳市2003年招调员工信息手册》、申报招调员工计划,时间为2003年5月8日至6月30日。有意向录用随军家属的用人单位,在办理立户、申报招调员工计划时,可同时申报随军家属安置计划,随军家属安置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招调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及其配偶和安置随军家属,由用人单位直接到市、区劳动部门申报个人材料,受理时间从5月8日开始。
  
  (五)追加招调员工计划,应在10月31日前申报。符合文件规定的免试人员,必须在10月31日前提供《拟招调人员符合免予职业技能鉴定和技能水平测试条件承诺表》及相关证件。
  
  (六)拟招调人员个人材料,在计划指标下达后的有效期限内受理。12月15日之后不再受理个人材料。经审核同意招调的人员,应于12月31日之前领取招调通知和入户指标卡,逾期不予办理。
  
  (七)拟招调人员办理招调手续时,不需到原户籍所在地劳动部门签章;办理迁户和单位报到手续后,不需到劳动部门办理报到手续。
  
  二、关于职业技能鉴定和技能水平测试问题
  
  (一)拟招调的员工按《深圳市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和《关于2003年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劳[2002]110号)的安排和要求,报名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鉴定职业不安排技能水平测试。
  
  (二)拟招调的员工可在《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职业目录》范围内选择职业,报名参加技能水平测试。
  
  1、时间安排(见下表):
  
  批次报名时间 测试日期
  
  第一批4月15日-4月30日5月17-18日
  
  第二批5月19日-6月20日7月5-6日
  
  第三批7月7日-8月22日 9月6-7日
  
  2、报名地点:深圳市罗湖区红桂路1045号职业介绍大楼
  
  (三)对于既没有纳入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也没有纳入市劳动局统一组织技能水平测试的职业,如确属深圳市社会经济发展急需,企业或行业协会可在2003年7月4日前提出申请,报经市劳动局批准后,由企业或行业协会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职业技能要求,制订测试标准和组织命题,市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审核认定后组织考试(时间、地点另行安排)。
  
  (四)持非深圳市颁发的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安排技能水平测试的实操测试,与深圳市2003年职业技能鉴定同步进行(限《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职业目录》中技能鉴定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