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道路零担快运专线运输管理办法
2003年04月3日济南市交通局

济南市道路零担快运专线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零担快运专线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根据《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零担快运专线运输经营的业户,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零担货物是指一次托运计费重量3吨及以下的货物。
  
  零担快运专线运输(以下简称快运专线)是指在规定的距离和时间内沿批准的线路将货物运达目的地的运输方式。
  
  规定的距离和时间是从货物受理的当日15时起算,不超过300公里运距,24小时以内运达;不超过1000公里运距,48小时以内运达;不超过2000公里运距,72小时以内运达。
  
  特快专线是指应托运人要求,即托即运,沿批准的线路在约定时间内将货物运达目的地的运输方式。
  
  第二章 经营资格
  
  第四条 申请经营快运专线的业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厢式货车。
  
  (二)车辆技术状况须达到二级以上。
  
  (三)经营省内快运专线需有5辆以上快运专线车辆,跨省经营需有10辆以上快运专线车辆。
  
  (四)从业人员须经培训取得从业资格证后上岗。驾驶员应有安全行驶2年以上或安全行驶5万公里以上的驾驶资历。
  
  (五)须有不少于5万元的资金或资产作为事故赔偿的保证金。
  
  第五条 从事快运专线运输的个体经营者,达不到开业资质条件的,应加入具有快运专线经营资质的公司经营,并接受统一管理。
  
  第六条 凡经营快运专线的业户,必须进入货运站(场)中经营。
  
  第三章 开业审批
  
  第七条 申请经营快运专线运输的业户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开业申请报告;
  
  (二)申请经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三)企业章程;
  
  (四)资信证明或验资报告;
  
  (五)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六)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及上岗证明。
  
  第八条 审批程序
  
  (一)申请者向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交通窗口申领、填报《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申请登记表》,并提供第七条所列(三)项所列书面材料。
  
  (二)市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接到开业申请5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设立的决定。经批准的准予进行筹备,筹备结束提出查验申请,同时提供第七条(四)、五)、(六)项所列书面材料。经查验符合开业条件者,由市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业户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注册、登记手续。
  
  第九条 经批准设立的快运专线运输企业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向市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线路审批申请,填报《山东省道路货物运输线路审批表》,并经市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及异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同意,车辆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并取得线路牌后方可营业。
  
  快运专线车辆运营时,线路牌应置于汽车前车窗右下角。
  
  第十条 已开业的业户需扩大经营范围或发生合并、分立、迁移、设立分支机构等变更行为时,应向原批准开业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业户歇业、停业应提前30天向原批准开业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经营行为
  
  第十二条 快运专线车辆经营方式采用定线、定点、定班或定线、定点、不定班形式。
  
  第十三条 快运专线经营者要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运输安全。
  
  第十四条 承运人受理货物托运时,需如实填写“道路货物运单”(丙类)和货物交接清单,并按《汽车货物运单使用管理办法》办理。
  
  凡国家和省级政府禁、限运货物由托运人办理禁、限运手续,承运人受理时应查验有效证明。
  
  第十五条 零担货物的投保方式由托运人自愿选择,并在运单中注明。高价值货物必须投保。
  
  第十六条 快运专线运输的运输商务事故按《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处理。
  
  第十七条 经营业户应按要求定期填报运输统计报表。
  
  第十八条 货物受理、装卸、起运、中转、到达、交付等环节,要严格履行有关手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快运专线运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交通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由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公布前已从事快运专线经营的业户,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有关变更及线路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交通局负责解释,济南市运输管理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