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我区电脑型中国体育彩票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2]67号2002年08月19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我区电脑型中国体育彩票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安排,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西藏自治区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在全区建立电脑型中国体育彩票销售网点。首批30个销售点分布在拉萨市区,于2002年8月28日正式发行。其余地区将随着网络条件的成熟,逐渐扩展。为认真做好销售管理工作,以利电脑型中国体育彩票的发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脑型彩票是中国体育彩票的一种类型,各级政府和自治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发行电脑型中国体育彩票的意义,认真做好辖区内的协调工作,创造良好的销售环境。
  
  二、西藏自治区体育彩票管理中心是西藏自治区唯一合法的体育彩票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区体育彩票的额度分配、奖配方案的审定、电脑销售网点的设定以及对销售全过程实行直接管理。电脑型中国体育彩票承销单位(销售网点)要严格管理,切实保证电脑型中国体育彩票的正常运行。
  
  三、全区电脑型中国体育彩票销售网点实行中国体育彩票销售许可证制度管理。对经西藏自治区体育彩票管理中心核准设立的电脑型中国体育彩票销售点,统一核发《电脑型中国体育彩票销售许可证》,凭证销售体育彩票。
  
  四、财政部门应发挥对体育彩票市场的监管职能,进一步完善和加强管理措施,坚决制止各种违规行为和非法销售彩票活动。
  
  五、体育部门应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对体育彩票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发行的组织销售工作。
  
  六、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对电脑型体育彩票的发行、销售要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公安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维护电脑型体育彩票正常销售秩序,严肃查处干扰、破坏正常销售工作的行为。城建部门要对电脑型体育彩票投注点的设置、形象布置给予配合支持。电信部门要保证电脑型体育彩票销售系统的数据、传输线路安全畅通。公证部门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好开奖活动的监督和公证。
  
  七、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停止电脑型体育彩票销售活动。如遇必须停止销售的情况,应与西藏自治区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及时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停止销售活动。
  
  
二○○二年八月十九日